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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法教学模式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采用创新教育机制改良现有的教学模式。借鉴国外的法学教学模式的基本特点,采取动机激励机制、案例教学、相关学科辅助和主动探究商事规则的教学模式来改进传统教学模式,并有效结合农业院校的涉农资源为依托背景,逐步转变商法教学灵活性不足的问题,以期建立适合农业院校发展的理想的商法教学模式。
关键词:商法教学;农业院校;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7-0269-02
我国现行的商法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商法基础理论知识和现行的法律规范,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训练。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进入到商事竞争领域中去,那里充满了机会,充满了挑战,更能体现他们的社会价值,掌握商事法律,了解其中运行的规则是非常必要的;除此之外,在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中,很多人要么是法官,要么是律师,他们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大的方面就是商事交易中的纠纷问题,所以他们就更需要在商法学习中学到扎实的基础知识,丰富的理论知识,具有实践经验,以使其能适应变化无常、迅速快捷的商事交易的发展。
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专业化、灵活化,并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没有商事法学教育的良性训练,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人们便很难立于不败之地。因此,现行的商法教学模式必须基于创新背景进行不断的改革与创新。
一、中外现行商法教学模式比较
1.中美商法教学模式比较。美国学者宠德教授说过:“法律教育并非单纯的灌输法律上知识,因为法律随时随地而有变更。”[1]美国注重法学实践教学,哈佛法学院的兰达尔教授发明判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当前普遍采用的方法[2]。该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学生参与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判例,发挥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的精神,其弱点在于:课堂上没有概念、原理等理论教学,法律逻辑训练不足。中国高校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是讲授式教育,商法教学更是无法脱离这样的模式,学生很少有机会参与商事交易,实践经验缺乏。老师单纯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不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弱[3]。因此,中国的商法教学模式应当要创新,在系统讲授的同时,必须加强案例分析,实施课堂角色转换,实行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现学习商法的乐趣,追寻法律的真谛。
2.中欧商法教学模式比较。在德国大学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几乎都设有经济学、社会学等学习科目。奥地利也以1978年修改后的法律为基础对现行的法律教育进行了改革,相应地增加了法学相邻学科的比重。目前,奥地利所有的大学法律系都讲授经济学、经济政策、经营学、财政学、统计学等科目[4]。这些科目,同样可以加强学生在商法学习过程中对商事交易、流转等内容的了解,可以很顺畅地进行商事法学的基础知识、理论知识、立法倾向等方面的学习和掌握,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商法过程中虽然也开设一些相近的学科,但种类很少,有的甚至根本对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不理不睬,所以在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对一些具体的经济操作规则非常陌生,结果是学完了商法,也忘却了商法。
3.中日商法教学模式比较。目前在日本的大学法学课程里,法学的相关学科,特别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都是作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开设的。东京大学法学系的私法专业还开设了较多的被认为是与法学密切相关的课程,它们包括司法行政管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理论、经济政策、资本主义、社会政策、劳工问题、公共财政、国际经济学、货币与银行法、商业管理等。还有一些大学开设了“法与公共政策”、“社会变迁与宪法”、“公司的资金筹措”、“政府经济规则”、“马列主义和法理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合同法”等课堂讨论[5]。我国的法学教育也需要开展实质性扩充知识方面的改革。其中商法的教学模式,就应当吸收先进国家的教学经验,开设相关课程,学习商事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改良原有的教学策略,大胆进行创新试验,用一些有开拓性的、有涵盖性的新颖的教学策略代替古板的教学模式,取人之长、补我之短,全力赶上国际各国商事法学的教育步伐。
二、商法的理想教学模式探讨——创新型教育
创新型教育就是根据创新原理,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理论与方法[6]。法学教学中的创新不同于自然科学、艺术的外化的创造产品,而是通过对学生施以教育影响,使他们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个体,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从而形成具备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等创新素质的人才。教师与学生作为教学过程中的主要因素,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把握是实施创新教学的关键,传统的商法教学理论强调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现代商法教学理论则强调尊重学生自主精神,今天的商法教学改革应当建立一种新型教学关系——创新型的教学模式,把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动性结合起来,两者一方面各自发挥自主性、创新性,实现自我教育、自主发展,另一方面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同时大力开展相近学科的选学工作。鼓励学生学习一些有利于商法学习的经济学、社会学、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等学科,大大提高学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1.动机激励的教学模式。任何学习行为的产生都由学生自身的需要与明确目标相结合的动机支配的,要实现商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创新学习的关键在于学生自身的精神状态,教育成效的大小往往以学生内在的创新意识精神力量为转移。而创新意识的形成来自于学生的生活理想、人生追求及社会责任感,而很多学生的理想都是成为一名商业竞争中的佼佼者。没有这些需要做基础,学生就不会把已经观察发现的社会商事交易问题上升为自己主动探索研究的课题,创新思维、创新行为也就不会产生,所以,以动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是在商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2.案例教学方法的贯彻。商法教学中教师不只是教材内容的讲授者,还应该成为问题的“制造者”。教师所要做的是创设高质量的问题情境(案例介绍),启发思维,引导探究,促成问题的解决。根据现今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或者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提出问题,既可以间接地讲授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大大丰富学生的实践与理论融合的能力,增强学生学习商法的兴趣。
3.相关学科辅助的教学模式。商法在法学教育中是一门非常专业化的学科,如果单纯为学习法律而学习商法,学生必须要面对自己学科以外的自己根本不懂的知识,硬着头皮死记硬背,结果就是记多少忘多少,根本无法扎实掌握。所以就必须引导学生进行相关学科的学习,可以适当学习经济学、会计学、贸易学、证券、票据、保险基础知识等内容,这样有了很好的知识辅助的话,再学习商法规范那就很轻松,不仅可以加深理解,而且更容易让所学得的法学知识深深牢记于脑海之中,以后可以充分地加以利用。
4.主动探究商事规则的教学模式。创新教育注重学生的研究与探索,强调主动求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前三个策略的基础上,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习能力,但最终还是要鼓励学生形成自学的氛围,所以,教师要建立互动式的教学环境,针对商法的一些理论热点、司法难点等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教师同学生一起讨论,教师对分析结果作总结,并及时提炼回馈给学生,使学生印象深刻,加深理解。
三、与农业院校教学基础相结合的商法创新型教学模式
农业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很容易被忽略其在强大的农业背景之下,而且很多人也认为法学的发展会受到农业院校专业化的影响,阻碍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提升,但一个硬币总有两面,如果很好的凭借农业院校这样一个农业发展的平台和基础,恰恰可以寻求突破在法学教学中出现的有关教学效果和质量的瓶颈问题,解决法学教学缺乏特色的通病,借着国家大力发展“三农”这样一个很好的时代背景,商法教学可以通过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依托来寻求突破和发展。
商法的重点集中在公司法上,而有关公司的具体制度虽然表面看来似乎和农业有些距离,但实际上随着国家进一步重视农业经济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农业经济规模小、层次低、缺少法人实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种种问题,就恰恰需要运用公司法的相关知识来促进农业组织的改革,真正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民的商人市场性;而反过来,农业经济对商事法律的极大需求也正好可以积极促进商事法律的进步与完善,对我国现行的公司、票据、证券、保险等一系列商事法律存在的不能很好地服务农业的问题凸显出来,二者很好地结合,共同实现农业经济制度和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一个双赢!在促进法律制度发展的同时,教学中可以很好地利用农业经济研究的资源与环境,结合农业相关产业的发展,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加强商法教学的案例的趣味性、实用性,提高学习兴趣,改善教学质量。结合农民提出的一些实际问题,运用所学到的商法知识来帮助解决农村、农民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资金、法律方面的问题。农村中也有很多发展得非常好的商业主体,有的甚至是已经颇具规模,同样可以利用他们的发展历程(作为商主体的转变过程)来代替单纯枯燥的法条解释,寓法理于实例之中,使商法教学成为一种生动、科学、形象、具体的饶有趣味的教学互动过程。
参考文献:
[1]杨勤法.谈法学教育的人文追求[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4).
[2]谭玲,范湘凌.范例教学理论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探微[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3]陈恩虎.新课标下构造高师历史教育专业课程体系的实践性研究[J].巢湖学院学报,2008,(1).
[4]高会宗.略论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模式[J].当代教育论坛,2006,(17).
[5]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6]刘卫平.论大学生创新思维教育的本质特性及其内容[J].教育与现代化,2010,(2).
关键词:商法教学;农业院校;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7-0269-02
我国现行的商法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商法基础理论知识和现行的法律规范,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训练。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进入到商事竞争领域中去,那里充满了机会,充满了挑战,更能体现他们的社会价值,掌握商事法律,了解其中运行的规则是非常必要的;除此之外,在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中,很多人要么是法官,要么是律师,他们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大的方面就是商事交易中的纠纷问题,所以他们就更需要在商法学习中学到扎实的基础知识,丰富的理论知识,具有实践经验,以使其能适应变化无常、迅速快捷的商事交易的发展。
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专业化、灵活化,并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没有商事法学教育的良性训练,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人们便很难立于不败之地。因此,现行的商法教学模式必须基于创新背景进行不断的改革与创新。
一、中外现行商法教学模式比较
1.中美商法教学模式比较。美国学者宠德教授说过:“法律教育并非单纯的灌输法律上知识,因为法律随时随地而有变更。”[1]美国注重法学实践教学,哈佛法学院的兰达尔教授发明判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当前普遍采用的方法[2]。该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学生参与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判例,发挥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的精神,其弱点在于:课堂上没有概念、原理等理论教学,法律逻辑训练不足。中国高校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是讲授式教育,商法教学更是无法脱离这样的模式,学生很少有机会参与商事交易,实践经验缺乏。老师单纯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不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弱[3]。因此,中国的商法教学模式应当要创新,在系统讲授的同时,必须加强案例分析,实施课堂角色转换,实行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现学习商法的乐趣,追寻法律的真谛。
2.中欧商法教学模式比较。在德国大学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几乎都设有经济学、社会学等学习科目。奥地利也以1978年修改后的法律为基础对现行的法律教育进行了改革,相应地增加了法学相邻学科的比重。目前,奥地利所有的大学法律系都讲授经济学、经济政策、经营学、财政学、统计学等科目[4]。这些科目,同样可以加强学生在商法学习过程中对商事交易、流转等内容的了解,可以很顺畅地进行商事法学的基础知识、理论知识、立法倾向等方面的学习和掌握,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商法过程中虽然也开设一些相近的学科,但种类很少,有的甚至根本对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不理不睬,所以在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对一些具体的经济操作规则非常陌生,结果是学完了商法,也忘却了商法。
3.中日商法教学模式比较。目前在日本的大学法学课程里,法学的相关学科,特别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都是作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开设的。东京大学法学系的私法专业还开设了较多的被认为是与法学密切相关的课程,它们包括司法行政管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理论、经济政策、资本主义、社会政策、劳工问题、公共财政、国际经济学、货币与银行法、商业管理等。还有一些大学开设了“法与公共政策”、“社会变迁与宪法”、“公司的资金筹措”、“政府经济规则”、“马列主义和法理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合同法”等课堂讨论[5]。我国的法学教育也需要开展实质性扩充知识方面的改革。其中商法的教学模式,就应当吸收先进国家的教学经验,开设相关课程,学习商事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改良原有的教学策略,大胆进行创新试验,用一些有开拓性的、有涵盖性的新颖的教学策略代替古板的教学模式,取人之长、补我之短,全力赶上国际各国商事法学的教育步伐。
二、商法的理想教学模式探讨——创新型教育
创新型教育就是根据创新原理,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理论与方法[6]。法学教学中的创新不同于自然科学、艺术的外化的创造产品,而是通过对学生施以教育影响,使他们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个体,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从而形成具备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等创新素质的人才。教师与学生作为教学过程中的主要因素,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把握是实施创新教学的关键,传统的商法教学理论强调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现代商法教学理论则强调尊重学生自主精神,今天的商法教学改革应当建立一种新型教学关系——创新型的教学模式,把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动性结合起来,两者一方面各自发挥自主性、创新性,实现自我教育、自主发展,另一方面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同时大力开展相近学科的选学工作。鼓励学生学习一些有利于商法学习的经济学、社会学、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等学科,大大提高学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1.动机激励的教学模式。任何学习行为的产生都由学生自身的需要与明确目标相结合的动机支配的,要实现商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创新学习的关键在于学生自身的精神状态,教育成效的大小往往以学生内在的创新意识精神力量为转移。而创新意识的形成来自于学生的生活理想、人生追求及社会责任感,而很多学生的理想都是成为一名商业竞争中的佼佼者。没有这些需要做基础,学生就不会把已经观察发现的社会商事交易问题上升为自己主动探索研究的课题,创新思维、创新行为也就不会产生,所以,以动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是在商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2.案例教学方法的贯彻。商法教学中教师不只是教材内容的讲授者,还应该成为问题的“制造者”。教师所要做的是创设高质量的问题情境(案例介绍),启发思维,引导探究,促成问题的解决。根据现今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或者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提出问题,既可以间接地讲授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大大丰富学生的实践与理论融合的能力,增强学生学习商法的兴趣。
3.相关学科辅助的教学模式。商法在法学教育中是一门非常专业化的学科,如果单纯为学习法律而学习商法,学生必须要面对自己学科以外的自己根本不懂的知识,硬着头皮死记硬背,结果就是记多少忘多少,根本无法扎实掌握。所以就必须引导学生进行相关学科的学习,可以适当学习经济学、会计学、贸易学、证券、票据、保险基础知识等内容,这样有了很好的知识辅助的话,再学习商法规范那就很轻松,不仅可以加深理解,而且更容易让所学得的法学知识深深牢记于脑海之中,以后可以充分地加以利用。
4.主动探究商事规则的教学模式。创新教育注重学生的研究与探索,强调主动求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前三个策略的基础上,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习能力,但最终还是要鼓励学生形成自学的氛围,所以,教师要建立互动式的教学环境,针对商法的一些理论热点、司法难点等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教师同学生一起讨论,教师对分析结果作总结,并及时提炼回馈给学生,使学生印象深刻,加深理解。
三、与农业院校教学基础相结合的商法创新型教学模式
农业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很容易被忽略其在强大的农业背景之下,而且很多人也认为法学的发展会受到农业院校专业化的影响,阻碍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提升,但一个硬币总有两面,如果很好的凭借农业院校这样一个农业发展的平台和基础,恰恰可以寻求突破在法学教学中出现的有关教学效果和质量的瓶颈问题,解决法学教学缺乏特色的通病,借着国家大力发展“三农”这样一个很好的时代背景,商法教学可以通过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依托来寻求突破和发展。
商法的重点集中在公司法上,而有关公司的具体制度虽然表面看来似乎和农业有些距离,但实际上随着国家进一步重视农业经济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农业经济规模小、层次低、缺少法人实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种种问题,就恰恰需要运用公司法的相关知识来促进农业组织的改革,真正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民的商人市场性;而反过来,农业经济对商事法律的极大需求也正好可以积极促进商事法律的进步与完善,对我国现行的公司、票据、证券、保险等一系列商事法律存在的不能很好地服务农业的问题凸显出来,二者很好地结合,共同实现农业经济制度和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一个双赢!在促进法律制度发展的同时,教学中可以很好地利用农业经济研究的资源与环境,结合农业相关产业的发展,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加强商法教学的案例的趣味性、实用性,提高学习兴趣,改善教学质量。结合农民提出的一些实际问题,运用所学到的商法知识来帮助解决农村、农民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资金、法律方面的问题。农村中也有很多发展得非常好的商业主体,有的甚至是已经颇具规模,同样可以利用他们的发展历程(作为商主体的转变过程)来代替单纯枯燥的法条解释,寓法理于实例之中,使商法教学成为一种生动、科学、形象、具体的饶有趣味的教学互动过程。
参考文献:
[1]杨勤法.谈法学教育的人文追求[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4).
[2]谭玲,范湘凌.范例教学理论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探微[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3]陈恩虎.新课标下构造高师历史教育专业课程体系的实践性研究[J].巢湖学院学报,2008,(1).
[4]高会宗.略论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模式[J].当代教育论坛,2006,(17).
[5]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6]刘卫平.论大学生创新思维教育的本质特性及其内容[J].教育与现代化,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