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看守所羁押制度原本被称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程序的“试金石”。然而,近年来发生在看守所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使社会不断提出对看守羁押制度质疑。因此,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完善看守羁押场所的人权保障机制,更为有效的监督羁押执法过程,从而在维护人权的框架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
关键词:人权保障 非正常死亡 看守所
■一、看守所中离奇的非正常死亡现象
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大家加以舆论的同时并讽刺性的冠上一个离奇的名目,迅速见诸与互联网络及各类报刊。以下择其代表性,试举几例:
●躲猫猫死
2009年2月,在押人员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受到重伤。后经查实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激动死
2009年12月,陕西女子王会侠被警方带走,在“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警方称其因询问时过于激动,情绪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原因。
●上厕所死
2010年3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县一名重刑犯莫名死亡,警方给出的解释是他在夜里上厕所时不小心跌倒所致。
从公开报道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中不难看出,在案件背后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对在押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或暴利取证致人死亡是非常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并非是看守所内部管理层面上的问题。
■二、看守所羁押体制下的人权保障缺陷
(一)我国羁押看守场所之立法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看守所的职能是负责审前羁押与统一管理工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就其性质而言,看守所是负责羁押看管未决在押人员的场所。然而,由于部分地方羁押工作分工不明,看守所与拘留所常混为一谈,现实情况中存在着羁押已决犯的现象。而看守所由本级公安系统直接管辖,对于公安机关的提审,看守所很难履行监督职能,被羁押者的人权丧失根源于此,以至于为查清案件,提高破案效率可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地步。这是对现行刑法的藐视与羞辱,看守所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要受到严厉惩罚。以便更好的实践我国宪法中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
(二)我国羁押场所中的若干现实问题
(1)看守羁押管理机制于理不合。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所以无论侦查、拘留、提审等管理环节上,看守所难以真正做到中立。
(2)超期羁押问题普遍存在。众所周知,超期羁押指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实际羁押时间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行为既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益,又恣意践踏法律法规,有损于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的良好形象,更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3)牢头狱霸现象屡禁不止。从《水浒》中林冲、武松坐牢时的遭遇,到云南晋宁农民李荞明的“躲猫猫”,牢头狱霸自古有之,百姓为此一直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可见牢头狱霸一直是严厉打击的对象,因其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家属心怀不满等社会矛盾,是公权力滥用与监狱中的非法份子相勾结的结果。
(4)对审前羁押的錯误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办案侦查人员往往把审前羁押视作徒刑的预支,更多时候把审前羁押当成一种侦查手段,通过审讯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此作为深挖余罪、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
■三、改革看守所制度以实现人权框架下的公平正义
(一)确立看守所的中立地位,脱离与公安机关间的隶属关系
建议将看守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以保证司法部分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这样一来,既可以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对监所的丰富管理经验,又可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达到权力均衡,相互监督的目的。实现看守所与公安侦查部门在利益上的隔离,彻底取消把深挖犯罪作为看守所的考核指标,将羁押部门的作用定位为以人为本,文明监管、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严格责任制度,避免“躲猫猫”事件的一再上演
在监狱或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死亡也属常见现象,其中有在押人员自身身体原因,也与看守所环境有一定关联;但大有必要预防和制止非正常死亡,实行到所人员身体检查,并备份好相关体检记录,避免责任人员推卸责任、为自己找借口开脱,严厉打击以各种荒唐的理由作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在看守所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对发生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管责任人一定做到严查到底,依法处理,绝不姑息手软。
(三)完善看守所内部机制,防范牢头狱霸现象
在看守所内部将在押人员按照犯罪种类、所属地域等自然情况进行分押管理,以免恶性事件发生。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建立严管制度,单独羁押,起到威慑作用,以防止或一定程度上减少牢头狱霸现象。另一方面,在羁押场所的监管上,完善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真正做到预防、打击牢头狱霸的产生,充分保障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
参考文献:
[1]周永坤.以人权对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J].法学,2010;07
[2]陈金钊.对非正常死亡的修饰与法律思维方式[J].法学,2010;07
[3]南方周末.牢头狱霸之治,牢中生死录[EB/OL]. http://www.infzm.com/content/26102
(责任编辑:梁天梅)
关键词:人权保障 非正常死亡 看守所
■一、看守所中离奇的非正常死亡现象
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大家加以舆论的同时并讽刺性的冠上一个离奇的名目,迅速见诸与互联网络及各类报刊。以下择其代表性,试举几例:
●躲猫猫死
2009年2月,在押人员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受到重伤。后经查实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激动死
2009年12月,陕西女子王会侠被警方带走,在“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警方称其因询问时过于激动,情绪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原因。
●上厕所死
2010年3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县一名重刑犯莫名死亡,警方给出的解释是他在夜里上厕所时不小心跌倒所致。
从公开报道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中不难看出,在案件背后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对在押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或暴利取证致人死亡是非常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并非是看守所内部管理层面上的问题。
■二、看守所羁押体制下的人权保障缺陷
(一)我国羁押看守场所之立法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看守所的职能是负责审前羁押与统一管理工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就其性质而言,看守所是负责羁押看管未决在押人员的场所。然而,由于部分地方羁押工作分工不明,看守所与拘留所常混为一谈,现实情况中存在着羁押已决犯的现象。而看守所由本级公安系统直接管辖,对于公安机关的提审,看守所很难履行监督职能,被羁押者的人权丧失根源于此,以至于为查清案件,提高破案效率可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地步。这是对现行刑法的藐视与羞辱,看守所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要受到严厉惩罚。以便更好的实践我国宪法中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
(二)我国羁押场所中的若干现实问题
(1)看守羁押管理机制于理不合。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所以无论侦查、拘留、提审等管理环节上,看守所难以真正做到中立。
(2)超期羁押问题普遍存在。众所周知,超期羁押指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实际羁押时间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行为既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益,又恣意践踏法律法规,有损于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的良好形象,更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3)牢头狱霸现象屡禁不止。从《水浒》中林冲、武松坐牢时的遭遇,到云南晋宁农民李荞明的“躲猫猫”,牢头狱霸自古有之,百姓为此一直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可见牢头狱霸一直是严厉打击的对象,因其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家属心怀不满等社会矛盾,是公权力滥用与监狱中的非法份子相勾结的结果。
(4)对审前羁押的錯误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办案侦查人员往往把审前羁押视作徒刑的预支,更多时候把审前羁押当成一种侦查手段,通过审讯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此作为深挖余罪、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
■三、改革看守所制度以实现人权框架下的公平正义
(一)确立看守所的中立地位,脱离与公安机关间的隶属关系
建议将看守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以保证司法部分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这样一来,既可以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对监所的丰富管理经验,又可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达到权力均衡,相互监督的目的。实现看守所与公安侦查部门在利益上的隔离,彻底取消把深挖犯罪作为看守所的考核指标,将羁押部门的作用定位为以人为本,文明监管、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严格责任制度,避免“躲猫猫”事件的一再上演
在监狱或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死亡也属常见现象,其中有在押人员自身身体原因,也与看守所环境有一定关联;但大有必要预防和制止非正常死亡,实行到所人员身体检查,并备份好相关体检记录,避免责任人员推卸责任、为自己找借口开脱,严厉打击以各种荒唐的理由作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在看守所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对发生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管责任人一定做到严查到底,依法处理,绝不姑息手软。
(三)完善看守所内部机制,防范牢头狱霸现象
在看守所内部将在押人员按照犯罪种类、所属地域等自然情况进行分押管理,以免恶性事件发生。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建立严管制度,单独羁押,起到威慑作用,以防止或一定程度上减少牢头狱霸现象。另一方面,在羁押场所的监管上,完善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真正做到预防、打击牢头狱霸的产生,充分保障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
参考文献:
[1]周永坤.以人权对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J].法学,2010;07
[2]陈金钊.对非正常死亡的修饰与法律思维方式[J].法学,2010;07
[3]南方周末.牢头狱霸之治,牢中生死录[EB/OL]. http://www.infzm.com/content/26102
(责任编辑:梁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