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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基金“老鼠仓”案中的受害基金投资者均未获得民事救济,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相关法律对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模糊.司法实践中无人对受害基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导致的激励机制加剧了“老鼠仓”案的频繁发生,抑制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于此背景下探讨“老鼠仓”案中对受害基金投资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