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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学与考试是学校教育中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课程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业的主要手段。一方面,考试可以促进学生理解知识、掌握技能;另一方面,科学、合理的考试可以促进教学的完善。笔者所在的学校是一所公安行业办学的专科院校,本文试图结合我校的实际,从考试改革存在的弊端入手,谈谈考试改革的必要性、途径及目标等。
关键词:考试改革;素质教育;必要性;实施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2-0225-02
一、考试改革的必要性
高等学校课程考试是人才培养从实施到评价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督促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手段,因此,考试组织一直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包括我校在内的很多高校,现行的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弊端。
(一)现行考试制度与素质教育理念不相适应
首先,现行考试具有考察的“集中性”和“模式化”的特点,集中在同一时间、地点针对不同的学生,进行统一命题的考试,忽略了每一个学生,作为“个体”的个性化发展的特殊性,抹杀了学生由于自身素质和兴趣、爱好的差异而选择个性化发展的机会。
其次,现行考试制度给学生造成一种学习的强迫感,不利于主动学习习惯的养成,也不能很好地培养学习能力。
第三,现行考试制度过分强调了知识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继承性,重点考察了认知能力,偏重于智力因素,忽略了对知识的创新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的考察,同时也忽略了对学生的心理素质、个人品质、意志培养等非智力因素的考察。
(二)现行考试制度的功利性导致了舞弊现象的盛行
课程考试是检测教与学效果的一种途径,其结果具有判定性,但目前往往最终的裁判功能大于检测功能,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甚至于毕业资格的认定都直接与考试成绩挂钩,这种功利性直接导致舞弊现象的盛行,目前很多高校学生作弊呈现出普及化、现代化、群体化等特点。另一方面,考试成绩有时也会影响教师的考核与奖励,导致极少数教师参与到弄虚作假的行为中。
上述种种,既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也直接导致学校无法公平、正确地评价教学质量,同时还造成了考试组织工作的巨大浪费。因此,在认真总结我校现行考试制度利弊的基础上,我校有针对性地对部分课程进行了考试改革。
二、课程考试改革的具体实施
新世纪人才不仅应该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更应该具备自学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为了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过程中,对新型人才知识与能力的并重发展,我们根据不同课程的不同要求,改变了以往较为单一、集中的理论考试形式,实行了理论与实践、口试与笔试、闭卷与开卷、校内命题与校外命题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考试改革。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只有将实践动手能力纳入课程考核的范畴,教与学才无法回避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视。我校首先在《工具痕迹检验》、《刑事化验》、《公安学基础理论》等多门课程实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考试改革。如《工具痕迹检验》的实践操作考试,要求学生对痕迹检验样本进行检验,从数件嫌疑工具中找出作案工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结论,而理论考试的题型为简答题和综合应用题。《公安学基础理论》,是公安专业学生一门很重要的基础理论课程,在专业课程开设之前,对这门课程的教学注重的往往是理论性知识,我们设计这门课程的理论考试以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为主,实践考试部分则是一份学生在假期见习中必须完成的见习报告及一份试卷,让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时不盲目,有意识,有目的。《新闻学》作为我校文秘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课,借助考试,大力提倡学生对校园文化建设的参与,由学生在校园内自行收集新闻线索,采写新闻作品一篇。
(二)口试与笔试相结合
即由教师事先准备好若干题目,学生按顺序每人用抽签方式选取一份考题,面向主考教师答题的一种考试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敏捷性和训练学生口头表达能力,是考查学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临时应变能力的最好的方法。我校《侦查措施与策略》、《治安秩序管理》、《大学语文》、《刑法》等多门课程实行了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考试改革。其中《刑法》课程组更是选择2007级法律事务专业作为试点,由3位教师组成考试小组,统一制作考题,统一评分标准,侧重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过程的准确性等。《侦查措施与策略》作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将口试、实训考核同时纳入期末考试的范畴,充分考核了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案例分析运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三)开卷与闭卷相结合
《刑事措施与策略》、《公安学基础理论》等课程实行了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改革。闭卷考试主要测试学生对基本知识点的掌握,开卷考试则是在此基础上重点考查学生对各种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开卷笔试不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不仅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运用能力,而且在进行知识考查同时,能体现学生若干能力水平,开卷考试题目类型灵活多变、综合性和可发挥性强,其题型有设计型、分析型、综合应用型等。在课本上没有现成答案可抄,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归纳、分析、综合和应用能力。
(四)校内与校外命题相结合
我校还对一批公共课、专业基础课进行了校外组题进行考核,实现了真正的教考分离,较为真实地检测了教与学的效果。
三、课程考试改革的得与失
在分析课程考试改革得与失的时候,学校组织了较大范围内的问卷调查,同时也综合分析了学生的考试成绩和考试心理等因素。我们认为此次改革取得了五个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考试改革促进了教学改革,使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得到改善,教与学都更加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二是通过考试改革,学生得到了展现自己、让老师重新认识自己的机会,受到了一些学生的欢迎;三是告别了死记硬背的机械考核方式,极大地减少了课程考试中的舞弊现象;四是由于不再是一纸试卷定成败,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较好的考试成绩,学生成绩分布就显得更为合理。五是有效调动了系部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由于部分课程的开卷考试、口试都由系部统一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校组考工作的难度,使得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显得更科学更合理。
但在考试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分师生对考试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清,导致考核方式与教学方式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尚未能很好地达到考试改革促进教学改革、促进学风的目的;二是由于口试、操作考核占用学时较多,有时会出现教学任务难以完成的现象,同时由于组考难度增加,个别系部及任课教师积极性不高;三是有的课程组在进行考试改革的时候,没有统一组织,导致考核成绩会使班级与班级之间出现较大差异,任课教师的主观性也往往使得学生的考核成绩出现不同程度的随意性。
四、今后考试改革的几点想法
高校考试改革应该是高校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们有以下几点想法。
1.对教师进行考试思想、方法的培训。对教师进行命题原则、考试形式方面的培训,树立以能力测试为中心的现代考试观念。命题时要根据所学知识领域、就业岗位特点、社会需求等来展开。同时,要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考核方法,从命题方向、原则、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方面对教师进行全方位培训。
2.逐步完善教考分离。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和教学大纲建立各种类型的题库、组卷、阅卷评分等一套较为完整的考核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完全的教考分离。
3.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考试作弊就是不讲诚信的表现,一方面考试时设置诚信考场,不安排监考老师,另一方面建立学生的信用档案,并建立监管和处罚机制。
4.鼓励更多形式的考试改革。如西方的“一页开卷”考试,学生命题的考试,合作型考试,课程考试与职业资格认定考试挂钩等等。
关键词:考试改革;素质教育;必要性;实施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2-0225-02
一、考试改革的必要性
高等学校课程考试是人才培养从实施到评价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督促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手段,因此,考试组织一直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包括我校在内的很多高校,现行的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弊端。
(一)现行考试制度与素质教育理念不相适应
首先,现行考试具有考察的“集中性”和“模式化”的特点,集中在同一时间、地点针对不同的学生,进行统一命题的考试,忽略了每一个学生,作为“个体”的个性化发展的特殊性,抹杀了学生由于自身素质和兴趣、爱好的差异而选择个性化发展的机会。
其次,现行考试制度给学生造成一种学习的强迫感,不利于主动学习习惯的养成,也不能很好地培养学习能力。
第三,现行考试制度过分强调了知识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继承性,重点考察了认知能力,偏重于智力因素,忽略了对知识的创新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的考察,同时也忽略了对学生的心理素质、个人品质、意志培养等非智力因素的考察。
(二)现行考试制度的功利性导致了舞弊现象的盛行
课程考试是检测教与学效果的一种途径,其结果具有判定性,但目前往往最终的裁判功能大于检测功能,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甚至于毕业资格的认定都直接与考试成绩挂钩,这种功利性直接导致舞弊现象的盛行,目前很多高校学生作弊呈现出普及化、现代化、群体化等特点。另一方面,考试成绩有时也会影响教师的考核与奖励,导致极少数教师参与到弄虚作假的行为中。
上述种种,既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也直接导致学校无法公平、正确地评价教学质量,同时还造成了考试组织工作的巨大浪费。因此,在认真总结我校现行考试制度利弊的基础上,我校有针对性地对部分课程进行了考试改革。
二、课程考试改革的具体实施
新世纪人才不仅应该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更应该具备自学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为了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过程中,对新型人才知识与能力的并重发展,我们根据不同课程的不同要求,改变了以往较为单一、集中的理论考试形式,实行了理论与实践、口试与笔试、闭卷与开卷、校内命题与校外命题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考试改革。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只有将实践动手能力纳入课程考核的范畴,教与学才无法回避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视。我校首先在《工具痕迹检验》、《刑事化验》、《公安学基础理论》等多门课程实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考试改革。如《工具痕迹检验》的实践操作考试,要求学生对痕迹检验样本进行检验,从数件嫌疑工具中找出作案工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结论,而理论考试的题型为简答题和综合应用题。《公安学基础理论》,是公安专业学生一门很重要的基础理论课程,在专业课程开设之前,对这门课程的教学注重的往往是理论性知识,我们设计这门课程的理论考试以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为主,实践考试部分则是一份学生在假期见习中必须完成的见习报告及一份试卷,让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时不盲目,有意识,有目的。《新闻学》作为我校文秘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课,借助考试,大力提倡学生对校园文化建设的参与,由学生在校园内自行收集新闻线索,采写新闻作品一篇。
(二)口试与笔试相结合
即由教师事先准备好若干题目,学生按顺序每人用抽签方式选取一份考题,面向主考教师答题的一种考试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敏捷性和训练学生口头表达能力,是考查学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临时应变能力的最好的方法。我校《侦查措施与策略》、《治安秩序管理》、《大学语文》、《刑法》等多门课程实行了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考试改革。其中《刑法》课程组更是选择2007级法律事务专业作为试点,由3位教师组成考试小组,统一制作考题,统一评分标准,侧重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过程的准确性等。《侦查措施与策略》作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将口试、实训考核同时纳入期末考试的范畴,充分考核了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案例分析运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三)开卷与闭卷相结合
《刑事措施与策略》、《公安学基础理论》等课程实行了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改革。闭卷考试主要测试学生对基本知识点的掌握,开卷考试则是在此基础上重点考查学生对各种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开卷笔试不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不仅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运用能力,而且在进行知识考查同时,能体现学生若干能力水平,开卷考试题目类型灵活多变、综合性和可发挥性强,其题型有设计型、分析型、综合应用型等。在课本上没有现成答案可抄,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归纳、分析、综合和应用能力。
(四)校内与校外命题相结合
我校还对一批公共课、专业基础课进行了校外组题进行考核,实现了真正的教考分离,较为真实地检测了教与学的效果。
三、课程考试改革的得与失
在分析课程考试改革得与失的时候,学校组织了较大范围内的问卷调查,同时也综合分析了学生的考试成绩和考试心理等因素。我们认为此次改革取得了五个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考试改革促进了教学改革,使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得到改善,教与学都更加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二是通过考试改革,学生得到了展现自己、让老师重新认识自己的机会,受到了一些学生的欢迎;三是告别了死记硬背的机械考核方式,极大地减少了课程考试中的舞弊现象;四是由于不再是一纸试卷定成败,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较好的考试成绩,学生成绩分布就显得更为合理。五是有效调动了系部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由于部分课程的开卷考试、口试都由系部统一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校组考工作的难度,使得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显得更科学更合理。
但在考试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分师生对考试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清,导致考核方式与教学方式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尚未能很好地达到考试改革促进教学改革、促进学风的目的;二是由于口试、操作考核占用学时较多,有时会出现教学任务难以完成的现象,同时由于组考难度增加,个别系部及任课教师积极性不高;三是有的课程组在进行考试改革的时候,没有统一组织,导致考核成绩会使班级与班级之间出现较大差异,任课教师的主观性也往往使得学生的考核成绩出现不同程度的随意性。
四、今后考试改革的几点想法
高校考试改革应该是高校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们有以下几点想法。
1.对教师进行考试思想、方法的培训。对教师进行命题原则、考试形式方面的培训,树立以能力测试为中心的现代考试观念。命题时要根据所学知识领域、就业岗位特点、社会需求等来展开。同时,要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考核方法,从命题方向、原则、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方面对教师进行全方位培训。
2.逐步完善教考分离。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和教学大纲建立各种类型的题库、组卷、阅卷评分等一套较为完整的考核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完全的教考分离。
3.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考试作弊就是不讲诚信的表现,一方面考试时设置诚信考场,不安排监考老师,另一方面建立学生的信用档案,并建立监管和处罚机制。
4.鼓励更多形式的考试改革。如西方的“一页开卷”考试,学生命题的考试,合作型考试,课程考试与职业资格认定考试挂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