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黑恶势力的危害性极其严重,具有犯罪主体的组织性、犯罪行为的猖獗性、犯罪地域和行业的相对固定性三大特点,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社会的“毒瘤”,打黑除恶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查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客观上存在证据规格高取证困难等原因。
关键词:黑恶势力;打黑除恶;司法困境;
“黑恶势力”犯罪,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诱发、滋生黑恶势力的社会消极因素大量存在,黑恶势力的发展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威胁群众安全、阻碍社会健康发展。而自2006年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办案过程中折射出的种种问题,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活动进程。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般特点
黑恶势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一般认为,黑恶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社会恶势力。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单设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还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但何为“恶势力”,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黑恶势力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行霸市,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扰乱社会治安的纠合性违法犯罪集团。
总体而言,黑恶势力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的组织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一般也应是3人以上的违法犯罪集团,组织形式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犯罪行为的猖獗性。主要体现为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与半公开性。多样性指黑恶势力针对不特定犯罪对象和犯罪目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多种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半公开性指黑恶势力往往公然实施上述犯罪,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一种精神上的极度恐慌情绪。三是犯罪地域和行业的相对固定性。多以地缘、业缘、亲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家族”恶势力或“地痞”“流氓”恶势力,而后实施行业垄断,划地为牢,圈定势力范围,控制市场。
二、查办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分析
形势政策是基于社会形势的严格考证,为弥补法律滞后性而生,它从制度内考量问题,充分考虑程序的内部结构、规律与立法精神方面等诸多因素,而在一定意义上被赋予法律属性。司法实践无可避免地受形势政策的深刻影响,刑事政策的合理性,赋予具体执法司法行为以理性。由于地域性的差别,经济、社会、文化土壤各异,黑恶势力犯罪查办情况也各有特性。从目前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查办的黑恶势力案件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性:
(一)犯罪组织呈现初阶性
总体上仍属低层次犯罪,组织性、分工方面不突出,未出现以公司等形式掩饰犯罪的情况。以该院突出查办的一起何某某为首的,建国以来该市首例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该案被告多达12人,但与典型的涉黑案件相比,呈现两大特点:一是组织结构粗散化。该组织尚在雏形阶段,没有成文的或明确的帮规戒律,只有约定俗成的规矩,组织力量尚不集中。二是犯罪手段低端化。主要通过实施抢劫、故意伤害、追讨赌债、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敛取钱财,为其犯罪提供经济保障。而恶势力团伙方面,多数为临时纠合和集结,犯罪预谋性和目的性不强。
(二)犯罪团伙低龄化明显
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较明显,有相当数量的团伙以青少年为首或为主要骨干。如:张某某、陈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两个犯罪团伙10名涉案人员中未成年人2人,18—20岁间7人。青少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其抵御社会诱惑的能力较弱,团伙犯罪的低龄化,尤其是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组织,形成极大安全隐患。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寻求严厉打击与挽救教育之间的结合点,从而对执法理性提出挑战。
(三)敛财聚物目的性较强
黑恶势力为实现自身的生存、发展,黑恶势力犯罪必然涉足经济领域,通过组织赌博,强迫、组织卖淫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该过程中的暴力行为也多是为了经济利益的获取。如:郭某民、郑某鋲、刘某军、郑某其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为了谋利,将被害人姚某某从厦门骗至永安。途中多次对被害人姚某某实施威胁、殴打、强奸等行为逼迫被害人就范,之后将其带到发廊强迫其卖淫攫取经济利益。
(四)犯罪手段暴力性突出
以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组织卖淫为主,手段较为恶劣且多不计后果。如张某某、陈某、王某等10余人聚众斗殴一案中,张某某因酒后出言不逊与陈某发生争执,两人遂纠集10余人持刀棍等器械相约在一家KTV门口打架斗殴,两伙人刚见面就互相砍杀,仅两三分钟就导致两人被砍伤,其中一人轻伤叁级,因警方迅速到达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五)证据规格高取证困难
黑恶势力案件,尤其是涉黑案件,需围绕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等方面严格收集证据,而该类案件往往牵连甚广,对证据规格提出很高要求。由于多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具有半公开性,广大群众成为指证犯罪活动的最佳证人。但实践中,群众不配合取证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导致黑恶势力给社会及周围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破坏等具有非法控制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在办理何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该院抽调骨干力量协助公安做通多名知情群众思想工作取得该组织非法控制证据,并历时23天,审阅23卷卷宗,撰写16页、近15000字的《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庭审时公诉人面对的更是由三明市著名律师邱宁江等十名律师组成的庞大辩护团,旁听者一百余人。细致的取证、完整的证据链、充分的举证质证与答辩成为该案顺利审结的必备条件。
三、深入进行打黑除恶面临的司法困境
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社会的“毒瘤”,打黑除恶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检院也部署了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查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存在诸多现实困难。
(一)恶势力界定模糊性
这是当前“打黑除恶”工作面临的最大的理论问题,由此引发多项司法实践困境。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明确规定,但对“恶势力”却没有明文规定,而刑事司法政策要求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在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这似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实践中,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却缺乏恶势力犯罪的明确概念,也可能导致执法认识差异,打击重点不一,统计口径有异。
(二)执法力量的困境
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工作需要严打深挖,步步深入,但目前公、检、法各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忙于日常工作无暇进行深挖细查,缺少必要时间进行强化学习和培训。同时,随着执法规范化活动的推进,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执法队伍配制难以适应日趋繁重、复杂的工作任务。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黑恶势力”案件的查处和打击。
(三)缺乏群众有效参与
多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具有半公开性,广大群众成为指证犯罪活动的最佳证人。实践中,人民群众虽然对“打黑除恶”专项活动抱有很高期望,希望借此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当前,群众少管闲事、明哲保身等观念普遍存在,在司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避而远之情况大量存在,严重影响“打黑除恶”工作地深入开展。
关键词:黑恶势力;打黑除恶;司法困境;
“黑恶势力”犯罪,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诱发、滋生黑恶势力的社会消极因素大量存在,黑恶势力的发展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威胁群众安全、阻碍社会健康发展。而自2006年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办案过程中折射出的种种问题,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活动进程。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般特点
黑恶势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一般认为,黑恶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社会恶势力。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单设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还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但何为“恶势力”,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黑恶势力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行霸市,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扰乱社会治安的纠合性违法犯罪集团。
总体而言,黑恶势力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的组织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一般也应是3人以上的违法犯罪集团,组织形式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犯罪行为的猖獗性。主要体现为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与半公开性。多样性指黑恶势力针对不特定犯罪对象和犯罪目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多种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半公开性指黑恶势力往往公然实施上述犯罪,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一种精神上的极度恐慌情绪。三是犯罪地域和行业的相对固定性。多以地缘、业缘、亲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家族”恶势力或“地痞”“流氓”恶势力,而后实施行业垄断,划地为牢,圈定势力范围,控制市场。
二、查办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分析
形势政策是基于社会形势的严格考证,为弥补法律滞后性而生,它从制度内考量问题,充分考虑程序的内部结构、规律与立法精神方面等诸多因素,而在一定意义上被赋予法律属性。司法实践无可避免地受形势政策的深刻影响,刑事政策的合理性,赋予具体执法司法行为以理性。由于地域性的差别,经济、社会、文化土壤各异,黑恶势力犯罪查办情况也各有特性。从目前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查办的黑恶势力案件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性:
(一)犯罪组织呈现初阶性
总体上仍属低层次犯罪,组织性、分工方面不突出,未出现以公司等形式掩饰犯罪的情况。以该院突出查办的一起何某某为首的,建国以来该市首例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该案被告多达12人,但与典型的涉黑案件相比,呈现两大特点:一是组织结构粗散化。该组织尚在雏形阶段,没有成文的或明确的帮规戒律,只有约定俗成的规矩,组织力量尚不集中。二是犯罪手段低端化。主要通过实施抢劫、故意伤害、追讨赌债、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敛取钱财,为其犯罪提供经济保障。而恶势力团伙方面,多数为临时纠合和集结,犯罪预谋性和目的性不强。
(二)犯罪团伙低龄化明显
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较明显,有相当数量的团伙以青少年为首或为主要骨干。如:张某某、陈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两个犯罪团伙10名涉案人员中未成年人2人,18—20岁间7人。青少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其抵御社会诱惑的能力较弱,团伙犯罪的低龄化,尤其是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组织,形成极大安全隐患。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寻求严厉打击与挽救教育之间的结合点,从而对执法理性提出挑战。
(三)敛财聚物目的性较强
黑恶势力为实现自身的生存、发展,黑恶势力犯罪必然涉足经济领域,通过组织赌博,强迫、组织卖淫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该过程中的暴力行为也多是为了经济利益的获取。如:郭某民、郑某鋲、刘某军、郑某其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为了谋利,将被害人姚某某从厦门骗至永安。途中多次对被害人姚某某实施威胁、殴打、强奸等行为逼迫被害人就范,之后将其带到发廊强迫其卖淫攫取经济利益。
(四)犯罪手段暴力性突出
以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组织卖淫为主,手段较为恶劣且多不计后果。如张某某、陈某、王某等10余人聚众斗殴一案中,张某某因酒后出言不逊与陈某发生争执,两人遂纠集10余人持刀棍等器械相约在一家KTV门口打架斗殴,两伙人刚见面就互相砍杀,仅两三分钟就导致两人被砍伤,其中一人轻伤叁级,因警方迅速到达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五)证据规格高取证困难
黑恶势力案件,尤其是涉黑案件,需围绕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等方面严格收集证据,而该类案件往往牵连甚广,对证据规格提出很高要求。由于多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具有半公开性,广大群众成为指证犯罪活动的最佳证人。但实践中,群众不配合取证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导致黑恶势力给社会及周围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破坏等具有非法控制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在办理何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该院抽调骨干力量协助公安做通多名知情群众思想工作取得该组织非法控制证据,并历时23天,审阅23卷卷宗,撰写16页、近15000字的《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庭审时公诉人面对的更是由三明市著名律师邱宁江等十名律师组成的庞大辩护团,旁听者一百余人。细致的取证、完整的证据链、充分的举证质证与答辩成为该案顺利审结的必备条件。
三、深入进行打黑除恶面临的司法困境
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社会的“毒瘤”,打黑除恶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检院也部署了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查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存在诸多现实困难。
(一)恶势力界定模糊性
这是当前“打黑除恶”工作面临的最大的理论问题,由此引发多项司法实践困境。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明确规定,但对“恶势力”却没有明文规定,而刑事司法政策要求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在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这似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实践中,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却缺乏恶势力犯罪的明确概念,也可能导致执法认识差异,打击重点不一,统计口径有异。
(二)执法力量的困境
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工作需要严打深挖,步步深入,但目前公、检、法各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忙于日常工作无暇进行深挖细查,缺少必要时间进行强化学习和培训。同时,随着执法规范化活动的推进,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执法队伍配制难以适应日趋繁重、复杂的工作任务。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黑恶势力”案件的查处和打击。
(三)缺乏群众有效参与
多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具有半公开性,广大群众成为指证犯罪活动的最佳证人。实践中,人民群众虽然对“打黑除恶”专项活动抱有很高期望,希望借此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当前,群众少管闲事、明哲保身等观念普遍存在,在司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避而远之情况大量存在,严重影响“打黑除恶”工作地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