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表演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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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群体性事件分为不同的性质和类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或者具有意识形态内涵,或者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构成为意识形态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或信念,对意识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即表演或隐藏,其表演和隐藏具有机会主义、极端主义、犬儒主义特点,核心是自我保全。把对公民权利的违宪审查落到实处、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保持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开放性、利用技术手段提升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能力、采取政治谋略平衡网络意识形态舆论场、培养理性公民等是网络群体性事件意识形态改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网络群体性事件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9)01-0037-07
  学术界目前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主要表现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表现及政府应对措施方面,但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这些不足表现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缺少明确细致的核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意识形态研究不足;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主体局限于政府;解决对策局限于政策治理层面而非宪法正义层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防范和控制缺少全局性谋划。产生网络群体性事件由多方面因素构成,往往都与意识形态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有的甚至是网络意识形态直接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比如2018年两会发生的“翻白眼”事件,一经网络传播与扩散,迅速导致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网络“后真相”时代,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有两个主要因素,即个人情感和信念。个人情感和信念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个人信念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甚至个人信念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出于全局谋划和风险防控的考虑,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必须对其背后的意识形态进行研究,有利于呈现群体性事件的实质和真面目。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


  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身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这一空泛概念导致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仅停留在表面现象,提出的解决方案也缺少针对性。只有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性质和类型的划分,才能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防止一刀切。从类型的角度,可以分为利益型群体性事件、观念型群体性事件、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生态型群体性事件。从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农民群体性事件、工人群体性事件、军人群体性事件、中产阶级群体性事件。从政治社会心理学角度可以分为直接受害者群体性事件、间接受害者群体性事件。从信念角度,可以分为民族主义群体性事件,民粹主义群体性事件,自由主义群体性事件,社群主义群体性事件,社会民主主义群体性事件,左派、右派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现实群体性事件不但互动,而且一经网络传播,聚焦、变异就不可避免。从近些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体性事件诉求已经具有了质的变化,即任何群体性事件都具有意识形态色彩,道德至上和政治正确成为意识形态诉求的两大基本特征。出于自我保全的考虑,意识形态诉求经常以隐藏的方式呈现,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大趋势。
  网络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隐藏意识形态诉求,是国家对网络的强势管制的直接结果。尤其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直接威胁到公共权力安全及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容,都属于强势管制的内容。网络大V或者意见领袖的反公共权力及其主流意识形态内容是公共权力强势管制的主要客体。这种管制是立体的、全方面的、多层级的、多維度的。形成网络技术、网络法治、网络舆论引导、网络治理、现实治理、现实制度和体制的约束、现实的谈话与训导等齐抓共管多中心协同治理。在国家强势治理的情况下,直接诉诸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显性内容明显减少,但隐藏的意识形态诉求仍然普遍存在。其隐藏形式多种多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宪法隐藏意识形态
  通过宪法隐藏意识形态,即通过公民权利隐藏意识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一方面表明,依宪执政,树立宪法的权威与尊严,违宪审查,追求司法正义等都体现了依宪治国的理念和决心。另一方面,宪法明确表示捍卫和保障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不可侵犯,侵犯主流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就等于违背宪法。网络群体性事件利用了宪法某些诸如公民权利的条款,却不涉及或者回避宪法中的意识形态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或者只表达群体性公民权利诉求,刻意回避宪法主流意识形态,或者以公民权利的方式淡化主流意识形态。
  (二)通过利益隐藏意识形态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社会阶级、阶层、利益多元化、多极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且具有固化的倾向。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空间和渠道狭小且具有停滞的趋势。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生存空间问题、发展空间问题越来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的解决还需要一个过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却永不停息。社会底层求生存,中产阶级求稳定,大的企业家求发展,核心都是追求利益的保值与增值。按照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说,人都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和天性。如果批评、质疑主流意识形态会让个人的利益受损,那么通过追求利益来实现利益就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网络群体性事件,部分是从追求利益出发,到满足利益结束。即使是具有明确意识形态取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出于机会主义或者自身意识形态安全的考虑,也会主动隐藏其意识形态,通过强化利益诉求而淡化意识形态诉求。   (三)通过价值观念隐藏意识形态
  通过价值观念解构意识形态的方式就是把意识形态系统化解为细化为具体的语言系统,化解意识形态的整合能力。在这方面,萨托利在其《民主新论》中曾经有明确的表述,并对意识形态进行一个,“拆包过程”[2](P564),通过价值观念解构意识形态的标识,就是让价值的归价值,道德的归道德,科学的归科学,信仰的归信仰。各在其位,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网络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不追求整合性主流意识形态或者非主流意识形态,而是以追求价值观的面目呈现。网络掀起的道德运动,比如2018年发生的大学师德问题,都以强化大学师德为目标,淡化了大学的意识形态色彩。由社会道德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也都从道德本身论证其道德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再比如引发全民关注的网络生态群体性事件,以追求生态文明的发展建设为己任。通过价值观念呈现其本身存在的问题,既可以规避侵犯主流意识形态带来的风险,也可以完成道德诉求目标。
  (四)通过情感隐藏意识形态
  情感是隐藏意识形态的最佳方式,通过情感而形成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避免了意识形态冲突和价值撕裂,具有更大的共识性特征。相比较而言,西方是契约文化,情感被边缘化。中国是“情本体”的文化,契约文化被边缘化。正义感就是最大的共识,西方的正义感是基于宪法、制度、规则、程序的正义感,中国的正义感则是正义感本身。中国的情感无处不在,体现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也同样如此。情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动力之一。微博群、微信群是情感的集散地,网民因为情感被迅速地聚集在一起,因对某一问题的关注进行情感动员,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把正义感极端化和泛化,通过正义感泡沫化淹没了意识形态,使得意识形态尤其是网络主流意识形态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通过后政治冷淡主义隐藏意识形态
  政治冷淡主义的关键问题是关注基于个人兴趣和爱好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品味诉求,而不是去关注政治生活和意识形态,其心理学依据则是对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恐惧性、宏大性疏离,对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保持着较为明显的边界意识。后政治冷淡主义一方面保留了政治冷淡主义的特点,另一方面通过大众主义、消费主义、娱乐主义去化解各种意识形态。网络群体性事件,都是从消费领域开始,也都是在消费领域结束。吃穿住行、吃喝玩乐引发的问题是一些网络群体关注的焦点。大众主义、消费主义、娱乐主义属于民间意识形态,没有意识形态方面的直接政治诉求,后政治冷淡主义对意识形态的隐藏体现的是民间意识形态对网络政治性意识形态的抗拒。“今日头条”“内涵段子”“抖音”都是90后娱乐主义的表现,因其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2018年4月被取缔,也因此导致了网络和现实群体性事件。再比如,一些微信群明确规定不谈政治意识形态,只谈民间娱乐,否则就会被群主移出微信群。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因自身仅是群体性事件,以解决群体性利益为目标,其自身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形态诉求。第二种情况是把没有意识形态诉求的群体性事件解构成网络群体性意识形态事件,导致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和扩大化。第三种情况是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隐藏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身,第三种情况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表演


  网络群体性事件,有的是因现实引发,在网络上传播。有的是在网络引发,导致现实行动,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现实群体性事件相互配合。网络群体性事件既可以隐藏意识形态,也可以通过意识形态表演。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表演,既有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的表演,也有通过非主流意识形态的表演,或者是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结合。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表演,在网络上体现出碎片化的特点,通过碎片化的意识形态,强化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核心诉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識形态隐藏一样,具有典型的机会主义、犬儒主义、极端主义特征。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流意识形态表演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流意识形态表演,是通过选择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诉求有利的话语来追求其群体的利益。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工人、下岗工人、社会底层群体、社会边缘群体。他们对利益诉求明显,对主流意识形态具有高度认同性。主流意识形态强调的公平正义,尤其是追求社会平等的理想对他们具有极强的经济激励、政治激励、社会激励作用。他们在网上形成具有浓厚平等色彩的意识形态群体,在线上和线下举行追求平等的活动。对平等意识形态的伤害同时伤害了他们平等的利益诉求,迅速引发网络和现实的双重互动性群体性事件。
  平等在逻辑和事实上都具有追求扩权的趋势,他们希望通过扩权的方式来追求平等。对此,马克思早就说过,“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3](P762)平等导向权力的话语逻辑和事实,使他们更易于用主流意识形态语言表演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主流意识形态表演还使扩张的权力在话语上应对一致,公共权力难以用共同的意识形态话语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表演行为进行话语反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流表演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通过网络主流意识形态表演来强化自己的利益诉求甚至政治诉求,甚至使公共权力处于疲于应对状态。利用网络主流意识形态进行表演,在碎片化地强化主流意识形态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带来一定程度的破坏性。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非主流意识形态表演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非主流意识形态的表演主要体现在民族主义、民粹主义、自由主义三个方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民族主义表演具有重要的节点,网络民族主义群体分布于社会各个阶层,形成网络民族主义群体事件的主要是社会底层民众,他们且具有政治动员的特性,自动因个体形成的网络民族主义事件往往局限于网络本身,动员型的网络民族主义群体性事件则表现为线上与线下互动相结合,网络民族主义群体性事件需要有国与国关系事件引发的冲突与节点。比如反日钓鱼岛节点、反美的贸易战节点、反西方的意识形态节点、反韩国的超市节点。这是因为网络民族主义与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同构性和同质性,易于形成动员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民族主义表演则把民族主义极端化,对外反全球化,对内反国民化,在精神和肉体上对国民进行伤害,尤其在伤害国民的身体安全、就业安全、保障安全、起居安全、出行安全、心理安全等方面更为直接和明显,具有极端的反全球化性质和自我封闭性质。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民粹主义表演同西方一样,具有反精英、反建制、反主流的基本属性。网络民粹主义把民神化,甚至视民之声为神之声或者民之声即为至上之声。他们污化经济精英、政治精英、文化精英。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民粹主义意识形态表演,都具有典型的道德主义特征,这种特征既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也源于没有规则而导致的道德无政府状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民粹主义意识形态通过表演的方式推送多数人的道德暴政,这种道德暴政既无视事实真相,也无视证据,把人彻底污化是民粹主义道德暴政直接目的。道德主义与政治正确主义是他们推动道德运动的利器,也是民粹主义之民的要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民粹主义表演,往往会走向道德和政治正确的反面,因为民粹主义的反建制倾向具有冲破规则、破坏规则、无视规则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自由主义表演主要体现在维权性质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上。其中以中产阶级为核心遍布于社会各阶层。在维权事件中,中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更具表演特性,这是因为网络自由主义是国家治理和约束的核心主体。在过去,网络宣传自由主义的意见领袖和网络大V能够迅速集结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粉丝群体,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目前这些大V或意见领袖被销号、屏蔽、删帖,已经失去了过去的影响力,但他们仍然通过群体性事件节点进行自由主义解构。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会通过讲自由主义故事的表演方式或者截取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片断的方式,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与法治进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自由主义大V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政治隐喻的方式对公共权力产生压力,对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具有潜在的解构能力。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交叉表演
  网络意识形态的虚拟化、碎片化、海量化与网民的乌合之众化相结合,使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交叉表演具有不可避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网民在海量的意识形态信息面前无从选择,易陷入“情感的困斗”和“信念的困斗”,二种困斗相结合,使他们通过意识形态抱团取暖的方式形成意识形态乌合之众式的共同体,开成“小圈子”式的共同体。一旦遇到社会的引爆节点问题,迅速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利用他们选取的碎片化意识形态进行网上沟通和现实运动,高喊互相矛盾的意识形态口号,组建相互矛盾的意识形态话语,表达其混乱的利益诉求。
  (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表演的“后真相”化
  “后真相”化是解释主义的,一切都在于解释,而不在于事实。“后真相”化是情感主义和个人信念主义的,事实真相如果不符合个人情感和信念,都可以忽略不计,甚至直接取代事实真相。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表演,都是以情感和信念为基本动力的。没有情感和动力,就不会聚集在一起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诺埃勒·诺伊曼认为,大众传播的发展规律是“意见气候”,而非群众理性共识,大众传播受个人偏好、个人情绪影响,更易受群体情绪影响。当群体情绪不可控制时,个人易于陷入群体意见的旋涡。吉斯塔夫·勒庞认为,群众不愿意接受逻辑推理,厌恶复杂的论证过程。给群众输出的观念必须是明白无误、断言、绝对、简洁清晰、具有强烈情绪色彩的观念,唯其如此,才容易被群众所接受和喜爱,才能在进入无意识领域的过程中变成一种强烈的情感。一些网民则呈现出“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它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4](P28)
  网络群体性事件意识形态隐藏与表演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隐藏与表演聚焦在机会主义、极端主义、犬儒主义三大特征上。网络群体性意识形态隐藏与表演是機会主义的,他们抓住意识形态表达的话语机会,选择性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哪种话语对他们有利,他们就会选择哪种话语,无论何种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都具备这种特点。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极端主义的,他们提取的意识形态话语通过表演的方式极端化,以极端化的方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只有极端化表演,才会引起社会和政治的重视。网络群体性意识形态表演是犬儒主义的,哪种话语对他们伤害最小,或者无伤害,他们就会选择哪种话语。即使是极端的意识形态话语,也以自我保全为目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通过不断传播和扩大,甚至由此形成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社会运动,才能更好地自我保全,法不责众是他们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基础。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改进


  无论何种性质和何种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表演与隐藏,都反映了非正常非健康的网络意识形态生态,其实质都是对公共权力及其主流意识形态的现实上或网络上的挑战。但这并不是取消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的理由,即使是取消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网络群体性事件也不可能杜绝。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和表演,是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化的产物,是社会多元化在网络上的反映。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和表演,只能采取实质有效的办法进行改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其目的也在于改进网络意识形态,使网络意识形态生态变得更好。
  (一)把对公民权利的违宪审查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是保障公共权力正常规范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防止和限制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和滥用,进而侵犯公民权利。另一个方面是保障公民权利,让公民权利依照宪法和法律正常行使,防止公民权利的无限扩张和滥用。对于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都要进行严格的违宪审查,并通过司法正义予以纠正。网络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对意识形态隐藏和意识形态表演,都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滥用的结果。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领导人其实不能专断地造出和操纵一套统治的意识形态。因为,政治意识形态一旦在政治体系中被广泛接受,领导人本身也就成了它的囚徒。如果他们违反其准则,就会冒毁坏自己的合法性的风险。”[5](P79-80)公民权利滥用的起因都是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必须对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意识形态言论进行违宪审查,尤其是对公民权利的意识形态言论进行违宪审查,从宪法上保障公民合宪的意识形态权利诉求。   (二)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制约程序正义,二者具有统一性。在网络上让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网络群体性事件又具有突发性、不可控制性、不可预测的风险性,程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的时间成本高昂,难以收到短期的效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正义在实际操作上往往优先于程序正义,并通过实质正义倒逼程序正义,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治理成本、程序成本,有效取得时间收益、精力收益、治理收益、程序收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或者表演,都包含着对意识形态正义的诉求。尽管这种意识形态正义具有碎片化和虚拟化的特性,通过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并通过实质正义倒逼程序正义,有利于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隐藏和表演的概率,还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本来面目,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真实合理诉求,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的异化或者变异。
  (三)保持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开放性
  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只有在开放的状态下才能具有活力,才能具有包容性,才能不断吸取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合理因素,才能防止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自我封闭和僵化。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对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发展不利,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表演却为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尤其是民族主义、民粹主义的合理内核有值得肯定和吸取的因素。利用网络主流意识形态表演,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明了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正当性、正确性和合理性。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也需要网络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整合、统摄和宰制,增加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力和控制力。与此同时,在意识形态方面也要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1]
  (四)利用技术手段提升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能力
  对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治理包括宪法性治理、制度性治理、意识形态治理,也包括技术性治理。要运用大数据、AI人工智能、算法等网络技术手段对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或表演为网络技术手段提供了精准抓取集群性意识形态的良好机遇,为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网络主流意识形態的精准投放和推送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采取政治谋略平衡网络意识形态舆论场
  意识形态的发展是多种意识形态合力的结果,也是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引导的结果。网络群体性意识形态事件通过合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恩格斯在1890年9月致约·布洛赫的信中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6](P478-479)这包括利用主流意识形态的控制力、引导力、震慑力、宰制力平衡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的舆论场。利用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平衡意识形态舆论场。比如,当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意识形态节点时,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具有压制自由主义的作用。当民族主义、民粹主义趋于极端化时,自由主义具有防止其极端化的功能。同一群体性事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其具有多样的解释,化解了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紧张关系,任何一种极端化的表演都具有相反的群体性的意识形态力量进行相互牵制,能有效地防止任何网络群体性事件极端化。
  (六)培养理性公民
  理性的公民既不会通过意识形态隐藏形成、传播、扩散网络群体性事件,也不会通过意识形态极端化表演形成、传播、扩散群体性事件。理性的公民表达意识形态,既不隐藏也不表演意识形态,只是在群体性事件中直接表达其意识形态,并主动负有传播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意识和责任,同时也具有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功能和泡沫的责任与义务。培养理性的公民,需要通过外在的教育和引导,也需要内在的道德自律和警醒,更需要网民之间的协商、沟通、辩谈与实践。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与表演都具有客观必然性,这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产物。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隐藏与表演,既给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带来了挑战,也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发展,不能取缔,只能改进。通过各种措施平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络意识形态分布,推动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推动网络群体性事件向良性健康的轨道发展,在群体性事件的博弈中推动社会进步,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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