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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通常被称为“强制仲裁”、“仲裁前置”,这种机制致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漫长的程序才能够得到最终结果。“强制仲裁”、“仲裁前置”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增加、用人单位侵权收益高于成本、国家管理成本过高,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从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出发,“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