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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早期的强身救国到现在的全民健身,国民对体育健身的看法也有了巨大的转变,体育健身已经成为了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而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健身权益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目前我国残疾人群体数量高达六千万人,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各个地方,为保证残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颁布了多项法律,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体现出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帮助,在全社会的不断努力下,残疾人的能够很好的适应生活,但是在体育健身方面,残疾人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残疾人;体育健身;法律保护
近几年我国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残疾人的体育事业,残疾人的体育事业最开始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由于战争产生了一大批残疾人,他们通过体育锻炼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历经磨难再次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残疾人事业就得到了关注,当时国内开办了大量的聋哑人学校,一大批的特殊学校相继开设体育课。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活动和正常人有很大的区别,加上教育程度、文化、生活条件、残疾程度等方面状况参差不齐,使残疾人在体育健身上遇到很多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为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法律保护,本文从残疾人的生活现状、受教育程度、从业状况等几个因素深入地对我国残疾人体育健身事业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试图发现其中的奥妙。
一、我国残疾人的现状
(一)残疾人群体的教育现状
我国涉及到残疾人教育问题的有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在1988年我国第一次召开残疾人教育会议,会议的宗旨是要求把残疾人的教育融入到全国教育事业中,变成义务教育,从此残疾人教育事业,包括了基础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有了巨大的进展。但是,尽管残疾人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还是存在着很多让人苦恼的问题:第一,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相比正常人较少,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据统计半数以上的残疾人都属于文盲,残疾儿童中,有学习能力的很多但是实际入学率竟然不足20%;第二,特殊教育学校分布集中,主要都在中国的大城市中,在乡镇里即使有特殊学校,条件设施也很差;第三,残疾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通常比较困难,支付不起学费和生活费;第四,对于有能力考取正常院校的学生,由于体检的限制,通常不被录取。
(二)残疾人群体的就业现状
残疾人的就业率很低,有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只有80万左右,闲置未安排就业的有一百万人,残疾人群体中不小的部分都是农村人口,很多的残疾人都不能自给自足,在激烈的竞争中残疾人几乎没有立足之地,残疾人的分散就业有难度,虽然国家规定按一定比例录取残疾人,但实际由于对残疾人的能力怀疑,甚至存在一些偏见,录用人数很少;另外,农村的残疾群体情况更差,国家没有好的政策扶持,加上农村人口本来就面临收入低的问题,因此农村残疾人群体问题更加严重。
(三)残疾人群体的文化生活现状
残疾人面临着巨大的心理问题,社会上部分人对这个群体存在偏见和歧视,导致残疾人大都不愿抛头露面,不愿意走进社会,久而久之残疾人就形成了闭塞的生活状态,为解决这个问题,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十一五”计划作出了明确要求,残疾人可以从公共机构获得良好的服务,社会活动应该广泛吸收残疾人,加强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身体素质,我国举办了多次残运会,促进了残疾人文化生活的改进。
二、残疾人体育健身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
法制不健全,关于残疾人体育健身的法律针对性不强,我国到目前为止在残疾人体育方面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法规,但都集中在提高体育竞技方面,例如中国残联提出的关于残疾人体育竞技的三个办法,关于体育健身方面目前只有三个“意见”,这三个意见的力度显然不够,这类以“意见”或“通知”为名的文件通常流通范围有限,还不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是弱势群体,依照法律维护他们的健身权利是人道主义、公平主义的体现,这才是社会主义应该做的,法律要有针对性,并且要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以往的法律中残疾人确实和正常人拥有同样的体育健身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残疾人群体的特殊地位,他们依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器材、场所很少,这就决定了残疾人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显然国家的政策力度不够,还起不到法律效力,同时还要注意到,颁布的各项文件中缺少详细、具体的保障措施,通常都是极个别地方政府自己制定详细计划保护残疾人权利。
政府部门在保护残疾人体育健身权利中的问题。保护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权益应该是社会各界人士应该做的,应该是国家、各级政府必须做的,我们有义务为残疾人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目前地方政府通常不能履行自身的职能,虽然国家下发的文件中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能,但是没有具体提出如何做才能保护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权益,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甚至是道德缺失的表现:较少的对残疾人体育健身事业投入资金;对于占用残疾人健身器械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依法处理,导致不良风气盛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因此,加强监督管理是强化行政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是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是否认真执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需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强化各级部门公务员普法学习,定期组织学习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法律法规,特别是要从领导到下级都认真熟悉相关条例,并且在工作当中认真执行;第二,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对于残疾人建设工作的工作力度。
社会风气不好,文明程度低,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帮助弱势群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体现,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具有现实意义,可是随着社会发展,助人为乐的风气早已荡然无存,人们对残疾人群体体育健身的关注明显减少,一个国家的发展不只是经济的增长,这种现象显然已经阻碍了我国的高度文明化进程,社会价值观变得扭曲,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大,选取的宣传角度有问题,既然仅靠道德约束已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就应该将助残上升的法律的高度,让法律为残疾人体育健身护航,据统计,我国残疾人群体中有大半的人对残疾人相关法律不了解,更多的人不明白体育权利的含义,不知道权利被侵犯后应该怎么做,这恰恰说明了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政府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宣传手段,积极宣传残疾人权益保护,让维权意识深入残疾人心中,让助残意识深入每个社会公民心中;助残是需要每个公民身体力行去行动的,当今社会部分公民的道德素质很低,对残疾人心存偏见,因此也要重视社会整体素质的提到,让公民意识到残疾人体育健身与道德行为息息相关,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社会风气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
三、结语
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环境、生活环境与国际相比较并不乐观,而且在国内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早已被经济的发展超越,在我国社会主义转型的重要时期,绝对不能忽略这个特殊群体,对于残疾人来说,强健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是生活就业的基础,体育健身事业的进步是残疾人正常生活的动力,为进一步实现残疾人事业的飞跃,为弱势群体创造舒适、和谐的社会环境,一定要加强法律保护,落实行动,保护残疾人是社会的责任,要通过实际行动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参考文献:
[1]徐成立,田静,王健.我国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现状与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1).
[2]陈爱华,陆海.我国残疾人体育健身的法律保护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3).
[3]曾伟.四川民族地区残疾人健身锻炼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四川体育科学,2011(3).
[4]郝晓岑.改革开放30年中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回顾与对策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8(10).
【关键词】残疾人;体育健身;法律保护
近几年我国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残疾人的体育事业,残疾人的体育事业最开始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由于战争产生了一大批残疾人,他们通过体育锻炼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历经磨难再次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残疾人事业就得到了关注,当时国内开办了大量的聋哑人学校,一大批的特殊学校相继开设体育课。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活动和正常人有很大的区别,加上教育程度、文化、生活条件、残疾程度等方面状况参差不齐,使残疾人在体育健身上遇到很多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为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法律保护,本文从残疾人的生活现状、受教育程度、从业状况等几个因素深入地对我国残疾人体育健身事业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试图发现其中的奥妙。
一、我国残疾人的现状
(一)残疾人群体的教育现状
我国涉及到残疾人教育问题的有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在1988年我国第一次召开残疾人教育会议,会议的宗旨是要求把残疾人的教育融入到全国教育事业中,变成义务教育,从此残疾人教育事业,包括了基础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有了巨大的进展。但是,尽管残疾人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还是存在着很多让人苦恼的问题:第一,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相比正常人较少,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据统计半数以上的残疾人都属于文盲,残疾儿童中,有学习能力的很多但是实际入学率竟然不足20%;第二,特殊教育学校分布集中,主要都在中国的大城市中,在乡镇里即使有特殊学校,条件设施也很差;第三,残疾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通常比较困难,支付不起学费和生活费;第四,对于有能力考取正常院校的学生,由于体检的限制,通常不被录取。
(二)残疾人群体的就业现状
残疾人的就业率很低,有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只有80万左右,闲置未安排就业的有一百万人,残疾人群体中不小的部分都是农村人口,很多的残疾人都不能自给自足,在激烈的竞争中残疾人几乎没有立足之地,残疾人的分散就业有难度,虽然国家规定按一定比例录取残疾人,但实际由于对残疾人的能力怀疑,甚至存在一些偏见,录用人数很少;另外,农村的残疾群体情况更差,国家没有好的政策扶持,加上农村人口本来就面临收入低的问题,因此农村残疾人群体问题更加严重。
(三)残疾人群体的文化生活现状
残疾人面临着巨大的心理问题,社会上部分人对这个群体存在偏见和歧视,导致残疾人大都不愿抛头露面,不愿意走进社会,久而久之残疾人就形成了闭塞的生活状态,为解决这个问题,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十一五”计划作出了明确要求,残疾人可以从公共机构获得良好的服务,社会活动应该广泛吸收残疾人,加强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身体素质,我国举办了多次残运会,促进了残疾人文化生活的改进。
二、残疾人体育健身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
法制不健全,关于残疾人体育健身的法律针对性不强,我国到目前为止在残疾人体育方面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法规,但都集中在提高体育竞技方面,例如中国残联提出的关于残疾人体育竞技的三个办法,关于体育健身方面目前只有三个“意见”,这三个意见的力度显然不够,这类以“意见”或“通知”为名的文件通常流通范围有限,还不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是弱势群体,依照法律维护他们的健身权利是人道主义、公平主义的体现,这才是社会主义应该做的,法律要有针对性,并且要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以往的法律中残疾人确实和正常人拥有同样的体育健身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残疾人群体的特殊地位,他们依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器材、场所很少,这就决定了残疾人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显然国家的政策力度不够,还起不到法律效力,同时还要注意到,颁布的各项文件中缺少详细、具体的保障措施,通常都是极个别地方政府自己制定详细计划保护残疾人权利。
政府部门在保护残疾人体育健身权利中的问题。保护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权益应该是社会各界人士应该做的,应该是国家、各级政府必须做的,我们有义务为残疾人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目前地方政府通常不能履行自身的职能,虽然国家下发的文件中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能,但是没有具体提出如何做才能保护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权益,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甚至是道德缺失的表现:较少的对残疾人体育健身事业投入资金;对于占用残疾人健身器械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依法处理,导致不良风气盛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因此,加强监督管理是强化行政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是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是否认真执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需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强化各级部门公务员普法学习,定期组织学习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法律法规,特别是要从领导到下级都认真熟悉相关条例,并且在工作当中认真执行;第二,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对于残疾人建设工作的工作力度。
社会风气不好,文明程度低,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帮助弱势群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体现,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具有现实意义,可是随着社会发展,助人为乐的风气早已荡然无存,人们对残疾人群体体育健身的关注明显减少,一个国家的发展不只是经济的增长,这种现象显然已经阻碍了我国的高度文明化进程,社会价值观变得扭曲,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大,选取的宣传角度有问题,既然仅靠道德约束已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就应该将助残上升的法律的高度,让法律为残疾人体育健身护航,据统计,我国残疾人群体中有大半的人对残疾人相关法律不了解,更多的人不明白体育权利的含义,不知道权利被侵犯后应该怎么做,这恰恰说明了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政府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宣传手段,积极宣传残疾人权益保护,让维权意识深入残疾人心中,让助残意识深入每个社会公民心中;助残是需要每个公民身体力行去行动的,当今社会部分公民的道德素质很低,对残疾人心存偏见,因此也要重视社会整体素质的提到,让公民意识到残疾人体育健身与道德行为息息相关,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社会风气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
三、结语
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环境、生活环境与国际相比较并不乐观,而且在国内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早已被经济的发展超越,在我国社会主义转型的重要时期,绝对不能忽略这个特殊群体,对于残疾人来说,强健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是生活就业的基础,体育健身事业的进步是残疾人正常生活的动力,为进一步实现残疾人事业的飞跃,为弱势群体创造舒适、和谐的社会环境,一定要加强法律保护,落实行动,保护残疾人是社会的责任,要通过实际行动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参考文献:
[1]徐成立,田静,王健.我国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现状与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1).
[2]陈爱华,陆海.我国残疾人体育健身的法律保护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3).
[3]曾伟.四川民族地区残疾人健身锻炼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四川体育科学,2011(3).
[4]郝晓岑.改革开放30年中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回顾与对策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