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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利益所在不是分田到户和个体耕种,也不是离土进城打工,而是成为土地及其价值的真正拥有者
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胜过回归土地私有化,现代农民的前景将是田园经济联合体的主人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经营模式如何向集中经营、规模效应和农工商综合体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使用权上升为土地收益权,是中国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用很大部分篇幅述及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方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商企业进入农户承包耕地、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等改革热点,文件一一进行回应。其中明确鼓励和支持农村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流转,这为农村土地向集中经营、规模发展指明了方向。
两难困境:
分田到户的土地私有制时过境迁,回归“一大二公”又将重蹈人民公社覆辙
耕者有其田,顾名思义即指将高度集中的土地分给农户,由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即个体化的土地私有制。这种思想源于小农经济,工业化的思潮推动了圈地运动,土地集中、机械耕作和追求规模效应是大势所趋,这使得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赋有了新的含义,无论土地归公或者入股,耕作方式变了,但农民仍是土地的主人,其权益不变。中国未经过资产阶级产权革命,产权规制尚不发达,新民主主义土地革命后迅速实现了土地公有化,农民拥有使用权,但在土地归公、入股或者集体经营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法制尚不健全,侵犯农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分田到户的土地私有制已经时过境迁。历史不能开倒车。
1978年改革开放后,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写入了宪法。21世纪全球进入第三次工业革命,一家一户的土地经营模式阻碍了新技术的应用,难以获得规模效应和竞争力,如简单地回归“一大二公”的道路,人们担心重蹈人民公社的覆辙。再次“圈地”的道路如何走,中国共产党人面对一次挑战。
今天的中国正在从小农经济向工业化社会转型,与120年前的德法的社会情形非常近似,不同的是中国还同时面对信息化和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挑战。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仍然影响着中国,小农经济的意识残余和现代工业的理念发生了强烈的冲击。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至今闪闪发光,指导共产党人推动社会进步,中国改革开放意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在于取得意识形态的进步,欲求经济平稳较快的持续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今后几年的(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重中之重的任务。
英国圈地后的农民福利:
失地农民成为工人和市民,继而享有国家福利
15世纪英国土地有主人,耕者有其田,在农奴制解体的过程中,资产化的新贵族通过圈地发展了纺织业、交通业和商业,使封建土地私有制变为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英国的封建贵族(土地贵族)不够强大,资本贵族(金融贵族)却是工业革命的先锋。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1688年英国政府即承认了圈地运动的合法性,一面强迫失地农民做工、禁止他们流浪,一面推动济贫的社会政策。自由流动和廉价劳动力是英国建造资本主义大厦的基石,即“人口红利”。
英国资本贵族推动了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妥协,资本和劳工的妥协,失地农民成为工人和市民,继而享有国家福利。具体路径如下:1531年规定地方官吏对其辖区内急待救济的老弱贫民予以调查登记,发给执照,允许其在指定区域内行乞;1536年建立由政府主办的公共救济计划,责成各教区负责供养教区内住满三年不能工作的贫民;1563年国会法律规定,每户人家应依其财产收入按周缴纳税捐以救贫民;1597年国会法律规定,教堂执事并推选户主四人充任贫民监督,设救济院以收容不能工作的贫民,父母子女在法律上有相互赡养的责任;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将以前各项救济法令编纂补充成法典颁布,即《济贫法》(PoorLaw),规定教区对没有亲属的贫民承担救济责任;还有1802年《童工保护法》、1831年《选举法改革案》、1833年禁止实物工资的《工厂法》、1847年《10小时工作日法》、1885年皇家《穷人居住条件报告》、1908年《养老金法》、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及有关的服务》)、1944年《教育法》等;最终1948年英国向世人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总之,英国式福利国家是“弱封建、强资本”和农民(工人阶级)妥协的社会产物。英国人利用2012年奥运会开幕式上的重要时刻,将工业革命和健康福利作为奉献人类的经典产品再次展示给全世界。
恩格斯“失地农业工人”的思想:
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胜过回归土地私有化
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赞成法国社会党人的《土地纲领》, 这里将农民称为“失地农业工人”。第一,认同土地集中生产的工业化趋势,试图以农民集体所有制取代农场主的私有制;第二,以农民身份争取土地权利,包括土地工业化后的工人权利,具体内容为:由工会和市镇委员会决定最低工资;建立农村工商业仲裁法庭,半数成员来自农业工人;将土地交农业工人共同耕种;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费用来自对大地产的征税,作为特别税支出。
马克思恩格斯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思想精华在于,既要承认土地集中生产的大趋势,又要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他们主张建立有农民参与的治理机制,引导农民就地建设农工商结合的安乐家园,农民享有国家福利。在工业化提升了“耕者有其田”的内涵之后,农民利益所在不是分田到户和个体耕种,也不是离土进城打工,而是成为土地及其价值的真正拥有者,即田园经济联合体的建设者和受益者。
恩格斯的“无地农业工人”定义具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特征。不同于中国今天的农民工,他们不需要离开土地,在集体的土地上建设工业化家园;也不同于中国今天的失地农民,他们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拥有工人的就业保护和福利保障。农民工和失地进城农民都是中国粗放发展阶段(城乡分割)的短期现象,是农民群体中的一部分。国家“十二五”规划将保障民生和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粗放发展到精细发展,城乡统筹共进,以避免重蹈印度的旧辙。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胜过回归土地私有化。可以预见,在中国城乡整合发展的进程中,现代农民的前景将是田园经济联合体的主人。 农民土地权益:
可以入股分红、直接就业和享有集体福利,即三重收入
农民土地权益即指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集合。 第一,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益。根据《宪法》第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原则,修订《土地法》,写入农民土地权益定义,无论是集体耕作、还是个体耕作,无论是归公(国家征地)、还是入股(集体经营),农民的土地权益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不可侵犯。
第二,依法建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制度。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益包括农村居民的生活成本、发展成本和土地收益,统一口径和标准,用于保障基本生活安全、接受教育、促进就业、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依法规范保障模式,包括货币补偿、机会优先、服务提供等;用以指导中国的现代土地革命的实践,令农民从拥有土地使用权到拥有土地价值,让集体土地的价值等同每个农民的权益。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方式,根据土地征用模式和个人财务生命周期确定,包括安置就业、福利补偿、参股分红等。
第三,制定农民土地权益计算方法和模型。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达成法律共识、理论认知、计量标准的基础上,研发计算该权益的测算工具,以便比较准确的预测征地成本和补偿成本,避免补偿不到位、不一致、不公平、不透明、不落实,缺乏统筹的、长效的制度安排,失地补偿从几年青苗价格到几万元、几十万元,还有依赖中间盘剥过活的食利群体。补偿金额少则无法保证他们的生活,补偿政策乱则引发攀比现象,补偿金被盘剥则引起社会动乱,补偿金用尽后返贫的人数在增加,照此下去则可能成为中国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黑洞”,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宗旨。
在土地归公即国家征用的条件下,应当根据个人财务生命周期测算农民的生活成本、发展成本,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当期补偿和负债管理。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统一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法,避免随意定价和反复无常的做法。
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农民的土地权益将通过再分配转化为促进就业的服务和福利收入,不再直接享有土地经营的红利收入。在集体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农民在参与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入股分红、直接就业和享有集体福利,即三重收入。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张弛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刘广为 美编/石玉
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胜过回归土地私有化,现代农民的前景将是田园经济联合体的主人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经营模式如何向集中经营、规模效应和农工商综合体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使用权上升为土地收益权,是中国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用很大部分篇幅述及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方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商企业进入农户承包耕地、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等改革热点,文件一一进行回应。其中明确鼓励和支持农村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流转,这为农村土地向集中经营、规模发展指明了方向。
两难困境:
分田到户的土地私有制时过境迁,回归“一大二公”又将重蹈人民公社覆辙
耕者有其田,顾名思义即指将高度集中的土地分给农户,由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即个体化的土地私有制。这种思想源于小农经济,工业化的思潮推动了圈地运动,土地集中、机械耕作和追求规模效应是大势所趋,这使得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赋有了新的含义,无论土地归公或者入股,耕作方式变了,但农民仍是土地的主人,其权益不变。中国未经过资产阶级产权革命,产权规制尚不发达,新民主主义土地革命后迅速实现了土地公有化,农民拥有使用权,但在土地归公、入股或者集体经营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法制尚不健全,侵犯农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分田到户的土地私有制已经时过境迁。历史不能开倒车。
1978年改革开放后,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写入了宪法。21世纪全球进入第三次工业革命,一家一户的土地经营模式阻碍了新技术的应用,难以获得规模效应和竞争力,如简单地回归“一大二公”的道路,人们担心重蹈人民公社的覆辙。再次“圈地”的道路如何走,中国共产党人面对一次挑战。
今天的中国正在从小农经济向工业化社会转型,与120年前的德法的社会情形非常近似,不同的是中国还同时面对信息化和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挑战。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仍然影响着中国,小农经济的意识残余和现代工业的理念发生了强烈的冲击。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至今闪闪发光,指导共产党人推动社会进步,中国改革开放意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在于取得意识形态的进步,欲求经济平稳较快的持续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今后几年的(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重中之重的任务。
英国圈地后的农民福利:
失地农民成为工人和市民,继而享有国家福利
15世纪英国土地有主人,耕者有其田,在农奴制解体的过程中,资产化的新贵族通过圈地发展了纺织业、交通业和商业,使封建土地私有制变为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英国的封建贵族(土地贵族)不够强大,资本贵族(金融贵族)却是工业革命的先锋。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1688年英国政府即承认了圈地运动的合法性,一面强迫失地农民做工、禁止他们流浪,一面推动济贫的社会政策。自由流动和廉价劳动力是英国建造资本主义大厦的基石,即“人口红利”。
英国资本贵族推动了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妥协,资本和劳工的妥协,失地农民成为工人和市民,继而享有国家福利。具体路径如下:1531年规定地方官吏对其辖区内急待救济的老弱贫民予以调查登记,发给执照,允许其在指定区域内行乞;1536年建立由政府主办的公共救济计划,责成各教区负责供养教区内住满三年不能工作的贫民;1563年国会法律规定,每户人家应依其财产收入按周缴纳税捐以救贫民;1597年国会法律规定,教堂执事并推选户主四人充任贫民监督,设救济院以收容不能工作的贫民,父母子女在法律上有相互赡养的责任;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将以前各项救济法令编纂补充成法典颁布,即《济贫法》(PoorLaw),规定教区对没有亲属的贫民承担救济责任;还有1802年《童工保护法》、1831年《选举法改革案》、1833年禁止实物工资的《工厂法》、1847年《10小时工作日法》、1885年皇家《穷人居住条件报告》、1908年《养老金法》、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及有关的服务》)、1944年《教育法》等;最终1948年英国向世人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总之,英国式福利国家是“弱封建、强资本”和农民(工人阶级)妥协的社会产物。英国人利用2012年奥运会开幕式上的重要时刻,将工业革命和健康福利作为奉献人类的经典产品再次展示给全世界。
恩格斯“失地农业工人”的思想:
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胜过回归土地私有化
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赞成法国社会党人的《土地纲领》, 这里将农民称为“失地农业工人”。第一,认同土地集中生产的工业化趋势,试图以农民集体所有制取代农场主的私有制;第二,以农民身份争取土地权利,包括土地工业化后的工人权利,具体内容为:由工会和市镇委员会决定最低工资;建立农村工商业仲裁法庭,半数成员来自农业工人;将土地交农业工人共同耕种;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费用来自对大地产的征税,作为特别税支出。
马克思恩格斯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思想精华在于,既要承认土地集中生产的大趋势,又要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他们主张建立有农民参与的治理机制,引导农民就地建设农工商结合的安乐家园,农民享有国家福利。在工业化提升了“耕者有其田”的内涵之后,农民利益所在不是分田到户和个体耕种,也不是离土进城打工,而是成为土地及其价值的真正拥有者,即田园经济联合体的建设者和受益者。
恩格斯的“无地农业工人”定义具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特征。不同于中国今天的农民工,他们不需要离开土地,在集体的土地上建设工业化家园;也不同于中国今天的失地农民,他们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拥有工人的就业保护和福利保障。农民工和失地进城农民都是中国粗放发展阶段(城乡分割)的短期现象,是农民群体中的一部分。国家“十二五”规划将保障民生和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粗放发展到精细发展,城乡统筹共进,以避免重蹈印度的旧辙。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胜过回归土地私有化。可以预见,在中国城乡整合发展的进程中,现代农民的前景将是田园经济联合体的主人。 农民土地权益:
可以入股分红、直接就业和享有集体福利,即三重收入
农民土地权益即指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集合。 第一,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益。根据《宪法》第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原则,修订《土地法》,写入农民土地权益定义,无论是集体耕作、还是个体耕作,无论是归公(国家征地)、还是入股(集体经营),农民的土地权益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不可侵犯。
第二,依法建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制度。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益包括农村居民的生活成本、发展成本和土地收益,统一口径和标准,用于保障基本生活安全、接受教育、促进就业、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依法规范保障模式,包括货币补偿、机会优先、服务提供等;用以指导中国的现代土地革命的实践,令农民从拥有土地使用权到拥有土地价值,让集体土地的价值等同每个农民的权益。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方式,根据土地征用模式和个人财务生命周期确定,包括安置就业、福利补偿、参股分红等。
第三,制定农民土地权益计算方法和模型。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达成法律共识、理论认知、计量标准的基础上,研发计算该权益的测算工具,以便比较准确的预测征地成本和补偿成本,避免补偿不到位、不一致、不公平、不透明、不落实,缺乏统筹的、长效的制度安排,失地补偿从几年青苗价格到几万元、几十万元,还有依赖中间盘剥过活的食利群体。补偿金额少则无法保证他们的生活,补偿政策乱则引发攀比现象,补偿金被盘剥则引起社会动乱,补偿金用尽后返贫的人数在增加,照此下去则可能成为中国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黑洞”,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宗旨。
在土地归公即国家征用的条件下,应当根据个人财务生命周期测算农民的生活成本、发展成本,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当期补偿和负债管理。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统一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法,避免随意定价和反复无常的做法。
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农民的土地权益将通过再分配转化为促进就业的服务和福利收入,不再直接享有土地经营的红利收入。在集体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农民在参与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入股分红、直接就业和享有集体福利,即三重收入。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张弛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刘广为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