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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北京市植物园原出纳黄浩利用单位财务漏洞,四年间向自己虚构的本单位员工账户打工资款470万元,最终,因贪污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黄浩在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植物园财务科出纳员并负责制作工资表的职务便利,采取修改工资表数据、制作虚假工资表等手段,为虚构的本单位职工6人支付工资并且虚增自己的工资,从而骗取该单位公款。
案发前,黄浩所在的北京植物园财务科,包括领导和普通职工在内共有8人,其中3个会计、2个出纳,黄浩是出纳之一。黄浩称,他从2003年开始接手单位工资表的制作,并逐步熟悉了制作工资表的流程,“每月25日党办会、劳资科将员工考勤表交过来,我拿到表后输入到财务系统工资软件里,然后汇总成工资表。”遇到员工工资需要变动,党办会、劳资科也会将变动的情况发给黄浩,而他的工作就是简单地输入系统、汇总成表。按照他的当庭供述,除了一开始接手工作时,领导曾怕他输入错误而派人审核外,后来再也没有人监督。
正是在这种外部环境下,黄浩产生了借此捞笔钱的欲望。后来因为结识了女友,花销增大,更加刺激了他捞钱的想法,于是便通过给自己虚增工资、给虚构的同事发工资等方式骗取公款。
分析
本案例中的事发单位——北京植物园属于事业单位。舞弊人黄浩在四年时间里通过虚增单位员工及虚增自己工资的方式,从单位骗取公款470余万。时间跨度较长、金额较大,让人不得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体系提出质疑。行政事业单位受编制限制,人员较为精简,相对而言在管理规范性上较弱,导致舞弊案例频发。其实本案例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内控缺陷也很明显。下面简单分析一下黄浩所在单位的流程问题。
(一)工资制表缺乏复核或审核
很多单位的工资表或由人事,或由财务进行编制,而且出于薪酬保密考虑,不让其他人员参与对工资表的审核与审计。如果领导信任并默许此种行为,就可能使得工资表的编制与工资发放成为“黑箱”,从而发生工资舞弊,无人可知。本案例中,北京植物园就是由出纳黄浩进行工资表的编制以及工资的发放,无人复核,甚至连一般单位会有的领导总额审核也缺乏。这就使得黄浩一步步从“小”贪起,贪心愈来愈大,以致一发不可收。
一般来说,对于重要信息的录入、表格编制等,需要其他岗位人员进行复核,甚至审核审批,通过这些方式起到校正与监督的作用。对于工资表来说,设置一个复核岗或者要求其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工资表制成后就相当于直接从单位“光明正大”地提取现金。
目前在很多单位工资发放都是由出纳通过网银逐一进行发放,也有可能按照银行的要求,将员工的工资表做成对应格式的电子文件,然后将文件交给银行代为发放。如果采用前者,编制工资表的人员非该出纳,则出纳发放工资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进行一次复核;如果采用后者,则无法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工资表送到银行之前增加复核与审核的步骤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缺乏事后的审计与监督
如果单位在事前无法做到有效的审核,那么事后的监督能够做到位的话,也能尽早地发现舞弊问题。然而,在本案例中,该植物园无论是内审还是外审都没能对黄浩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审计,以至于四年多时间未能发现这么大的一个窟窿。工资薪酬虽然一向属于敏感领域,但是也正因为这一特殊性,平时的检查与复核较少,单位就更应该加强事后的监督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内控目标是存在着差异的,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个内控目标就是反舞弊。因此,针对诸如收支舞弊、采购舞弊、销售舞弊、工程舞弊等环节,更需要加大监督、审计的力度,通过监督警示舞弊人员蠢蠢欲动的内心,也通过审计来查找和发现舞弊漏洞。
北京市植物园原出纳黄浩利用单位财务漏洞,四年间向自己虚构的本单位员工账户打工资款470万元,最终,因贪污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黄浩在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植物园财务科出纳员并负责制作工资表的职务便利,采取修改工资表数据、制作虚假工资表等手段,为虚构的本单位职工6人支付工资并且虚增自己的工资,从而骗取该单位公款。
案发前,黄浩所在的北京植物园财务科,包括领导和普通职工在内共有8人,其中3个会计、2个出纳,黄浩是出纳之一。黄浩称,他从2003年开始接手单位工资表的制作,并逐步熟悉了制作工资表的流程,“每月25日党办会、劳资科将员工考勤表交过来,我拿到表后输入到财务系统工资软件里,然后汇总成工资表。”遇到员工工资需要变动,党办会、劳资科也会将变动的情况发给黄浩,而他的工作就是简单地输入系统、汇总成表。按照他的当庭供述,除了一开始接手工作时,领导曾怕他输入错误而派人审核外,后来再也没有人监督。
正是在这种外部环境下,黄浩产生了借此捞笔钱的欲望。后来因为结识了女友,花销增大,更加刺激了他捞钱的想法,于是便通过给自己虚增工资、给虚构的同事发工资等方式骗取公款。
分析
本案例中的事发单位——北京植物园属于事业单位。舞弊人黄浩在四年时间里通过虚增单位员工及虚增自己工资的方式,从单位骗取公款470余万。时间跨度较长、金额较大,让人不得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体系提出质疑。行政事业单位受编制限制,人员较为精简,相对而言在管理规范性上较弱,导致舞弊案例频发。其实本案例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内控缺陷也很明显。下面简单分析一下黄浩所在单位的流程问题。
(一)工资制表缺乏复核或审核
很多单位的工资表或由人事,或由财务进行编制,而且出于薪酬保密考虑,不让其他人员参与对工资表的审核与审计。如果领导信任并默许此种行为,就可能使得工资表的编制与工资发放成为“黑箱”,从而发生工资舞弊,无人可知。本案例中,北京植物园就是由出纳黄浩进行工资表的编制以及工资的发放,无人复核,甚至连一般单位会有的领导总额审核也缺乏。这就使得黄浩一步步从“小”贪起,贪心愈来愈大,以致一发不可收。
一般来说,对于重要信息的录入、表格编制等,需要其他岗位人员进行复核,甚至审核审批,通过这些方式起到校正与监督的作用。对于工资表来说,设置一个复核岗或者要求其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工资表制成后就相当于直接从单位“光明正大”地提取现金。
目前在很多单位工资发放都是由出纳通过网银逐一进行发放,也有可能按照银行的要求,将员工的工资表做成对应格式的电子文件,然后将文件交给银行代为发放。如果采用前者,编制工资表的人员非该出纳,则出纳发放工资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进行一次复核;如果采用后者,则无法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工资表送到银行之前增加复核与审核的步骤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缺乏事后的审计与监督
如果单位在事前无法做到有效的审核,那么事后的监督能够做到位的话,也能尽早地发现舞弊问题。然而,在本案例中,该植物园无论是内审还是外审都没能对黄浩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审计,以至于四年多时间未能发现这么大的一个窟窿。工资薪酬虽然一向属于敏感领域,但是也正因为这一特殊性,平时的检查与复核较少,单位就更应该加强事后的监督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内控目标是存在着差异的,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个内控目标就是反舞弊。因此,针对诸如收支舞弊、采购舞弊、销售舞弊、工程舞弊等环节,更需要加大监督、审计的力度,通过监督警示舞弊人员蠢蠢欲动的内心,也通过审计来查找和发现舞弊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