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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制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奖励制度运用得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的高低。奖励是对完成任务、做出成绩、取得成功以及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的肯定和鼓励,它既有激励的功能,又有教育的效应。因此,奖励制度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
浙江省建德市大同第二小学创建于1913年,当时学校属私塾;1923至1934年名为碧潭小学;1937年更名为大同第十二、三、四保国民学校;1951年学校更名为劳村公社中心小学;1981年8月24日公社初中、小学分开建制,学校更名为建德县劳村公社中心小学;1984年建立劳村乡,更名为劳村乡中心小学;1989年,撤乡建镇,学校更名为劳村镇中心小学;2001年10月劳村镇撤并为大同镇,学校最终定名为大同第二小学。
学校几经易名,发展至今,积淀了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如今,学校以“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张扬个性”为办学理念,以“培养关心人类与自然,善于学习与思考,善于合作与创造;会礼仪交往,会习惯读书,会审美欣赏,会生活英语,会网上学习,会研究设计;具有正气、大气、勇气、文气”的学生为指导,并以“德治校、创特色”为总目标,开展实施工作。
在实施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就有奖励问题。面对奖励问题,学校教职工私下有很多意见、见解,为此,学校召开了学校班子会议,就奖励问题进行讨论。
在班子例会上,教务处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科教学质量奖励办法把相关科任教师的奖教金统计表呈给校长审批,校长就这笔奖教金该奖还是不该奖让各位班子成员发表自己的看法。有说,该奖!学校制度有规定,在新制度未出台之前应执行原有制度。有说,该奖!奖金不多(2000多元),激励教师意义更大。特别像大同二小这样一所教学质量落后的学校激励比惩罚更重要。校长说,这样的成绩还好意思发奖金!再说,这是自己学校老师阅卷批改的,平行班少,可信度、可比性低,奖得不好会适得其反,更有甚者会影响教师的团结,不利于学校的和谐发展。校长的想法可谓深谋远虑,班子成员也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奖还是不奖,大家陷入两难之中。
众所周知,奖励是有效激励人们的行为,进而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学校奖励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有时越奖励,事件反而越糟糕。要使奖励真正成为教育教学目标实现的助推器,学校在制定和运用奖励手段时必须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1:我们所奖励的行为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即明确什么样的行为该奖励,什么样的行为不该奖励。奖励是一种管理行为,奖励行为的价值标准取决于管理者的管理价值观。现代教育管理的价值观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价值观。只有那些能促进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的行为才应该给予奖励。
问题2:我们所奖励的行为是不是所希望的行为?
即你想要什么行为,就应该奖励什么行为。这是学校文化价值的风向标。作为教育管理者,应该向教师明确昭示你的奖励价值标准,在表现与奖励之间建立起正确的连带关系,强调效率的,那就奖励追求效率的人,提倡合作的,就奖励具有合作精神的人……只有这样,你才能收获你所要的行为。
问题3:奖励的方式和方法是否恰当?
奖励行为的恰当性主要以三个“有利于”来衡量:首先,奖励是否有利于满足教师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和麦克莱兰提出的“三种需要理论”都表明人的需要是复杂的、多样的。学校在实施奖励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不同教师的需要特点,用教师的需要去激发教师的动机,这样才能引发满足教育教学工作所需要的行为。其次,奖励是否有利于促进团队的协作。任何矛盾的产生都是缘于利益的冲突。学校奖励要充分注意到教师劳动的特殊性,避免奖励可能带来的恶性竞争,既要考虑到教师个人的教学绩效,也要考虑到教研组、年级组的教学绩效,使教师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工作与同行的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进而强化教师的团结合作精神。最后,奖励是否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创新。没有创新,教育教学活动将会失去活力。奖励是对过去行为的一种强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墨守成规。学校奖励要避免“守株待兔”式的行为模式,而要注意奖励那些不断寻求新方法以不断获得更多“兔子”但暂时还一无所获的“狩猎者”。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这笔奖教金该发。理由一:该校教学质量差并不是教师工作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再说,这些成绩相对优秀、进步较大的班级都是每位教师辛勤工作的回报,2000多元的金钱奖励远远代替不了学校对他们的肯定和认可。理由二:作为一个学校,在新的制度未出台之前,一般都是按老制度执行。该校教务处是依据学校奖励制度统计出来的结果,制度是经全体教师讨论通过的,应该执行落实的,否则制度就成了摆设,成了糊弄教师的一纸废文。所以,奖励制度可以说是可行的,且势在必行,要知道,奖励制度不仅能够激发学校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更能最终实现促进学校教学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目的。
浙江省建德市大同第二小学创建于1913年,当时学校属私塾;1923至1934年名为碧潭小学;1937年更名为大同第十二、三、四保国民学校;1951年学校更名为劳村公社中心小学;1981年8月24日公社初中、小学分开建制,学校更名为建德县劳村公社中心小学;1984年建立劳村乡,更名为劳村乡中心小学;1989年,撤乡建镇,学校更名为劳村镇中心小学;2001年10月劳村镇撤并为大同镇,学校最终定名为大同第二小学。
学校几经易名,发展至今,积淀了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如今,学校以“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张扬个性”为办学理念,以“培养关心人类与自然,善于学习与思考,善于合作与创造;会礼仪交往,会习惯读书,会审美欣赏,会生活英语,会网上学习,会研究设计;具有正气、大气、勇气、文气”的学生为指导,并以“德治校、创特色”为总目标,开展实施工作。
在实施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就有奖励问题。面对奖励问题,学校教职工私下有很多意见、见解,为此,学校召开了学校班子会议,就奖励问题进行讨论。
在班子例会上,教务处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科教学质量奖励办法把相关科任教师的奖教金统计表呈给校长审批,校长就这笔奖教金该奖还是不该奖让各位班子成员发表自己的看法。有说,该奖!学校制度有规定,在新制度未出台之前应执行原有制度。有说,该奖!奖金不多(2000多元),激励教师意义更大。特别像大同二小这样一所教学质量落后的学校激励比惩罚更重要。校长说,这样的成绩还好意思发奖金!再说,这是自己学校老师阅卷批改的,平行班少,可信度、可比性低,奖得不好会适得其反,更有甚者会影响教师的团结,不利于学校的和谐发展。校长的想法可谓深谋远虑,班子成员也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奖还是不奖,大家陷入两难之中。
众所周知,奖励是有效激励人们的行为,进而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学校奖励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有时越奖励,事件反而越糟糕。要使奖励真正成为教育教学目标实现的助推器,学校在制定和运用奖励手段时必须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1:我们所奖励的行为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即明确什么样的行为该奖励,什么样的行为不该奖励。奖励是一种管理行为,奖励行为的价值标准取决于管理者的管理价值观。现代教育管理的价值观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价值观。只有那些能促进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的行为才应该给予奖励。
问题2:我们所奖励的行为是不是所希望的行为?
即你想要什么行为,就应该奖励什么行为。这是学校文化价值的风向标。作为教育管理者,应该向教师明确昭示你的奖励价值标准,在表现与奖励之间建立起正确的连带关系,强调效率的,那就奖励追求效率的人,提倡合作的,就奖励具有合作精神的人……只有这样,你才能收获你所要的行为。
问题3:奖励的方式和方法是否恰当?
奖励行为的恰当性主要以三个“有利于”来衡量:首先,奖励是否有利于满足教师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和麦克莱兰提出的“三种需要理论”都表明人的需要是复杂的、多样的。学校在实施奖励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不同教师的需要特点,用教师的需要去激发教师的动机,这样才能引发满足教育教学工作所需要的行为。其次,奖励是否有利于促进团队的协作。任何矛盾的产生都是缘于利益的冲突。学校奖励要充分注意到教师劳动的特殊性,避免奖励可能带来的恶性竞争,既要考虑到教师个人的教学绩效,也要考虑到教研组、年级组的教学绩效,使教师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工作与同行的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进而强化教师的团结合作精神。最后,奖励是否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创新。没有创新,教育教学活动将会失去活力。奖励是对过去行为的一种强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墨守成规。学校奖励要避免“守株待兔”式的行为模式,而要注意奖励那些不断寻求新方法以不断获得更多“兔子”但暂时还一无所获的“狩猎者”。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这笔奖教金该发。理由一:该校教学质量差并不是教师工作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再说,这些成绩相对优秀、进步较大的班级都是每位教师辛勤工作的回报,2000多元的金钱奖励远远代替不了学校对他们的肯定和认可。理由二:作为一个学校,在新的制度未出台之前,一般都是按老制度执行。该校教务处是依据学校奖励制度统计出来的结果,制度是经全体教师讨论通过的,应该执行落实的,否则制度就成了摆设,成了糊弄教师的一纸废文。所以,奖励制度可以说是可行的,且势在必行,要知道,奖励制度不仅能够激发学校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更能最终实现促进学校教学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