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导致我国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运作的混乱。"由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建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由外及内的监督制约机制。外部监督与制约建立在"社会制约权力"理论基础之上,其具体实施机制包括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完善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监督等四个方面。内部监督与制约的理论基础为权力的分工与制衡,其具体实施机制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以及检察委员会对本院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