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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两种途径,即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立法视野下的法律体系观符合现有的法学理论和理性主义立法观,但它是从静态的角度看来法律体系,忽视了社会生活复杂性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缘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地方法院的竞争是解释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范畴。"疑难案件请示"、"民间法"、"案例指导制度"是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的有力证明。要积极发挥地方法院的制度创新功能,使法律的普适性与地方性、全球化与地方化真正协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之中,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