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制存在强制性保障举措不足,政策甚至尚未上升到政策层面的建议居多;有关立法在体系上不完善,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某些规定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及利用中小企业力量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缺失等问题。我国应紧密结合国情,建立低碳经济法制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能源立法、碳交易法律制度、碳税制度、碳金融法律制度、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制度、标准化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制体系;法制保障
我国经济发展从产业发展体系看,是以能源原材料为主体的产业结构,产业层次不高。因此,经济规模快速扩张但增长质量不高,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凸显,经济发展不可持续。低碳经济实质在于提升能效技术、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生态平衡。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关键阶段,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紧张、能源利用率低等问题比较严重,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安全。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问题及不足
1.缺乏一部统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促進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低碳经济基本法律原则的缺位,加上各种法律制定的时间、背景、目的不一,使得各项法律中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较难协调统一,甚至会相互抵触。作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主要板块的能源法律制度,不仅缺乏起龙头作用的能源基本法,而且诸如《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能源公用事业法》等重要的能源单行法律付诸阙如。现行的《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尚未制定出与之配套适应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
2.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推进,留下了较多的法律空白。对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两大技术领域即核能技术、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当前的法律并未予以关注,而森林碳汇措施、碳排放贸易机制也未有任何法律层面的推进,尽管北京、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但至今還没有规范碳排放贸易的法律。
二、我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建议
1.完善能源立法体系。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涉及能源的诸多法律,但在目前的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重政策轻法律,重部门管理轻综合调控”等弊端,同时存在着其他单行能源法未涉及或难调整的问题。如石油、天然气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而且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将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因此,人们寄希望于《能源法》的制定,以解决上述问题。加之现有能源立法中有的法律规定不够详细,缺乏相应的操作性,是中国目前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制定《低碳经济法》,因为上述法律法规只是提出了相关行业或部门的低碳发展方向,构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缺乏一部有效的法律对低碳经济进行宏观引导、促进、保护和规范。
2.确立我国低碳经济立法重点。从完善有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体系目标来看,我国在立法上将会一定程度上借鉴发达国家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可能集中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优惠。对低碳经济发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美国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费用的20%~30%可以用来抵税,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和个人还可享受10%~40%额度不等的减税额度。
(2)碳税。开征碳税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它的税率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和发热量决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发热量不同,会有不同的税负,低碳能源的税负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税负。近几年,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发达国家对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开征国家碳税,如英国对与政府签署自愿气候变化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
(3)财政补贴。政府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生产者或经济行为给予补贴,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英国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措施。如英国的电力供应者被强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与此相应,英国政府对电力供应者提供了一定补贴。丹麦在能源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包括对绿色用电和近海风电的定价优惠,对生物质能发电采取财政补贴激励。加拿大自2007年起对环保汽车购买者提供1000~2000加元的用户补贴,鼓励本国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综上所述,从知识经济到低碳经济,体现了人类在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关系中的不断进步。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生活,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也同样是公民的责任。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个人低碳消费体系,需要完善我国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王祥修。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及其构建[J]。重庆社会科学,2012(11):45-46
[2]杨新莹。低碳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生态经济,2011(5):70-71
作者简介:王健,男,(1992~),山西太原人,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制体系;法制保障
我国经济发展从产业发展体系看,是以能源原材料为主体的产业结构,产业层次不高。因此,经济规模快速扩张但增长质量不高,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凸显,经济发展不可持续。低碳经济实质在于提升能效技术、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生态平衡。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关键阶段,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紧张、能源利用率低等问题比较严重,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安全。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问题及不足
1.缺乏一部统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促進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低碳经济基本法律原则的缺位,加上各种法律制定的时间、背景、目的不一,使得各项法律中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较难协调统一,甚至会相互抵触。作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主要板块的能源法律制度,不仅缺乏起龙头作用的能源基本法,而且诸如《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能源公用事业法》等重要的能源单行法律付诸阙如。现行的《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尚未制定出与之配套适应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
2.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推进,留下了较多的法律空白。对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两大技术领域即核能技术、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当前的法律并未予以关注,而森林碳汇措施、碳排放贸易机制也未有任何法律层面的推进,尽管北京、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但至今還没有规范碳排放贸易的法律。
二、我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建议
1.完善能源立法体系。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涉及能源的诸多法律,但在目前的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重政策轻法律,重部门管理轻综合调控”等弊端,同时存在着其他单行能源法未涉及或难调整的问题。如石油、天然气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而且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将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因此,人们寄希望于《能源法》的制定,以解决上述问题。加之现有能源立法中有的法律规定不够详细,缺乏相应的操作性,是中国目前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制定《低碳经济法》,因为上述法律法规只是提出了相关行业或部门的低碳发展方向,构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缺乏一部有效的法律对低碳经济进行宏观引导、促进、保护和规范。
2.确立我国低碳经济立法重点。从完善有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体系目标来看,我国在立法上将会一定程度上借鉴发达国家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可能集中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优惠。对低碳经济发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美国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费用的20%~30%可以用来抵税,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和个人还可享受10%~40%额度不等的减税额度。
(2)碳税。开征碳税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它的税率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和发热量决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发热量不同,会有不同的税负,低碳能源的税负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税负。近几年,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发达国家对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开征国家碳税,如英国对与政府签署自愿气候变化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
(3)财政补贴。政府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生产者或经济行为给予补贴,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英国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措施。如英国的电力供应者被强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与此相应,英国政府对电力供应者提供了一定补贴。丹麦在能源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包括对绿色用电和近海风电的定价优惠,对生物质能发电采取财政补贴激励。加拿大自2007年起对环保汽车购买者提供1000~2000加元的用户补贴,鼓励本国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综上所述,从知识经济到低碳经济,体现了人类在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关系中的不断进步。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生活,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也同样是公民的责任。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个人低碳消费体系,需要完善我国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王祥修。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及其构建[J]。重庆社会科学,2012(11):45-46
[2]杨新莹。低碳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生态经济,2011(5):70-71
作者简介:王健,男,(1992~),山西太原人,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