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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较之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更多复杂主体的多重利益,目前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适用实践中还存有不协调之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需要平衡协调购房者与建设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应按不同情形保护破产程序中购房者的物权性正当利益以及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欺诈行为、违约行为产生的购房者的普通债权清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