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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媒体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作为代表群众监督政府的工具,同时媒体也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现阶段政府在对媒体的管制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削弱了媒体监督的效果。本文以媒体监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出发点,简单分析了我我国媒体监督对行政权力监督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解决措施,从而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政府行政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媒体监督 行政权力 政府
在当代,社会大众的意见主要依靠舆论渠道传播表达,因此人们经常把舆论和大众传播划等号,称之为“舆论界”,逐渐形成了新闻舆论监督。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和督促。 狭义的舆论监督只是专指新闻舆论监督。现在,媒体监督已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代表群众,监督政府行政权的重要责任,同时媒体监督又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因此重新审视和定位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和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媒体对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分析
(一)媒体监督的合理性
新闻媒体监督主要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新闻渠道,对社会事态、社会政策及社会生活进行揭露、评论的一种传播活动,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形式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监督具有影响大、反应快的特点。
(1)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政府作为调控的主体,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媒体监督在舆论上以及道德上的约束便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手段。(2)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媒体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在其监督下,国家机关更可能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透明度与公正度。(3)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力的必然要求。
(二)媒体监督的合法性
(1)媒体监督权的宪法依据。在宪法上,媒体监督权的含义是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职责的监督权。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构建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信息平台和公共舆论空间发挥着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社会控制机能。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媒体监督意味着新闻媒体对政府行政的社会控制机制和意见表达机制在法律上获得确立。(2)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媒体监督保驾护航。近些年一些地方开始认识到媒体监督立法的重要性,在2003年1月21日经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条例第三章“监督保障”第十九条中提出“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国内地方性法规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监督立法授权。
二、我国媒体监督对行政权力制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媒体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和手段,比起其他的监督力量来,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与进步,在媒体的监督下,政府的一些不当行政行为被及时披露并予以纠正,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也得到了及时的回应。然而,媒体自身毕竟不是权力,而只是权力“界限”的一种,是一种权利对权力的社会性制约力量,利用媒体对行政权力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媒体监督法制法规不健全
当前,相对来说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新闻立法体系,对新闻媒体的权力、地位、性质等没有给予法律确立;对新闻调控、新闻自由、新闻隐私侵权、记者的采访权等也没有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确定和引导。总之,对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还尚未完善,媒体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到行政过度监管而导致监督失位。
2、行政权力的过分干预
虽然媒体被称作“无冕之王”,但是媒体却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由传播,目前在我国部分新闻机构具有较重的行政化色彩和官本位倾向。这种官方化赋予部分媒体一种“超媒体力量”,具备了媒体审判与解决纠纷的超常能力。新闻媒体的官本位色彩影响对执法的监督,许多人鉴于权力的威慑性而对官方化媒体的信任度大大下降。有学者指出:“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
3、部分新闻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传媒机构不顾影响,忽视自身的社会效应和媒体报道的客观公正,大肆宣传虚假广告,甚至出卖栏目和版面。另外,还有一部分媒体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为了提升自己媒体的知名度,广泛汲取公众的注意力,在报道方式和尊重客观事实上没有恰当把握分寸,从而引发了不少媒体纠纷和侵权事件。这些都给新闻媒体监督权利的正常行使造成了严重障碍。
相对于媒体传播自由的扩大化,当前更突出的还是行政权力对媒体机构的过分监管,以及对新闻记者的限制甚至侵害。因此,就需要建立健全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实施对媒体及记者的监督和曝光的全方位保障:一是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要转变认识和观念,重新定位媒体和政府的关系,走出敌对化的误区。二是要打造阳光政府的形象,使行政行为和公共政策公开化,透明化。三是媒体和记者在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到阻碍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媒体监督体制以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
(一)媒体监督体制的改革。
1、赋予其一定的独立自主权。
单独设置一个舆论监督机构,改变其在体制上的隸属关系,使该机构由权力机关领导并对权力机关负责,真正从财政权、人事权、经营权方面做出改变,从而获得独立自主权。而新闻记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和曝光权也要得到保障, 使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能够充分发挥职能,独立开展监督活动。
2、开展高层次的媒体监督。
首先必须做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对党和政府的决策和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扬善去恶。其次必须做到政务公开,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渠道可以参政议政。 (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
新闻工作者是媒体监督的中坚力量,在监督他人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因此就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认清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政策走向,提高自己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和专业综合能力。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要增强媒体监督主体的党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依然存在,只有在政治方向上不偏离原则,媒体监督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新闻媒体担负着“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重任,必须坚持“政治家办报”。即要秉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引导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承担起媒体具有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要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首先应严格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自觉增强职业自律意识,绝不能在新闻报道中存在个人主义倾向,要以事实说话,杜绝以权谋私,搞有偿服务。其次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加强业务修养。拓宽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提升社会交往能力、洞察判断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科学预见性,成为一名广而精的合格新闻工作者。
第三要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要求新闻工作者要熟悉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确保自己的媒体监督没有跨越法律界限,不得以非法手段索取材料,要进行合法采访,以事实说话。还要增强诉讼意识,保护好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搜集到的各种原始材料,懂得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正确看待“新闻官司”现象,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健全媒体监督法制化
第一对媒体监督机构的法律保障。所谓對媒体监督机构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出版法、版权法、广告法、新闻法等;第二对代表公众表述社会舆论的人们的法律保障。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监督行政的权力。在美国,媒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而且是近乎成为一种信仰,我们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媒体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
政府是我国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但当前行政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科技的日益创新,新闻媒体的作用也日渐凸显,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的化身,成为继行政、立法、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成为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有效力量。媒体要实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则政府必须重新审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同时新闻媒体机构和人员也应该从自身做起积极改变,从而真正建立起政府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李琳.论政府行政中的舆论监督[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0,(9):38.
[2]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1):63.
[3]丁柏铨等.新闻舆论引导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03.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媒体监督 行政权力 政府
在当代,社会大众的意见主要依靠舆论渠道传播表达,因此人们经常把舆论和大众传播划等号,称之为“舆论界”,逐渐形成了新闻舆论监督。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和督促。 狭义的舆论监督只是专指新闻舆论监督。现在,媒体监督已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代表群众,监督政府行政权的重要责任,同时媒体监督又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因此重新审视和定位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和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媒体对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分析
(一)媒体监督的合理性
新闻媒体监督主要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新闻渠道,对社会事态、社会政策及社会生活进行揭露、评论的一种传播活动,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形式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监督具有影响大、反应快的特点。
(1)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政府作为调控的主体,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媒体监督在舆论上以及道德上的约束便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手段。(2)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媒体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在其监督下,国家机关更可能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透明度与公正度。(3)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力的必然要求。
(二)媒体监督的合法性
(1)媒体监督权的宪法依据。在宪法上,媒体监督权的含义是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职责的监督权。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构建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信息平台和公共舆论空间发挥着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社会控制机能。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媒体监督意味着新闻媒体对政府行政的社会控制机制和意见表达机制在法律上获得确立。(2)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媒体监督保驾护航。近些年一些地方开始认识到媒体监督立法的重要性,在2003年1月21日经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条例第三章“监督保障”第十九条中提出“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国内地方性法规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监督立法授权。
二、我国媒体监督对行政权力制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媒体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和手段,比起其他的监督力量来,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与进步,在媒体的监督下,政府的一些不当行政行为被及时披露并予以纠正,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也得到了及时的回应。然而,媒体自身毕竟不是权力,而只是权力“界限”的一种,是一种权利对权力的社会性制约力量,利用媒体对行政权力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媒体监督法制法规不健全
当前,相对来说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新闻立法体系,对新闻媒体的权力、地位、性质等没有给予法律确立;对新闻调控、新闻自由、新闻隐私侵权、记者的采访权等也没有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确定和引导。总之,对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还尚未完善,媒体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到行政过度监管而导致监督失位。
2、行政权力的过分干预
虽然媒体被称作“无冕之王”,但是媒体却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由传播,目前在我国部分新闻机构具有较重的行政化色彩和官本位倾向。这种官方化赋予部分媒体一种“超媒体力量”,具备了媒体审判与解决纠纷的超常能力。新闻媒体的官本位色彩影响对执法的监督,许多人鉴于权力的威慑性而对官方化媒体的信任度大大下降。有学者指出:“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
3、部分新闻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传媒机构不顾影响,忽视自身的社会效应和媒体报道的客观公正,大肆宣传虚假广告,甚至出卖栏目和版面。另外,还有一部分媒体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为了提升自己媒体的知名度,广泛汲取公众的注意力,在报道方式和尊重客观事实上没有恰当把握分寸,从而引发了不少媒体纠纷和侵权事件。这些都给新闻媒体监督权利的正常行使造成了严重障碍。
相对于媒体传播自由的扩大化,当前更突出的还是行政权力对媒体机构的过分监管,以及对新闻记者的限制甚至侵害。因此,就需要建立健全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实施对媒体及记者的监督和曝光的全方位保障:一是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要转变认识和观念,重新定位媒体和政府的关系,走出敌对化的误区。二是要打造阳光政府的形象,使行政行为和公共政策公开化,透明化。三是媒体和记者在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到阻碍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媒体监督体制以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
(一)媒体监督体制的改革。
1、赋予其一定的独立自主权。
单独设置一个舆论监督机构,改变其在体制上的隸属关系,使该机构由权力机关领导并对权力机关负责,真正从财政权、人事权、经营权方面做出改变,从而获得独立自主权。而新闻记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和曝光权也要得到保障, 使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能够充分发挥职能,独立开展监督活动。
2、开展高层次的媒体监督。
首先必须做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对党和政府的决策和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扬善去恶。其次必须做到政务公开,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渠道可以参政议政。 (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
新闻工作者是媒体监督的中坚力量,在监督他人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因此就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认清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政策走向,提高自己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和专业综合能力。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要增强媒体监督主体的党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依然存在,只有在政治方向上不偏离原则,媒体监督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新闻媒体担负着“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重任,必须坚持“政治家办报”。即要秉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引导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承担起媒体具有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要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首先应严格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自觉增强职业自律意识,绝不能在新闻报道中存在个人主义倾向,要以事实说话,杜绝以权谋私,搞有偿服务。其次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加强业务修养。拓宽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提升社会交往能力、洞察判断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科学预见性,成为一名广而精的合格新闻工作者。
第三要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要求新闻工作者要熟悉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确保自己的媒体监督没有跨越法律界限,不得以非法手段索取材料,要进行合法采访,以事实说话。还要增强诉讼意识,保护好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搜集到的各种原始材料,懂得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正确看待“新闻官司”现象,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健全媒体监督法制化
第一对媒体监督机构的法律保障。所谓對媒体监督机构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出版法、版权法、广告法、新闻法等;第二对代表公众表述社会舆论的人们的法律保障。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监督行政的权力。在美国,媒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而且是近乎成为一种信仰,我们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媒体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
政府是我国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但当前行政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科技的日益创新,新闻媒体的作用也日渐凸显,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的化身,成为继行政、立法、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成为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有效力量。媒体要实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则政府必须重新审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同时新闻媒体机构和人员也应该从自身做起积极改变,从而真正建立起政府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李琳.论政府行政中的舆论监督[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0,(9):38.
[2]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1):63.
[3]丁柏铨等.新闻舆论引导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03.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