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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古代中国解决纠纷的主要机制,调解制度生根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合文化之下,并且建立在由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宗法家庭制度、儒家思想意识形态所构成的复杂的社会基础之上,既有消极落后的一面,又有促进人际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一面。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要发挥这种解纷机制的积极作用,必须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