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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健康,应包括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两个方面,而在人类自身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寿命不断延长的同时,人类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日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与关注,由于人们心理健康问题而引发的有关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匪夷所思,甚至极度恐慌。而妒忌、怨恨与愤恨则是影响人们心理健康问题极为重要的负面情绪。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妒忌、怨恨与愤恨始终是伴随人类活动所特有的情感、情绪。从妒忌到怨恨,以及到“超越了嫉妒与怨恨,似乎进入到以正义地诉求为宗旨的‘愤恨’”(周濂,《妒忌、怨恨与愤恨》),它们似乎呈现出一种依次递进、依次发展的台阶,但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就妒忌与愤恨的差异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妒忌是一种自然情感,没有道德上的判断;而愤恨则是一种道德情感,带有道德上的判断。
妒忌是人类与生俱有的一种自然情感,只要是有人在的地方、只要是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有妒忌这一情感。就象法国作家莫里哀曾经说过的:“嫉妒的人有死掉的时候,而嫉妒本身是永远不会消灭的”(莫里哀,《伪君子》)。人具有爱比较的特点,这种比较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无所不包,因为有比较就会有差距,就会分出好坏、强弱、优差、高低,而由于人们家庭出身、身体、相貌、学业、才能、成就、地位等方面的不同,在比较中处于较差、较弱、较低、较不利的一方,通常会感到现实存在的、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自身努力缩小、拉近,甚至永远都难以超越的巨大差距,现实的差距可能引发心理上的反差,这种反差会导致一个人内心不为人知、不能为人知的自卑、无能与无力,让个人所经受的煎熬焦虑、不安不满无处诉说、无法诉说,从而对比自己好、强、高、更有利的人产生出一种酸酸的感觉,这就是妒忌。妒忌就是忍着痛苦去看到别人的幸福的一种倾向,是一种间接的怀有恶意的想法,也就是说一种不满、认为别人的幸福会使本身的幸福相形见绌,因为我们懂得在衡量幸福时,不是根据它的内在价值,而只是把它和别人的幸福相互比较的过程中作出估量,并且进一步把这种估量形象地表达出来”(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
愤恨是一种道德情感。彼得·斯特劳森认为愤恨是“我们为自己而要求于别人的考虑”,这其中蕴含着这样一层意思,在社会生活中,遵守、遵从各种社会规则、规范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人与人之间应坚持的道德底线和基本要求,当有人违反社会规范、违反道德规范并对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时,愤恨情绪便会能产生。因此,慈继伟教授认为,愤恨是一种“特殊的、既含道德愤慨又含利益计较的”情感反应。
2 妒忌通常是个人的情绪,而愤恨则是社会性的情绪。
妒忌是一种典型的个人情感,表现为对别人的优越状态所持的一种带憎恨色彩的强烈不满的情绪。由于人与人的比较一般是先从身边接触、熟悉的人开始的,尤其是以与自己处境、水平、能力差不多的人作为参照标准,因而,妒忌也通常会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人,甚至是最为亲近的人之间的,有时是无缘无故、不知不觉的,一个人甚至在没有直接与他人发生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招来妒忌。马克斯·舍勒称之为“存在论意义上的嫉妒”,这种嫉妒几近无解,因为它意味着单单因为被嫉妒者的存在,就对嫉妒者造成了不堪忍受的压力、责难以及羞辱(周濂,《嫉妒、怨恨与愤恨》)。妒忌这一人性中极为阴暗的情绪和扭曲的心态,在古今中外酿成了很多令人惋惜和唏嘘不已的悲剧故事。
愤恨则体现为一种社会性的情绪,它可能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个人与群体之间,还可能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当一个社会无法保证人们在长期遵守社会规范的前提下得到属于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或付出的多得到的少,而另外一些人不顾社会规范与道德要求的行为却获得比遵守规则的人更多的利益、好处时,这会让遵守规则的人产生愤恨不平的情绪,这种愤恨极有可能在指向某一特定个人的同时,还会指向违反规则但获得自身利益的社会现象。
3 妒忌的两面性与愤恨的两面性不同
妒忌具有正负两面,负面的影响要多于、大于正面的影响,其正面的方面表现为“‘好胜的嫉妒’,它不仅没有破坏性,而且还具有向上的动力”。(周濂,《妒忌、怨恨与愤恨》)当一个人出现妒忌情绪时,可能会在心中产生前进、向上动力,并以所妒忌的对象作为标杆,努力奋斗,争取超过所妒忌的对象。但妒忌使人产生不安与焦虑的情绪,对其妒忌的对象全面否定、贬低,甚至可能产生极端怨恨与扭曲心态,将自己的不满发泄到比自己弱小、无力的人身上。阿·巴巴耶娃说“妒忌是条蛆虫,它会蛀蚀和毁害人”。
愤恨也有其正面的社会作用。“愤恨……,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有别于纯粹的怨气……,有别于纯粹的义愤……。也正因为此,愤恨才有可能成为个体追寻正义的根本动机”(周濂《笑眯眯的印度乞丐》)。“而且它还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正能量”(周濂《妒忌、怨恨与愤恨》)。当然,对于长期、持续、累积的愤恨情绪,如果没有宣泄、疏通的渠道,如果不及时加以引导、化解,并从中吸收合理、有益和积极的诉求意见,并不断改进规则、完善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公正、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愤恨很可能转化为一种普遍、偏激的情绪,形成一个群体或阶层与其他群体或阶层的隔阂与对立,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于愤恨产生的必要条件,慈继伟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其他人的行为违背了“非个人性规范”;二是其他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某人的个人利益;三是某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违背过非个人性规范或者说道德规范,尤其是针对那个侵犯了某人的人而言。(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第15~17页)。实际上,这些条件包含着四个层面的内容。
1 差异行为的存在。由于每个人先天条件、自身素质、知识能力、地位权力、担负职责、利益诉求等各不相同,但调整社会日常活动的基本规则、规范也就是“非个人性规范”是统一的,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它要求作为社会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每个人的行为都要符合规则、规范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的每个人对于社会关系、社会规则的认知度与遵从度是不同的,有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惜违反规范,虽然这种利益并不一定是根本性的利益,而只是一时的便利而已,如不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在电影院、火车站等售票窗口前出现的“插队”行为,在道路上开车时出现的“加塞”行为,在有些“插队”、“加塞”者看来,“插队”、“加塞”行为甚至连“恶小”都谈不上,因而没有一点“负罪感”。但实际上,如果“插队”、“加塞”这样的行为多且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话,它将动摇和影响这些规则、规范运行的社会基础,因为这些行为会让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按道行驶的人感到“吃亏”。慈继伟认为“相互性要求是人们产生愤恨的必要条件,……正义的固有心理特征是,人不愿在一个相互性的关系中承受单方面的损失。这一心理特征不仅使愤恨成为可能,也使之成为必要。” 2 权衡与计较。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常常表现为一种利益关系,有利益关系,就必然有权衡与计较,尽管这种利益关系并不完全只是一种经济的得与失,如排队与“插队”、按道行驶与“加塞”相互关系中,“插队”、“加塞”者所获得的利益或“好处”可能只是“节约”需要等待的时间而已,就是这么一点点所谓的“利益”或“好处”,也可给“插队”、“加塞”者带来“又赚了”的满足感。当然,如果一个人不在参与“排队”或按道行驶的行列之中,其他人的“插队”、“加塞”与自己不相干,并不妨碍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会对这种行为产生愤恨的情绪,顶多可能在心里认为这些人“素质差”、“爱占小便宜”而已。但是,当一个人在循规蹈矩地排队或按道行驶时,却被“插队”者捷足先登买去最后一张票或让“加塞”挤掉不得不再等下一个绿灯,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本来属于自己的“利益”却因为别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失,利益受到影响的人就会产生愤恨情绪。
3 溯源与联想。慈继伟所认为,愤恨是一种“特殊的、既含道德愤慨又含利益计较的”情感反应。这种计较首先会从与影响自身利益的人的行为开始比较,当自己向来严格遵守社会规范、规则,包括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而一些人无视这些规则、规范,屡屡从自身这些违背非个人性规范行为中获得利益。并因此影响、妨碍、侵犯他的个人的合理合法利益时,他的愤恨情绪会进一步加剧。当然,由此引起的愤恨情绪,主要还是停留在个人对个人的层面,还没有扩大或上升到个人对于群体,甚至有群体对群体、群体对社会的。
4 愤恨情绪的扩大。罗尔斯认为“愤恨是一种道德情感,一旦我们愤恨他人,则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们处于更好的状况乃是不正义制度的后果,或者是他们做了不公正行为的后果”(罗尔斯,《正义论》)。在互联网及微博等新型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人违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侵犯他人利益的事件一旦经互联网及微博披露,便迅速传播,引来大量的人“围观”,一些人可能因为一些不直接相关利益的人与事,如“房嫂”、“表哥”、“我爸是李刚”等事件,联想到自己的境地、遭遇,并认为这是由于社会规范、规则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人有现在的地位、权势、利益并不是他们能力强而是因为他们不遵守规范、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得来的,这种情绪一旦扩散,会使一些地位、经历、处境接近的人产生“共鸣”,形成一种影响力较为强大的愤恨情绪,由此,一个人的愤恨情绪便放大、转化为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愤恨情绪。 (编辑/胡珺)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妒忌、怨恨与愤恨始终是伴随人类活动所特有的情感、情绪。从妒忌到怨恨,以及到“超越了嫉妒与怨恨,似乎进入到以正义地诉求为宗旨的‘愤恨’”(周濂,《妒忌、怨恨与愤恨》),它们似乎呈现出一种依次递进、依次发展的台阶,但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就妒忌与愤恨的差异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妒忌是一种自然情感,没有道德上的判断;而愤恨则是一种道德情感,带有道德上的判断。
妒忌是人类与生俱有的一种自然情感,只要是有人在的地方、只要是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有妒忌这一情感。就象法国作家莫里哀曾经说过的:“嫉妒的人有死掉的时候,而嫉妒本身是永远不会消灭的”(莫里哀,《伪君子》)。人具有爱比较的特点,这种比较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无所不包,因为有比较就会有差距,就会分出好坏、强弱、优差、高低,而由于人们家庭出身、身体、相貌、学业、才能、成就、地位等方面的不同,在比较中处于较差、较弱、较低、较不利的一方,通常会感到现实存在的、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自身努力缩小、拉近,甚至永远都难以超越的巨大差距,现实的差距可能引发心理上的反差,这种反差会导致一个人内心不为人知、不能为人知的自卑、无能与无力,让个人所经受的煎熬焦虑、不安不满无处诉说、无法诉说,从而对比自己好、强、高、更有利的人产生出一种酸酸的感觉,这就是妒忌。妒忌就是忍着痛苦去看到别人的幸福的一种倾向,是一种间接的怀有恶意的想法,也就是说一种不满、认为别人的幸福会使本身的幸福相形见绌,因为我们懂得在衡量幸福时,不是根据它的内在价值,而只是把它和别人的幸福相互比较的过程中作出估量,并且进一步把这种估量形象地表达出来”(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
愤恨是一种道德情感。彼得·斯特劳森认为愤恨是“我们为自己而要求于别人的考虑”,这其中蕴含着这样一层意思,在社会生活中,遵守、遵从各种社会规则、规范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人与人之间应坚持的道德底线和基本要求,当有人违反社会规范、违反道德规范并对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时,愤恨情绪便会能产生。因此,慈继伟教授认为,愤恨是一种“特殊的、既含道德愤慨又含利益计较的”情感反应。
2 妒忌通常是个人的情绪,而愤恨则是社会性的情绪。
妒忌是一种典型的个人情感,表现为对别人的优越状态所持的一种带憎恨色彩的强烈不满的情绪。由于人与人的比较一般是先从身边接触、熟悉的人开始的,尤其是以与自己处境、水平、能力差不多的人作为参照标准,因而,妒忌也通常会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人,甚至是最为亲近的人之间的,有时是无缘无故、不知不觉的,一个人甚至在没有直接与他人发生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招来妒忌。马克斯·舍勒称之为“存在论意义上的嫉妒”,这种嫉妒几近无解,因为它意味着单单因为被嫉妒者的存在,就对嫉妒者造成了不堪忍受的压力、责难以及羞辱(周濂,《嫉妒、怨恨与愤恨》)。妒忌这一人性中极为阴暗的情绪和扭曲的心态,在古今中外酿成了很多令人惋惜和唏嘘不已的悲剧故事。
愤恨则体现为一种社会性的情绪,它可能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个人与群体之间,还可能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当一个社会无法保证人们在长期遵守社会规范的前提下得到属于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或付出的多得到的少,而另外一些人不顾社会规范与道德要求的行为却获得比遵守规则的人更多的利益、好处时,这会让遵守规则的人产生愤恨不平的情绪,这种愤恨极有可能在指向某一特定个人的同时,还会指向违反规则但获得自身利益的社会现象。
3 妒忌的两面性与愤恨的两面性不同
妒忌具有正负两面,负面的影响要多于、大于正面的影响,其正面的方面表现为“‘好胜的嫉妒’,它不仅没有破坏性,而且还具有向上的动力”。(周濂,《妒忌、怨恨与愤恨》)当一个人出现妒忌情绪时,可能会在心中产生前进、向上动力,并以所妒忌的对象作为标杆,努力奋斗,争取超过所妒忌的对象。但妒忌使人产生不安与焦虑的情绪,对其妒忌的对象全面否定、贬低,甚至可能产生极端怨恨与扭曲心态,将自己的不满发泄到比自己弱小、无力的人身上。阿·巴巴耶娃说“妒忌是条蛆虫,它会蛀蚀和毁害人”。
愤恨也有其正面的社会作用。“愤恨……,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有别于纯粹的怨气……,有别于纯粹的义愤……。也正因为此,愤恨才有可能成为个体追寻正义的根本动机”(周濂《笑眯眯的印度乞丐》)。“而且它还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正能量”(周濂《妒忌、怨恨与愤恨》)。当然,对于长期、持续、累积的愤恨情绪,如果没有宣泄、疏通的渠道,如果不及时加以引导、化解,并从中吸收合理、有益和积极的诉求意见,并不断改进规则、完善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公正、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愤恨很可能转化为一种普遍、偏激的情绪,形成一个群体或阶层与其他群体或阶层的隔阂与对立,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于愤恨产生的必要条件,慈继伟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其他人的行为违背了“非个人性规范”;二是其他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某人的个人利益;三是某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违背过非个人性规范或者说道德规范,尤其是针对那个侵犯了某人的人而言。(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第15~17页)。实际上,这些条件包含着四个层面的内容。
1 差异行为的存在。由于每个人先天条件、自身素质、知识能力、地位权力、担负职责、利益诉求等各不相同,但调整社会日常活动的基本规则、规范也就是“非个人性规范”是统一的,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它要求作为社会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每个人的行为都要符合规则、规范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的每个人对于社会关系、社会规则的认知度与遵从度是不同的,有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惜违反规范,虽然这种利益并不一定是根本性的利益,而只是一时的便利而已,如不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在电影院、火车站等售票窗口前出现的“插队”行为,在道路上开车时出现的“加塞”行为,在有些“插队”、“加塞”者看来,“插队”、“加塞”行为甚至连“恶小”都谈不上,因而没有一点“负罪感”。但实际上,如果“插队”、“加塞”这样的行为多且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话,它将动摇和影响这些规则、规范运行的社会基础,因为这些行为会让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按道行驶的人感到“吃亏”。慈继伟认为“相互性要求是人们产生愤恨的必要条件,……正义的固有心理特征是,人不愿在一个相互性的关系中承受单方面的损失。这一心理特征不仅使愤恨成为可能,也使之成为必要。” 2 权衡与计较。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常常表现为一种利益关系,有利益关系,就必然有权衡与计较,尽管这种利益关系并不完全只是一种经济的得与失,如排队与“插队”、按道行驶与“加塞”相互关系中,“插队”、“加塞”者所获得的利益或“好处”可能只是“节约”需要等待的时间而已,就是这么一点点所谓的“利益”或“好处”,也可给“插队”、“加塞”者带来“又赚了”的满足感。当然,如果一个人不在参与“排队”或按道行驶的行列之中,其他人的“插队”、“加塞”与自己不相干,并不妨碍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会对这种行为产生愤恨的情绪,顶多可能在心里认为这些人“素质差”、“爱占小便宜”而已。但是,当一个人在循规蹈矩地排队或按道行驶时,却被“插队”者捷足先登买去最后一张票或让“加塞”挤掉不得不再等下一个绿灯,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本来属于自己的“利益”却因为别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失,利益受到影响的人就会产生愤恨情绪。
3 溯源与联想。慈继伟所认为,愤恨是一种“特殊的、既含道德愤慨又含利益计较的”情感反应。这种计较首先会从与影响自身利益的人的行为开始比较,当自己向来严格遵守社会规范、规则,包括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而一些人无视这些规则、规范,屡屡从自身这些违背非个人性规范行为中获得利益。并因此影响、妨碍、侵犯他的个人的合理合法利益时,他的愤恨情绪会进一步加剧。当然,由此引起的愤恨情绪,主要还是停留在个人对个人的层面,还没有扩大或上升到个人对于群体,甚至有群体对群体、群体对社会的。
4 愤恨情绪的扩大。罗尔斯认为“愤恨是一种道德情感,一旦我们愤恨他人,则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们处于更好的状况乃是不正义制度的后果,或者是他们做了不公正行为的后果”(罗尔斯,《正义论》)。在互联网及微博等新型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人违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侵犯他人利益的事件一旦经互联网及微博披露,便迅速传播,引来大量的人“围观”,一些人可能因为一些不直接相关利益的人与事,如“房嫂”、“表哥”、“我爸是李刚”等事件,联想到自己的境地、遭遇,并认为这是由于社会规范、规则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人有现在的地位、权势、利益并不是他们能力强而是因为他们不遵守规范、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得来的,这种情绪一旦扩散,会使一些地位、经历、处境接近的人产生“共鸣”,形成一种影响力较为强大的愤恨情绪,由此,一个人的愤恨情绪便放大、转化为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愤恨情绪。 (编辑/胡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