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提案及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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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平台的建设


  应该给予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更多的扶持。大学的创业教育既不是孵化器,也不是科研项目,而是教育平台。现在来自政府的很多扶持政策的衡量指标对这类教育平台都不适用,比如办公面积、注册公司数量等。政府应该给予高校创业教育平台配套资金支持,比如对自筹运营经费给予一对一的配比经费支持。

二、探索大学教育模式创新,培养具有创造性的人才


  我国大学教育的强项是知识传授,特别是基础知识传授,弱项是人才创造性的培养和发现。创造性人才是具有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能力的人。要打破传统教育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鼓励大学创新和创建创业的精品课程,探索把创意、创新、创业(“三创”)的思维和能力培养作为教育模式改革的重点。

三、积极支持和发挥民办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的作用,特别要鼓励和扶植能够积极推动创业就业的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更加接地气,更加注重市场需要的技能,更加容易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和培训方式,可以补充公办教育的不足。创新形式的创业教育是积极的就业政策的供给侧改革,就业不仅要有就业岗位,还要有适合岗位的、具有技能的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一、关于优化创业商务环境方面
  (一)关于“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降低创新创业风险成本”的建议
  一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创业,其投资者取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创业者和风险投资人投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较为明确:首先以现金投资的,投资环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企业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纳税。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的,纳税人可以分5年缴税,也可以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缴税。最后被投资企业上市时,创业者或投资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上市后,创业者或投资者原来所持股权属于限售股,其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关于创业投資回报税率比照银行储蓄利息、证券市场投资回报税率的问题。创业投资回报税率比照银行储蓄利息、证券市场上投资回报税率的建议确有一定难度。主要原因:根据规定,居民银行储蓄利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有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有其特殊历史背景,主要限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与其他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没有本质区别,如比照免税,意味着所有投资行为全部免税,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将大大减弱。从公平税负、调节收入分配角度,资本性收入与劳动收入应采取大致相近的税负,对创业投资回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收入照章征税,可能形成对劳动者的税收歧视。
  目前,《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已正式印发,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更好地促进创新创业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调整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有关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一是完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调动单位和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鼓励利用发明创造在岗和离岗创业,完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创新活动。二是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发明人的奖励报酬、促进职务发明运用实施的措施及纠纷解决途径等。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未实施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转化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三是编制推行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发布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项目研究的选题、立项、实施和结题等阶段,提升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三)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事制度”的建议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近年来“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特别是商事制度明显简化,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置审批事项压减87%以上,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便利化程度大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政府服务不断优化,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出“一窗受理、一站服务”等便民举措。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放管服”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阶段性问题,如市场准入的限制仍然太多,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依然不足等。
  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双创生态,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在税收领域,国家发改委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加强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创新创业发展特点、要求和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出台一批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服务创新创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选择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贯标工作,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在商事制度改革领域,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推动构建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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