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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 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一个《附加决议案》,指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的自卫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几十年来,从合作社事业的曲折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找到一条真理:群众性──合作社生命力的源泉。 1922年 7月,安源路矿工人在党的领导下办起了第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开始时股本仅 100元,社员 30余人,不能独开门面,但因坚持入社自愿,并竭力为社员谋利益,得到大多数工人的信仰,入社者接踵而至,到次年 5月,社员猛增至 1.3万多人,股金 8000多元。足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