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如何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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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企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并活跃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企业组织形式,家族企业更是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75%的私营企业中存在家族式组织或家族式管理。研究表明,家族企业的绩效高于非家族企业,但是家族企业内的裙带关系对企业生产绩效有严重的损害,如果家族企业管理者大部分从家族内部产生,会使企业发展受到家族管理资源禀赋的限制。可以说,家族企业的发展问题,其“瓶颈”在于管理资源匮乏、裙带关系和非制度化管理。因此家族企业的传承,有赖于产权科学设计、企业和家族良好治理这三个条件的同时具备。而作为传承工具,家族信托的优势之一,就在于能够通过股权架构,保持家族企业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实现家、企分而治之,因此家族信托也被作为家族企业治理的载体。
  两个系统运行的“双刃剑”效应
  家族企业中的“家庭”和“企业”是遵循不同价值导向的独立系统,“家庭”与“企业”的运行规则存在着差异。如果家族承诺能够与企业目标有效融合,则能充分发挥家族企业的资源优势,如果家族承诺不能支持企业目标或者两者是相互冲突的,则家族对企业的“双刃剑”效应可能会导致家族企业陷入困境或毁灭。家族和企业两个系统的冲突,关乎企业的长久发展。以传承的角度来看,家族企业也需要职业经理人,但企业家作为父母,又希望继任者是自己的子女。然而,由于中国商业文明有典型的“关系治理”和“面子文化”特征,创始人的权威不仅仅因为其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拥有者,其豐富的经验、广泛的人脉乃至独特的个人魅力,都是其获得价值权威的重要因素。但显然这些社会网络资本,难以由子女完全“继承”。因此,家族企业的传承,不是单纯的股权继承或管理职位的更迭,如何让家族后辈树立权威形象更为重要,显然这也更为复杂和困难。
  再以家族成员在企业中的任职为例,家族成员是否必然有资格在企业中任职,是困扰许多家族企业的难题。于家庭规则而言,人才评价标准主要体现为亲情、亲情距离,而企业规则之下则完全以知识、能力和成就作为评价标准。以不同标准衡量,家族成员是否应在家族企业任职,就会有不同的结论。因此,在家族成员能否在家族企业任职这一问题上,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对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秉持同一标准。
  因此平衡处理家族和企业两个系统,是家族企业健康发展和有序传承的基础,过度重视家族会侵害企业沟通、企业关系、业绩评估甚至企业战略选择;反之,过度重视企业,则会侵害家族沟通、家族身份、家族忠诚度和家族情感。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既需要确保企业的发展,也要有助于促进家族和睦。
  由于我国内地目前在股权信托的登记、股权信托的上市、股权信托的税收等法律环节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企业治理的载体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下面我们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的“私人信托公司”制度(PTC)、VISTA法案和目的信托制度(Purpose Trust)为例,对家族企业股权的保全并帮助创一代建立科学合理的家、企治理架构进行介绍。
  设立PTC 保持股权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是信托的重要特征,也是信托机制在各领域灵活应用的基础。家族企业创始人利用信托进行家族企业的产权设计,可以赋予家族企业股权的独立性,避免强制继承、婚变分割或因债务被执行等风险,从而达到家族企业股权保护和传承的目的。
  PTC,即Private Trust Company兼具信托受托人资格和法人主体资格,可由一个或数个家族成员出资设立,PTC一方面可专门作为家族的信托受托人,另外可由PTC以信托方式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并可视为家族企业中的控股公司。
  相比持牌信托公司,PTC具有如下特征:首先,PTC并不需要取得金融牌照,因此任何家族均可以在日VI设立家族专属的私人信托公司,而持牌信托公司则需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业务;其次,PTC通常仅能够在家族成员作为委托人设立的信托中担任受托人,而持牌信托公司则无此限制;最后,PTC由家族成员成立,更熟悉家族企业运作,而持牌信托公司在家族企业经营方面并不具备专长。
  虽然PTC与持牌信托公司有诸多区别,但PTC作为受托人与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并无二致,信托财产都将取得独立的效果,为打造百年企业奠定基础。
  利用VISTA 实现家、企分而治之
  如前所述,PTC系由家族成员设立,但如不对PTC的股权进行保全安排,在PTC股东身故、婚变或负债时,该股权仍将面临风险。通过由“VISTA目的信托”持有PTC股权,一方面可以规避前述风险,同时可以为家族及企业的治理搭建基础。
  很多家族信托的架构之所以非常复杂,是因为每一层架构都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VISTA目的信托”是日VI所特有,其将VISTA信托与目的信托相结合,可以满足创一代既希望家族企业股权长期以信托方式持有,又不愿持牌信托公司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具体事务的诉求。委托人通过在VISTA信托契约中设计一系列条款,可限制持牌信托公司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即PTC股权)管理;同时,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无信托受益人,目的信托不受“受益人终止规则”(Saunders v. Vautier)和“反永续规则”(the RuleAgainst Perpetuities)的约束,可实现信托的永久存续。
  两层信托分离信托责任在这种模式下,不仅PTC股权风险隔离,而且避免了持牌信托公司的不当干预。根据VISTA法案,持牌信托公司受托持有PTC股权,但持牌信托公司通常不享有经营管理PTC的权利,也豁免了持牌信托公司受托人在信托中相应的受托义务。公司的董事可由委托人或任命人进行指定。如此安排,不仅可以免除受托人更高的信托责任,同时还帮助委托人保留了更多的公司管理权力。而任命人可安排为家族成员,或由家族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担任任命人。因此,PTC的股权虽然在持牌受托人名下,但家族财富的控制权仍可保留。   VISTA法案规定有ODRs,即“董事会规则”,该规则允许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谁可以担任董事或者制定选举董事的标准等条款。根据“董事会规则(OD尺s)”,任命人可通过指示受托人对PTC董事进行任命或解任。ODRs规则的实质是任命人通过掌控PTC董事的任免权,进而控制PTC,并进一步控制家族企业。因此任命人实质上是家族企业事务的决策者,而其任命的PTC董事则可看作为家族企业的执行者。
  这一规则的功能,将家族企业的股权、PTC股权的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从而避免了个别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事务的不当干预。“家庭”和“企业”是遵循不同价值导向的独立系统,运行规则存在着差异。因此,家族和企业两个系统的适度隔离,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通过对家族企业股权设立信托、PTC股权设立信托,可以避免家族成员直接拥有家族企业所有权,实现一定程度的家企隔离。
  任命人的另一重身份,则可以是家族理事会(FamilyCouncil)。家族理事会是家族的常设治理机构,负责家族事务的具体执行。家族理事会通常可由家族的优秀代表组成,也可吸引外部专业人士加入。任命人与家族理事会的合体,使得家族治理这一软性的机制通过依托信托制度而变得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保留家族监督权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引入质询人,将家族事务执行置于家族监督之下。参与者的多重角色是家族企业治理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如某个家族成员可能同时充当家族企业所有者及管理者。通过信托设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家族成员多重角色带来的治理难度。质询人制度的引入,可使得那些不担任家族企業管理职务的家族成员有渠道对那些担任家族企业高管的家族成员进行必要的监督。这一机制是通过质询人对任命人及PTC董事的监督得以实现的,因此也是对家族事务决策和执行的监督。
  这样一种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制衡机制,有助于家族内部的治理,避免家族出现内部人控制。在具体机制上,当质询人对PTC事务的执行有异议时,可行使“介入申请”(interventioncall)的权利,即请求持牌信托公司受托人介入PTC的事务。如质询人要求持牌信托公司受托人介入的理由正当充分但受托人拒不介入,质询人可以以其违背信义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其介入,撤换已经选任的PTC的董事。
  质询人的另一身份,则可以是家族治理中的家族监事会,主要作用是监督家族企业管理层的各项行为,防止经营者滥用权力。一旦家族企业的管理层牟取私利或是存在有损害家族利益的行为,家族监事会可行使权力进行干预,对相关人员实现撤换。
  家族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最大的特殊性就是家族影响在企业治理中的广泛渗透。家族和企业有不同的利益、规则、价值观和结构,平衡地处理家族和企业这两个系统是维持健康的家族关系和企业经久不衰的基础。信托不但能够在家族企业所有权设计上实现股权的独立,避免家族成员个人风险波及家族企业,还可以通过PTC及VISTA目的信托的机制,为家族企业和家族的良好治理奠定基础,帮助创一代打造百年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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