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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告知义务的概念
通常语境下,告知义务多用于保险领域,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签,保险公司须将重要事项(尤其是涉及免责事由)如实的、明确的告知客户,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清楚这些事项。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如实告知义务与其说是通知说明义务,不如说是一种法定制度。
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定义管理人的告知义务,也未系统的界定这种告知义务的告知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精神,我们认为管理人的告知义务是指管理人通过公开、明确、清晰、规范的形式,将管理人、债务人(含“董监高”以及普通职工,以下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告知债务人、债权人的法定义务界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范围,是细化管理人职责的必然之举。通俗而言,即哪些事项应当经过管理人同意,哪些事项应当向管理人汇报,哪些事项应当向管理人报备,哪些事项可以由公司人员内部解决或先行内部解决等等情况。
2.基于企业管理角度下的管理人告知义务事项
目前,实务界对管理人的告知事项范围主要理解为管理人的职责、债务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等三个方面,主要法条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十一章的相关内容,这些规定不是或主要不是基于企业管理的角度,界定管理人的告知义务。本文所阐述的管理人告知义务是基于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事项产生的。
2.1债务人的管理事项概述
告知的内容是对债务人的管理事项。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类型不同(如生产制造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房地产开发型企业等),债务人的管理事项分为一般管理事项和特殊管理事项。
一般管理事项是指债务人基于企业共性,所涉及到的管理事项,如劳资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企业文化管理、安保管理、法律事务等。
特殊管理事项是指债务人在企业共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类型进行细分所涉及到的管理事项,如生产制造型企业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
2.2对一般管理事项的划分
依照《破产法》以及企业管理惯例,笔者尝试将一般管理事项分为人力资源管理类、财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安保管理类、其他一般管理事项类等五大类,至于法律事务而言,系属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故不列为债务人管理事项。
(1)人力资源类。人力资源类主要分为职工招聘、职工解雇、职工薪酬水平调整、职工岗位调整等情况。
在“企业自行经营”中,债务人有权利自行招聘、解雇职工,仅需要向管理人和法院进行报告即可。
在“管理人监管经营中”中,原则上管理人负责债务人全部的招聘、解雇事宜,对于无职务的普通职工的招聘、解雇事宜,笔者认为可以酌情由债务人行使。
此外,对于职工岗位调整、职工薪酬变动等方面,管理人依法享有上述事项的决定权,但应听取债务人合理建议。
(2)财务管理类。财务管理类主要包括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各项费用申请、费用报销以及相关的记录等。
财务管理是管理人监管债务人的重要事项。管理人应当就破产程序期间费用申请、费用报销流程形成专门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债务人全体职工。
需要强调的是,费用申请及报销应当做好完整记录,虽然多数债务人也会编制会计账,但是鉴于会计账查询困难,不易管理人监管以及为将来对破产程序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故费用申请及报销记录应当妥善制作。
(3)行政管理类。行政管理类主要包括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合同及档案管理,职工加班和调休管理,客户接待,出差等事项。
笔者认为,对于涉及法律的行政事务,应当由管理人主导并全部报管理人许可,破产企业职工不得擅自行为。对于职工加班和调休等人力资源管理,应当由分管部门进行初步决定后向管理人提出建议,由管理人决定。对于客户接待、出差等事项,笔者认为原则上不允许债务人再进行客户接待以及出差事项,但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务人具体业务情况酌情予以考虑,以企业此前的规章制度,重新制作客户接待及出差事项标准。
(4)安保管理类。安保管理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重要职责,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间负责维护破产财产安全,故管理人应当全面接手安保工作,安保人员向管理人直接负责,建立安保值班、巡逻及汇报制度,管理人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聘用安保人员,以维护破产财产安全。
(5)其他一般管理事项类。其他一般管理事项类涉及的情况非常杂,不便一一列举,管理人可以采用概括式用语在向债务人的告知文书中,予以阐述。
笔者认为对于其他一般管理事项,应当掌握两个原则,一是凡涉及财务及资产处置的事项必须经管理人批准,二是除财务及资产处置外的事项应当事前报备,事后汇报完成结果。
3.管理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管理人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公开、明确、清晰、规范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3.1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公开的
一是指受告知的对象是债务人全体在岗职工,包括“董监高”,实践中也有债务人存在离职待岗职工的情况,通常而言这部分职工,管理人也应当将必要事项予以告知,如定期报道、协助生产工作等事项;二是指告知的内容应当是债务人全体在岗职工通过公开途径可以获取的,例如形成书面材料,于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一周内,张贴于破产企业显见位置,并告知全体职工,又或者制作《破產期间管理制度手册》,再或者早开全体职工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全体职工签字捺印等等。
3.2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明确的
一是指告知的事项应当以明确的书面的方式固定,而非选择开会口头传达的方式;二是指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当具有严肃性,不宜朝令夕改。
3.3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清晰的
一是指告知事项的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的,不应产生歧义;二是指告知事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通过清晰的用语阐述可以操作的具体事项,使债务人知晓“如何为”。
3.4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规范的
一是指告知的具体事项应合乎法律规定和管理的通常规律;二是指所告知的事项之间应当形成体系,具有完整性,例如在《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基础上制定衍生的《重整企业财务管理指引》《重整企业用章管理指引》以及《重整企业档案管理指引》等等。
由于债务人具有特殊性,管理人还应当根据债务人具体的特定的情况制定相应管理事项并予以告知。
此外,管理人还应当将书面材料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备,主动履行管理人职责。
通常语境下,告知义务多用于保险领域,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签,保险公司须将重要事项(尤其是涉及免责事由)如实的、明确的告知客户,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清楚这些事项。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如实告知义务与其说是通知说明义务,不如说是一种法定制度。
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定义管理人的告知义务,也未系统的界定这种告知义务的告知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精神,我们认为管理人的告知义务是指管理人通过公开、明确、清晰、规范的形式,将管理人、债务人(含“董监高”以及普通职工,以下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告知债务人、债权人的法定义务界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范围,是细化管理人职责的必然之举。通俗而言,即哪些事项应当经过管理人同意,哪些事项应当向管理人汇报,哪些事项应当向管理人报备,哪些事项可以由公司人员内部解决或先行内部解决等等情况。
2.基于企业管理角度下的管理人告知义务事项
目前,实务界对管理人的告知事项范围主要理解为管理人的职责、债务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等三个方面,主要法条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十一章的相关内容,这些规定不是或主要不是基于企业管理的角度,界定管理人的告知义务。本文所阐述的管理人告知义务是基于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事项产生的。
2.1债务人的管理事项概述
告知的内容是对债务人的管理事项。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类型不同(如生产制造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房地产开发型企业等),债务人的管理事项分为一般管理事项和特殊管理事项。
一般管理事项是指债务人基于企业共性,所涉及到的管理事项,如劳资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企业文化管理、安保管理、法律事务等。
特殊管理事项是指债务人在企业共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类型进行细分所涉及到的管理事项,如生产制造型企业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
2.2对一般管理事项的划分
依照《破产法》以及企业管理惯例,笔者尝试将一般管理事项分为人力资源管理类、财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安保管理类、其他一般管理事项类等五大类,至于法律事务而言,系属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故不列为债务人管理事项。
(1)人力资源类。人力资源类主要分为职工招聘、职工解雇、职工薪酬水平调整、职工岗位调整等情况。
在“企业自行经营”中,债务人有权利自行招聘、解雇职工,仅需要向管理人和法院进行报告即可。
在“管理人监管经营中”中,原则上管理人负责债务人全部的招聘、解雇事宜,对于无职务的普通职工的招聘、解雇事宜,笔者认为可以酌情由债务人行使。
此外,对于职工岗位调整、职工薪酬变动等方面,管理人依法享有上述事项的决定权,但应听取债务人合理建议。
(2)财务管理类。财务管理类主要包括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各项费用申请、费用报销以及相关的记录等。
财务管理是管理人监管债务人的重要事项。管理人应当就破产程序期间费用申请、费用报销流程形成专门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债务人全体职工。
需要强调的是,费用申请及报销应当做好完整记录,虽然多数债务人也会编制会计账,但是鉴于会计账查询困难,不易管理人监管以及为将来对破产程序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故费用申请及报销记录应当妥善制作。
(3)行政管理类。行政管理类主要包括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合同及档案管理,职工加班和调休管理,客户接待,出差等事项。
笔者认为,对于涉及法律的行政事务,应当由管理人主导并全部报管理人许可,破产企业职工不得擅自行为。对于职工加班和调休等人力资源管理,应当由分管部门进行初步决定后向管理人提出建议,由管理人决定。对于客户接待、出差等事项,笔者认为原则上不允许债务人再进行客户接待以及出差事项,但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务人具体业务情况酌情予以考虑,以企业此前的规章制度,重新制作客户接待及出差事项标准。
(4)安保管理类。安保管理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重要职责,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间负责维护破产财产安全,故管理人应当全面接手安保工作,安保人员向管理人直接负责,建立安保值班、巡逻及汇报制度,管理人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聘用安保人员,以维护破产财产安全。
(5)其他一般管理事项类。其他一般管理事项类涉及的情况非常杂,不便一一列举,管理人可以采用概括式用语在向债务人的告知文书中,予以阐述。
笔者认为对于其他一般管理事项,应当掌握两个原则,一是凡涉及财务及资产处置的事项必须经管理人批准,二是除财务及资产处置外的事项应当事前报备,事后汇报完成结果。
3.管理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管理人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公开、明确、清晰、规范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3.1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公开的
一是指受告知的对象是债务人全体在岗职工,包括“董监高”,实践中也有债务人存在离职待岗职工的情况,通常而言这部分职工,管理人也应当将必要事项予以告知,如定期报道、协助生产工作等事项;二是指告知的内容应当是债务人全体在岗职工通过公开途径可以获取的,例如形成书面材料,于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一周内,张贴于破产企业显见位置,并告知全体职工,又或者制作《破產期间管理制度手册》,再或者早开全体职工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全体职工签字捺印等等。
3.2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明确的
一是指告知的事项应当以明确的书面的方式固定,而非选择开会口头传达的方式;二是指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当具有严肃性,不宜朝令夕改。
3.3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清晰的
一是指告知事项的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的,不应产生歧义;二是指告知事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通过清晰的用语阐述可以操作的具体事项,使债务人知晓“如何为”。
3.4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规范的
一是指告知的具体事项应合乎法律规定和管理的通常规律;二是指所告知的事项之间应当形成体系,具有完整性,例如在《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基础上制定衍生的《重整企业财务管理指引》《重整企业用章管理指引》以及《重整企业档案管理指引》等等。
由于债务人具有特殊性,管理人还应当根据债务人具体的特定的情况制定相应管理事项并予以告知。
此外,管理人还应当将书面材料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备,主动履行管理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