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谈孔子的义利观,得先说说孔子的行学。
行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学说。
荀子说:“行也者,行礼之谓也。”行学,就是礼仪学。
先说什么是礼。千百年来,人们对礼的认识,只是很浅层次的。因而,中国虽号称礼仪之邦,道德水准却不敢使人恭维。很大原因是人们对礼认识有误。
礼的出现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逐渐规范形成的。礼不是能随意制定出的,而是在世世代代传下来的文明的传统里面。不管是朝代的更替,还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转变,都不可能异想天开地另创一套礼。奴隶制向封建制转换时如此,封建制向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体制转换时也是同样,必须在继承中发展。要想完全抛开旧体制的“礼”的思想及形式,另创一套,则“民不知所措”,只会引起社会混乱,思想动荡,道德沦丧。故孔子说:“故旧不遗则民不偷”——所以旧礼不遗弃,那么百姓不会变奸诈。
礼并非我们所理解的只是行为规则。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思想和行为。礼是思想和行为的高度统一,是符合社会伦理的自觉行为,而不只是外在的约束。内在的思想范畴,叫“仁”,是一切美德的总称,是礼的根本;外在的行为规则叫“义”,即礼的规则。只有思想和行为都符合社会伦理要求,才算是礼。
礼是仁和义的和谐统一。
《易经·说卦》:“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和义是做人的标准。仁是思想的圭臬,是礼的根本;义是行为的圭臬,是礼的表征。
行学包括仁学和义学两方面内容。
(一)仁学
人们对“仁”的认识,论述很多,争论很多,却都没有找到“仁”的本质。“仁”到底是什么呢?
仁是各种道德标准的总汇。仁从“人上”。“二”即“上”。古代的“上”字写作“二”,“下”写为一长横下一短横,是指事字。“上”,说文“高也”。仁从“人上”,“仁”的意思是“上人”,高人。高人,指有才华,对社会有巨大贡献的人。由高人引申为完人,全人,指没有缺点的人。
“仁”指完人。“为仁”,就是不断地克服缺点,做到完人。每个人都有缺点,而且是不同的缺点。“孔子教人,各因其材”(朱熹语)。不同学生问仁时,都是针对其缺点而说的,因此孔子的回答各不相同。
仁是人一生的追求,人活着,就要不断地完善自己,修养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因而孔子不轻许人“仁”。配得上“仁”这个称号的,只能是盖棺定论的人,一种是没有缺点的完人,如古代贤人伯夷叔齐等;一种是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高人,如管仲,他虽不俭不知礼,但因其“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故孔子称其仁。
仁是做人的目标,是全德,而不是一种品德。
(二)义学
义是礼的形式。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明确点出义是人所遵循的规则,即形式。君臣之义,父子之义,朋友之义,夫妇之义,都是各自遵循的规则。
《左传》中的两则记载,可以很好地说明礼与义的关系。
《左传》昭公五年载:
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义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义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
这就是说,仪式上的揖让进退的动作行为,只是义。即使能够按照既定的礼节而行,若不是出自内心的自觉行动,而只是装模作样地“色仁而行违”,还不是礼。义只是礼的形式,只有与仁和谐统一,变为自觉行动,才能称为礼。
(三)孔子的义利观
义是礼的规则。那么,“义”和“利”有什么关系呢?
从某种意义上说,“义”就是“利”。
最初的“义”,就是分割食物的规则,义即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有了高层次的精神活动,义变成了社会活动规则,不等同于利,在某些方面,甚至是损利的。“义”考虑社会效益,包括精神和物质之利;“利”着眼于物质之利。
墨子说:“义,利也”,是从实用的角度,认为一切不能带来直接物质利益的规则,都是不需要的。墨子倡导实用,反对礼乐及一切精神意义上的形式。墨家思想,对社会来说,是倒退。故荀子批评说:“墨子之于道也,犹瞽之于黑白也,犹聋之于清浊也,犹欲之楚而北求之也。”墨子鼓吹的,只是物质建设,孔子所言,兼重精神建设,以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
在先秦典籍中,义利之争还是关于礼的形式的争论,即礼的规定是只以利为依据,还是兼顾精神的需求。孔子认为礼义应兼顾精神的需求;墨家观点认为不能给人们提供直接的物质利益的规则,都不需要,如乐。
后来儒家学者一直把“义”当作社会的伦理规范,与人们的物质利益完全对立。关于如何对待伦理规范和物质利益,中国历史上一直争论不休。其实,义和利是不可分割的概念。
孔子并没有把义利对立起来,《里仁篇》所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并不是把义、利对立,而是指君子小人行事取舍的标准侧重不同。君子多考虑社会影响,小人多考虑物质财富。
孔子并不反对取利,还提倡取利。
孔子认为,该得的利一定要得。“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这章的意思是:孔子给原思俸禄,原思推辞,或许是觉得学生给老师办事,不应该要报酬。孔子说,这是你的俸禄,不是邻里相赠与。邻里赠与,可不要,俸禄是应得的,勿需推辞。
从这章可以看出孔子并非不言利,只要是该得的利就要得。不要羞于取利。人们常说“君子之交淡如水”,朋友、亲戚、同事之间关系较密切,往往羞于讲报酬,取报酬。这种观念是不合时宜的。孔子提倡的是:该取利时一定要取,否则,还会有害。
据载,按照鲁国的法律,鲁国人碰到在别国做了奴隶的鲁人,要想法赎回来,事后可到国库领取垫付的银子。子贡有次在国外赎回鲁国人后,自己不在乎那点银子,就不去支取。孔子批评说:“你家境富裕,赎回鲁国人后不去支取赎金,别人也会羞于去领取赎金。这样,以后谁还会去赎鲁人呢?”
人们认为孔子看淡利,主要是对“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理解所致,解“罕”为“稀少”,认为孔子不谈利。
我认为,“罕”的意思是“完全”,即把利、命、仁的问题说全了,谈透了。
“罕”是古代捕鸟的网。由网眼稀引申为“稀少”。也可由网眼是透的引申为“透彻”,或说是“网尽”,“全部”。我们知道,“原形毕露”的“毕”是“完全”的意思。“毕”,也是古代一种长柄的网,引申为“完全”。同样是网的“罕”,也可能引申为“完全”。我认为“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意思是:孔子把利、命、仁谈透了。
孔子的确把“利”说透了。《里仁篇》: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没有利益去做,多怨恨。这是利的本质。想想看,谁做事没有动机,无利的事谁肯干?孔子说这句话,不是要人去求利,而是说在干事时,要使人有利可图,就会很高兴地去干。只要“见利思义”,该取利时,还是要取的。
孔子不但赞同取合义之利,还提倡学生去经商取利。《先进篇》第19章载,子曰:“回也,其庶乎?屡空,赐不受。命而货殖焉,则屡中。”
“赐不受”是:“赐与颜渊,他不接受。”因为该得的,必得,不该得的利,则不能要。这章的译文是:先生说:“颜回,他富裕吗?常常很穷,赐与他,却不要。叫他去做生意,每次都能猜中。”
孔子从不曾贱货殖,子贡问有美玉于此,孔子说“沽之哉!沽之哉!”殷人多从货殖,故称商人。商人在殷周时的地位并不低,可以为相,如吕不韦等。
后人多把“赐”当作子贡的名。因而对“赐不受命”这句话的解释,古今有很多笔墨官司,纠缠不清。王弼、江熙把“不受命”解为“不做官”,可是子贡并不是不做官,《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说他“常相鲁卫”。俞樾的《群经平议》认为古之经商皆受命于官,子贡是走私。杨伯峻认为“两说皆言之成理,而未知孰是,故译文仅以‘不安本分’言之”(《论语译注》)。
其实“赐”是“赐与”,不是指子贡。一般称学生的名时,往往带“也”,如“回也”“由也”“赐也”。《论语》中没有单独叫名的。这章是赞颜回一心求学,不去货殖。他并非不善货殖,“臆则屡中”,从侧面来赞扬颜回对求学的专注。
在孔子思想中,义的范围扩大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利只是义的一个方面。义包括利,没利之义,怎能使人遵循呢?“放于利而行”,所“行”就是指行义而言,无利而强求人遵循礼的规则,则“多怨”。义和利不是对立的观念和实体,而是相生相承的包容关系。道德理念,必需遵循利的原则,才会被人自觉遵守。
人人都认为现在的社会风气不正,活雷锋少了,能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人少了。其实,并不是现在少了,中国历代都不多。这与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有很大关系。“君子不言利”,做好事不能要报酬。这些理念,阻碍着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爱和帮助。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则多怨。”任何行为,即礼义规则都不能没有利,否则,人们根本不会自觉遵守。我们应当宣扬取利,提倡在人们付出帮助时应获得报酬。受助人应主动付报酬,助人者也应以接受报酬为荣。有利之义,人们自会自觉而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要求:重利,不仅仅是重己之利,还要考虑别人。利的观念也包括别人之利,自己取的利是正当的,是不以损毁别人的利益为基础的,也要重别人之利。
如果我们在宣扬取利的正当性时,不要偏废忠学、信学的宣传,就无需担心社会风气会变得唯利是图。
对孔子重名重利的新认识,对在经济社会中重塑中华民族的现代性格,有很大意义。
行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学说。
荀子说:“行也者,行礼之谓也。”行学,就是礼仪学。
先说什么是礼。千百年来,人们对礼的认识,只是很浅层次的。因而,中国虽号称礼仪之邦,道德水准却不敢使人恭维。很大原因是人们对礼认识有误。
礼的出现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逐渐规范形成的。礼不是能随意制定出的,而是在世世代代传下来的文明的传统里面。不管是朝代的更替,还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转变,都不可能异想天开地另创一套礼。奴隶制向封建制转换时如此,封建制向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体制转换时也是同样,必须在继承中发展。要想完全抛开旧体制的“礼”的思想及形式,另创一套,则“民不知所措”,只会引起社会混乱,思想动荡,道德沦丧。故孔子说:“故旧不遗则民不偷”——所以旧礼不遗弃,那么百姓不会变奸诈。
礼并非我们所理解的只是行为规则。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思想和行为。礼是思想和行为的高度统一,是符合社会伦理的自觉行为,而不只是外在的约束。内在的思想范畴,叫“仁”,是一切美德的总称,是礼的根本;外在的行为规则叫“义”,即礼的规则。只有思想和行为都符合社会伦理要求,才算是礼。
礼是仁和义的和谐统一。
《易经·说卦》:“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和义是做人的标准。仁是思想的圭臬,是礼的根本;义是行为的圭臬,是礼的表征。
行学包括仁学和义学两方面内容。
(一)仁学
人们对“仁”的认识,论述很多,争论很多,却都没有找到“仁”的本质。“仁”到底是什么呢?
仁是各种道德标准的总汇。仁从“人上”。“二”即“上”。古代的“上”字写作“二”,“下”写为一长横下一短横,是指事字。“上”,说文“高也”。仁从“人上”,“仁”的意思是“上人”,高人。高人,指有才华,对社会有巨大贡献的人。由高人引申为完人,全人,指没有缺点的人。
“仁”指完人。“为仁”,就是不断地克服缺点,做到完人。每个人都有缺点,而且是不同的缺点。“孔子教人,各因其材”(朱熹语)。不同学生问仁时,都是针对其缺点而说的,因此孔子的回答各不相同。
仁是人一生的追求,人活着,就要不断地完善自己,修养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因而孔子不轻许人“仁”。配得上“仁”这个称号的,只能是盖棺定论的人,一种是没有缺点的完人,如古代贤人伯夷叔齐等;一种是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高人,如管仲,他虽不俭不知礼,但因其“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故孔子称其仁。
仁是做人的目标,是全德,而不是一种品德。
(二)义学
义是礼的形式。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明确点出义是人所遵循的规则,即形式。君臣之义,父子之义,朋友之义,夫妇之义,都是各自遵循的规则。
《左传》中的两则记载,可以很好地说明礼与义的关系。
《左传》昭公五年载:
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义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义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
这就是说,仪式上的揖让进退的动作行为,只是义。即使能够按照既定的礼节而行,若不是出自内心的自觉行动,而只是装模作样地“色仁而行违”,还不是礼。义只是礼的形式,只有与仁和谐统一,变为自觉行动,才能称为礼。
(三)孔子的义利观
义是礼的规则。那么,“义”和“利”有什么关系呢?
从某种意义上说,“义”就是“利”。
最初的“义”,就是分割食物的规则,义即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有了高层次的精神活动,义变成了社会活动规则,不等同于利,在某些方面,甚至是损利的。“义”考虑社会效益,包括精神和物质之利;“利”着眼于物质之利。
墨子说:“义,利也”,是从实用的角度,认为一切不能带来直接物质利益的规则,都是不需要的。墨子倡导实用,反对礼乐及一切精神意义上的形式。墨家思想,对社会来说,是倒退。故荀子批评说:“墨子之于道也,犹瞽之于黑白也,犹聋之于清浊也,犹欲之楚而北求之也。”墨子鼓吹的,只是物质建设,孔子所言,兼重精神建设,以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
在先秦典籍中,义利之争还是关于礼的形式的争论,即礼的规定是只以利为依据,还是兼顾精神的需求。孔子认为礼义应兼顾精神的需求;墨家观点认为不能给人们提供直接的物质利益的规则,都不需要,如乐。
后来儒家学者一直把“义”当作社会的伦理规范,与人们的物质利益完全对立。关于如何对待伦理规范和物质利益,中国历史上一直争论不休。其实,义和利是不可分割的概念。
孔子并没有把义利对立起来,《里仁篇》所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并不是把义、利对立,而是指君子小人行事取舍的标准侧重不同。君子多考虑社会影响,小人多考虑物质财富。
孔子并不反对取利,还提倡取利。
孔子认为,该得的利一定要得。“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这章的意思是:孔子给原思俸禄,原思推辞,或许是觉得学生给老师办事,不应该要报酬。孔子说,这是你的俸禄,不是邻里相赠与。邻里赠与,可不要,俸禄是应得的,勿需推辞。
从这章可以看出孔子并非不言利,只要是该得的利就要得。不要羞于取利。人们常说“君子之交淡如水”,朋友、亲戚、同事之间关系较密切,往往羞于讲报酬,取报酬。这种观念是不合时宜的。孔子提倡的是:该取利时一定要取,否则,还会有害。
据载,按照鲁国的法律,鲁国人碰到在别国做了奴隶的鲁人,要想法赎回来,事后可到国库领取垫付的银子。子贡有次在国外赎回鲁国人后,自己不在乎那点银子,就不去支取。孔子批评说:“你家境富裕,赎回鲁国人后不去支取赎金,别人也会羞于去领取赎金。这样,以后谁还会去赎鲁人呢?”
人们认为孔子看淡利,主要是对“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理解所致,解“罕”为“稀少”,认为孔子不谈利。
我认为,“罕”的意思是“完全”,即把利、命、仁的问题说全了,谈透了。
“罕”是古代捕鸟的网。由网眼稀引申为“稀少”。也可由网眼是透的引申为“透彻”,或说是“网尽”,“全部”。我们知道,“原形毕露”的“毕”是“完全”的意思。“毕”,也是古代一种长柄的网,引申为“完全”。同样是网的“罕”,也可能引申为“完全”。我认为“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意思是:孔子把利、命、仁谈透了。
孔子的确把“利”说透了。《里仁篇》: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没有利益去做,多怨恨。这是利的本质。想想看,谁做事没有动机,无利的事谁肯干?孔子说这句话,不是要人去求利,而是说在干事时,要使人有利可图,就会很高兴地去干。只要“见利思义”,该取利时,还是要取的。
孔子不但赞同取合义之利,还提倡学生去经商取利。《先进篇》第19章载,子曰:“回也,其庶乎?屡空,赐不受。命而货殖焉,则屡中。”
“赐不受”是:“赐与颜渊,他不接受。”因为该得的,必得,不该得的利,则不能要。这章的译文是:先生说:“颜回,他富裕吗?常常很穷,赐与他,却不要。叫他去做生意,每次都能猜中。”
孔子从不曾贱货殖,子贡问有美玉于此,孔子说“沽之哉!沽之哉!”殷人多从货殖,故称商人。商人在殷周时的地位并不低,可以为相,如吕不韦等。
后人多把“赐”当作子贡的名。因而对“赐不受命”这句话的解释,古今有很多笔墨官司,纠缠不清。王弼、江熙把“不受命”解为“不做官”,可是子贡并不是不做官,《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说他“常相鲁卫”。俞樾的《群经平议》认为古之经商皆受命于官,子贡是走私。杨伯峻认为“两说皆言之成理,而未知孰是,故译文仅以‘不安本分’言之”(《论语译注》)。
其实“赐”是“赐与”,不是指子贡。一般称学生的名时,往往带“也”,如“回也”“由也”“赐也”。《论语》中没有单独叫名的。这章是赞颜回一心求学,不去货殖。他并非不善货殖,“臆则屡中”,从侧面来赞扬颜回对求学的专注。
在孔子思想中,义的范围扩大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利只是义的一个方面。义包括利,没利之义,怎能使人遵循呢?“放于利而行”,所“行”就是指行义而言,无利而强求人遵循礼的规则,则“多怨”。义和利不是对立的观念和实体,而是相生相承的包容关系。道德理念,必需遵循利的原则,才会被人自觉遵守。
人人都认为现在的社会风气不正,活雷锋少了,能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人少了。其实,并不是现在少了,中国历代都不多。这与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有很大关系。“君子不言利”,做好事不能要报酬。这些理念,阻碍着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爱和帮助。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则多怨。”任何行为,即礼义规则都不能没有利,否则,人们根本不会自觉遵守。我们应当宣扬取利,提倡在人们付出帮助时应获得报酬。受助人应主动付报酬,助人者也应以接受报酬为荣。有利之义,人们自会自觉而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要求:重利,不仅仅是重己之利,还要考虑别人。利的观念也包括别人之利,自己取的利是正当的,是不以损毁别人的利益为基础的,也要重别人之利。
如果我们在宣扬取利的正当性时,不要偏废忠学、信学的宣传,就无需担心社会风气会变得唯利是图。
对孔子重名重利的新认识,对在经济社会中重塑中华民族的现代性格,有很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