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首先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其后分析了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影响,最后,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效应的现状作出分析,以此为基础对强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效应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一、股权结构相关概念
由于股权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是存在不同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对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以及对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可以从股权的集中度来描述股权结构,这也是最常见的含义之一了。
按照股权集中度从集中到分散的情况,可以将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股权高度集中,也被称为日德模式,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一股独大”,从持股数量来看,通常是占公司股本50%以上;第二种类型就是股权高度分散,也被称为英美模式,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基本上都不高于20%,一般为10%左右,单个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将非常有限;第三种类型是股权相对集中,就是股东的持股情况位于第一、二种类型之间,公司存在持股数量较多的相对控股股东,但是该相对控股股东不能完全由其一人对公司经营做出决策,因为公司还存在其他大股东,通常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大概是20%(或者10%)到50%之间,也就是日德模式与英美模式的一种结合。
那么为什么在不同国家之间或者同一个国家不同企业之间股权结构会不一样呢,究其原因,研究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从股东自身行为出发,为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出售或购买部分股权从而形成不同的股权结构,另一个方面更多是从外部环境作用来考虑,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观点,从公司的外在环境来看,公司之所以呈现与别的公司不一样的股权结构,是由于其外部的政治、经济发展、法律、当地文化和历史所影响,比如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集体企业。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都不能说影响股权结构的因素只有一个,应该这样说,任何一种股权结构的形成既有内部股东的行为,也应该有外部因素的作用,只不过在某一特定时刻,或许外部因素的作用力要强于内部股东行为,反之亦然。
二、公司治理相关概念
一般情况下,在提到公司治理时候,我们更多的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分析的模板,因为从一定的层面上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的规范健全。所以,就上市公司而言,治理结构分为有三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也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第二个部分,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济管理;最后一部分,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层组成,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的具体执行;由于在整个公司治理中呈现了“两权分离”,出现了两个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使公司所有者的利益目标、和公司的利益目标、管理层的利益目标尽量相一致,减少委托代理成本。
与公司治理相关的理论研究通常有很多,比如产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但研究最多为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理性人的假设下,每个人的行为方式都是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当然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是对称的,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就不会出现,因此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条件就是两者之間的信息是不一致的,通常情况下是委托者掌握的信息多于代理者。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委托代理问题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由于公司是由管理者所管理的,管理者对公司的了解肯定是要多于所有者的,因此管理者在管理公司的时候会倾向于更多为自己谋福利,比如更加洋气奢华的办公场所,更多的在职福利,而这就和公司所有者的想法背道而驰,两者之间产生代理问题;但是,除了公司股东和管理者之间会产生代理问题,公司股东和股东之间也会产生代理问题,这就是第二类,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中,第一类代理问题会得到一定的抑制,矛盾就会转向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占,掏空上市公司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比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进行价格不公允的销售商品或购买原材料,或者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借款或者提供担保等等。因此,通过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使得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得到制衡,有效减少带来问题。
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的关系
(一)股权结构集中模式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也成为日德模式,在日本、德国大部分企业的股权相对集中。目前,日本企业的主银行通常是企业的最大股东。在德国,其股权结构也如此,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是公司的大股东,公众持股不多。
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靠内部控制系统,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或依靠控股股东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公司的外部监督在这个模式下发挥的作用就不是很大了。虽然,一定的股权集中能够抑制管理者的“自利”的动机和行为,降低管理层的代理行为,但是这又有可能带另一种问题,就是控股股东逼迫管理者或者和管理者合谋侵占公司财产,损害非控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从这点出发,应该在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约束控股股东行为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二)股权结构分散模式
英美国家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大多数为大众持有,股权高度分散。例如美国,其证券市场相当发达,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主要有个人和家庭、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持股者较少,其中,从整体局面来看,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高于个人,但是就每个公司而言,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算太多,所以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最大的特点就是高度分散。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虽然公司还是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这三层管理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基本上就是形同虚设,股东在权衡了监督成本和收益之后,都希望能够占“他人之光”,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对于公司出现的问题采用“用脚投票”,出现短视行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很小,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因此,在股权分散的结构中,引入外部独立董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除此之外,在股东结构高度分散的企业中,对公司治理的主要的监督是引入外部监控体现,比如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建立完善的股票市场,在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下滑时或不满目前的管理层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卖掉公司的股票或被别的公司收购来表达,管理层为了防止这种收购、兼并发生,会更加尽心的经营好公司;第三,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当企业目前的经营者无法经营好公司时,投资者可以很容易的在市场上找到“替代者”;第四,采取管理层的激励机制,给予管理者一定的股份或者期权,使得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有效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
第一,股权结构多元化
对于股权结构的表达,除了可以通过股权集中度来阐述外,还可以通过股权性质来表达,之所以称我国股权结构多元化,比如,从流通性划分,股票可以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流通股又分成A股、B股、H股等构成;非流通股由国家股、法人股、个人发起人股和机构配股构成等,并且这些种类的股票都有着不同的流动规则、流动价格和交易规则。
第二,股权高度集中的现象严重,相对应,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比例较低
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被研究者提的最多的为国有上市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曾经有一时间,国有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有的已经占据了公司约六成的比例了,虽然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实现下,“一股独大”的情况得到缓解和好转,但也仅仅只是好转和缓解,短时间内国有股在公司中的地位已经对公司的影响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除此之外,随着民营企业的上市,也会在民营上市企业中出现新的“一股独大”。也就是说,无论以前的国有上市公司,还是现在的民营上市公司,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股权集中的现象。
之所以我国会存在股权集中的现象,其原因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我国的企业是成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当初的企业只有两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步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出现了现代治理下的公司,证券市场也在此背景下建立,但就当时而言,国家虽然希望能增强对国有经济的活力但是也不是失去对国有经济的控制,所以在国有企业上市后才会出现国有股票“一股独大”的现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证券市场的健全,能够充分发挥“市场这双无形的手”来调解市场,故而逐步减少国有股在上市公司所占的数量,只不过这并非“一蹴而就”的情况,需要“徐徐图之”。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就前文所述,我国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存在着股权结构集中的问题,因此存在着下列的治理问题
第一,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成为了控股股东的“一言堂”。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在股东大会中,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自己手中为数不多的股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股东大会成为了“形式感极强”的“摆设”,控股股东可以在不尊重,甚至是不倾听中小股东的意见下作出有利于自己而非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增加了委托代理成本。
第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对大股东的治理和监督不到位,导致董事会也成为摆设,成为大股东“意志”的体现,同样,所谓的监事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都失去效力的情况下,也无法发挥其原有的监事职能。
第三,在对公司的外部治理方面,首先,国有股的比重过高且不能流通的情况下,相关的经理人市场发展也将变得很缓慢,无法发挥积极作用;其次,对于公众而言,其持股数量不多,难以在公司中与控股股东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局面。
五、基于股权结构问题研究的政策建议
第一,改变部分股票目前存在的非流通性问题。进一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继续放开国有股、法人股,取消大小非流通限制,赋予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在股票正常流通性的前提下,同等的股票享有同样的权利,同等的股票获得同样的收益。
第二,改善股权集中的现状,一方面要加强对国有股的减持力度,另一方面在减持过程中要保护好员工的利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引入管理者的股权激励机制。
第三,培养机构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主体呈现多样性。根据国际上的做法,引入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和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比如最近经常提到的“养老金入市”就是引入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较大,可以在股东大会中通过有效的投票权来治理公司,也由于其具有专业的技术和更加完善信息获得渠道,避免用脚投票,保护自己和其它非控股股东的利益,比如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完善外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违规企业的执法力度,例如“天价罚款”,使得企业不越雷池一步;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起到市场对企业管理层的“替代”作用。
參考文献
[1] 刘银国,杨宁.自由现金流,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研究[J].会计之友,2012,18:11-17
[2] 黎文靖,孔东民,刘莎莎,邢精平.中小股东仅能"搭便车"么?一一来自深交所社会公众股东网络投票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12,09:31-32.
[3] 李锦生,张英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J].经济体制改革,2006,(2).
[4] 周仁俊,高开娟.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J].会计研究,2012年第5期:50-58
(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师范学院)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一、股权结构相关概念
由于股权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是存在不同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对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以及对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可以从股权的集中度来描述股权结构,这也是最常见的含义之一了。
按照股权集中度从集中到分散的情况,可以将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股权高度集中,也被称为日德模式,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一股独大”,从持股数量来看,通常是占公司股本50%以上;第二种类型就是股权高度分散,也被称为英美模式,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基本上都不高于20%,一般为10%左右,单个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将非常有限;第三种类型是股权相对集中,就是股东的持股情况位于第一、二种类型之间,公司存在持股数量较多的相对控股股东,但是该相对控股股东不能完全由其一人对公司经营做出决策,因为公司还存在其他大股东,通常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大概是20%(或者10%)到50%之间,也就是日德模式与英美模式的一种结合。
那么为什么在不同国家之间或者同一个国家不同企业之间股权结构会不一样呢,究其原因,研究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从股东自身行为出发,为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出售或购买部分股权从而形成不同的股权结构,另一个方面更多是从外部环境作用来考虑,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观点,从公司的外在环境来看,公司之所以呈现与别的公司不一样的股权结构,是由于其外部的政治、经济发展、法律、当地文化和历史所影响,比如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集体企业。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都不能说影响股权结构的因素只有一个,应该这样说,任何一种股权结构的形成既有内部股东的行为,也应该有外部因素的作用,只不过在某一特定时刻,或许外部因素的作用力要强于内部股东行为,反之亦然。
二、公司治理相关概念
一般情况下,在提到公司治理时候,我们更多的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分析的模板,因为从一定的层面上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的规范健全。所以,就上市公司而言,治理结构分为有三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也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第二个部分,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济管理;最后一部分,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层组成,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的具体执行;由于在整个公司治理中呈现了“两权分离”,出现了两个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使公司所有者的利益目标、和公司的利益目标、管理层的利益目标尽量相一致,减少委托代理成本。
与公司治理相关的理论研究通常有很多,比如产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但研究最多为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理性人的假设下,每个人的行为方式都是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当然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是对称的,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就不会出现,因此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条件就是两者之間的信息是不一致的,通常情况下是委托者掌握的信息多于代理者。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委托代理问题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由于公司是由管理者所管理的,管理者对公司的了解肯定是要多于所有者的,因此管理者在管理公司的时候会倾向于更多为自己谋福利,比如更加洋气奢华的办公场所,更多的在职福利,而这就和公司所有者的想法背道而驰,两者之间产生代理问题;但是,除了公司股东和管理者之间会产生代理问题,公司股东和股东之间也会产生代理问题,这就是第二类,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中,第一类代理问题会得到一定的抑制,矛盾就会转向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占,掏空上市公司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比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进行价格不公允的销售商品或购买原材料,或者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借款或者提供担保等等。因此,通过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使得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得到制衡,有效减少带来问题。
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的关系
(一)股权结构集中模式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也成为日德模式,在日本、德国大部分企业的股权相对集中。目前,日本企业的主银行通常是企业的最大股东。在德国,其股权结构也如此,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是公司的大股东,公众持股不多。
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靠内部控制系统,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或依靠控股股东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公司的外部监督在这个模式下发挥的作用就不是很大了。虽然,一定的股权集中能够抑制管理者的“自利”的动机和行为,降低管理层的代理行为,但是这又有可能带另一种问题,就是控股股东逼迫管理者或者和管理者合谋侵占公司财产,损害非控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从这点出发,应该在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约束控股股东行为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二)股权结构分散模式
英美国家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大多数为大众持有,股权高度分散。例如美国,其证券市场相当发达,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主要有个人和家庭、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持股者较少,其中,从整体局面来看,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高于个人,但是就每个公司而言,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算太多,所以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最大的特点就是高度分散。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虽然公司还是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这三层管理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基本上就是形同虚设,股东在权衡了监督成本和收益之后,都希望能够占“他人之光”,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对于公司出现的问题采用“用脚投票”,出现短视行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很小,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因此,在股权分散的结构中,引入外部独立董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除此之外,在股东结构高度分散的企业中,对公司治理的主要的监督是引入外部监控体现,比如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建立完善的股票市场,在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下滑时或不满目前的管理层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卖掉公司的股票或被别的公司收购来表达,管理层为了防止这种收购、兼并发生,会更加尽心的经营好公司;第三,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当企业目前的经营者无法经营好公司时,投资者可以很容易的在市场上找到“替代者”;第四,采取管理层的激励机制,给予管理者一定的股份或者期权,使得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有效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
第一,股权结构多元化
对于股权结构的表达,除了可以通过股权集中度来阐述外,还可以通过股权性质来表达,之所以称我国股权结构多元化,比如,从流通性划分,股票可以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流通股又分成A股、B股、H股等构成;非流通股由国家股、法人股、个人发起人股和机构配股构成等,并且这些种类的股票都有着不同的流动规则、流动价格和交易规则。
第二,股权高度集中的现象严重,相对应,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比例较低
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被研究者提的最多的为国有上市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曾经有一时间,国有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有的已经占据了公司约六成的比例了,虽然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实现下,“一股独大”的情况得到缓解和好转,但也仅仅只是好转和缓解,短时间内国有股在公司中的地位已经对公司的影响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除此之外,随着民营企业的上市,也会在民营上市企业中出现新的“一股独大”。也就是说,无论以前的国有上市公司,还是现在的民营上市公司,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股权集中的现象。
之所以我国会存在股权集中的现象,其原因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我国的企业是成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当初的企业只有两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步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出现了现代治理下的公司,证券市场也在此背景下建立,但就当时而言,国家虽然希望能增强对国有经济的活力但是也不是失去对国有经济的控制,所以在国有企业上市后才会出现国有股票“一股独大”的现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证券市场的健全,能够充分发挥“市场这双无形的手”来调解市场,故而逐步减少国有股在上市公司所占的数量,只不过这并非“一蹴而就”的情况,需要“徐徐图之”。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就前文所述,我国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存在着股权结构集中的问题,因此存在着下列的治理问题
第一,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成为了控股股东的“一言堂”。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在股东大会中,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自己手中为数不多的股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股东大会成为了“形式感极强”的“摆设”,控股股东可以在不尊重,甚至是不倾听中小股东的意见下作出有利于自己而非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增加了委托代理成本。
第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对大股东的治理和监督不到位,导致董事会也成为摆设,成为大股东“意志”的体现,同样,所谓的监事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都失去效力的情况下,也无法发挥其原有的监事职能。
第三,在对公司的外部治理方面,首先,国有股的比重过高且不能流通的情况下,相关的经理人市场发展也将变得很缓慢,无法发挥积极作用;其次,对于公众而言,其持股数量不多,难以在公司中与控股股东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局面。
五、基于股权结构问题研究的政策建议
第一,改变部分股票目前存在的非流通性问题。进一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继续放开国有股、法人股,取消大小非流通限制,赋予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在股票正常流通性的前提下,同等的股票享有同样的权利,同等的股票获得同样的收益。
第二,改善股权集中的现状,一方面要加强对国有股的减持力度,另一方面在减持过程中要保护好员工的利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引入管理者的股权激励机制。
第三,培养机构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主体呈现多样性。根据国际上的做法,引入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和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比如最近经常提到的“养老金入市”就是引入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较大,可以在股东大会中通过有效的投票权来治理公司,也由于其具有专业的技术和更加完善信息获得渠道,避免用脚投票,保护自己和其它非控股股东的利益,比如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完善外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违规企业的执法力度,例如“天价罚款”,使得企业不越雷池一步;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起到市场对企业管理层的“替代”作用。
參考文献
[1] 刘银国,杨宁.自由现金流,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研究[J].会计之友,2012,18:11-17
[2] 黎文靖,孔东民,刘莎莎,邢精平.中小股东仅能"搭便车"么?一一来自深交所社会公众股东网络投票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12,09:31-32.
[3] 李锦生,张英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J].经济体制改革,2006,(2).
[4] 周仁俊,高开娟.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J].会计研究,2012年第5期:50-58
(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