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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政府采购,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之定义,泛指一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购、租赁;有无期权购买货物、服务;工程以及公共设施的购买营造。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既受民法某些原则的制约,也受行政法一般原则的制约;政府采购行为乃是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结合,但其属性更侧重于行政行为,总体上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