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年工龄不抵公司一纸规定
2011年11月的一天,正在北京兰海公司车间里忙碌的万华兰接到父亲的电话,说其母亲劳作时不慎摔伤腿,让她请假回家。挂了电话,她就匆匆找车间经理请十天假。谁知,经理却表示,短假可以批,长假有些困难。从2010年开始,兰海公司为不耽误工作,规定员工不许请长假。
万华兰强忍着内心的焦急对经理说:“我真的必须回家一趟,能不能通融一下,回来之后会加班把耽误的工作补上!”
“这是公司规定,我也没办法。”经理非常干脆地拒绝了。
走出经理办公室,万华兰的眼泪流了下来,为公司勤勤恳恳工作十几年,谁知经理还这样不通人情,又想到母亲受伤在床,她愈发伤心。
回到车间,同在车间工作的李妍注意到情绪低落的万华兰,忙关切地问怎么啦?万华兰心中郁闷,便一五一十地将请假被拒经过说出来。正逢下班时间,两人的谈话引起其他同事关注,大家纷纷围过来给万华兰出主意。
“国家有规定,职工可以带薪休假,工龄越长假期越长呢!你有十几年工龄了,有十天带薪年假呀。”车间里最年轻的罗小梅说。
“是啊,我可以休年假。”万华兰眼前一亮。第二天,她一大早就来到经理办公室,要求休年假。
见她提出休年假,经理皱着眉,半天才说:“请年假可以,不过公司规定只有5天。”
“怎么是5天?我的工龄已经超过10年,应该有10天啊!”万华兰不解!
“公司就这样规定的,你要是还想在公司做,就要守公司规矩!”经理的态度变得强硬起来。
万华兰心里也窝火,母亲摔伤,做女儿的回去探望天经地义,为什么公司百般刁难!她的声音也不知不觉抬高:“公司的规矩大还是国家的规矩大?这假不批也得批!”说完,怒气冲冲地走出经理办公室。当天下午,便收拾行李坐上回家的火车,直到休完10天年假,才回来。
2011年12月2日,回到公司上班第2天,万华兰被公司调到后勤部工作。后勤部大多是一些零碎活,不仅劳累繁琐,而且工资也比原先的岗位低。此外,公司领导还在大会上点名批评她,说她工作没有责任心,不服从公司管理等。
万华兰知道,这是变相惩罚自己。然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可这么多年,公司没补偿他们。
万华兰并不想当“刺儿头”,她只是想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
八女工集体辞职捍卫“休假权”
2012年1月10日,她找到经理,要求调回原岗位。但被经理严词拒绝。万华兰也豁出去了,争辩:“国家有规定,职工未休年假的,单位应该按照工资的3倍补偿,我要求公司把这几年应该补偿我的钱全部发给我。”
“一切要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你不经同意就不来上班,不开除你就已经优待了,还想要补偿?”经理对万华兰的态度很不理解。
万华兰却倔强地说:“这件事我没错,如果公司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她本想警告一下,没想到经理的态度出乎意料的“淡定”:“这是你的自由,我们无权干涉!”
万华兰气得浑身发抖,她在心里发誓,一定要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2012年2月14日,万华兰正式向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同事刘慧和方芳也因不满公司请假以及工资发放时间拖延等行为,向公司提出辞职。三人决定一起维权,之前几个辞职的同事得知万华兰要向公司维权,也要求加入。就这样,3人的维权“小团队”一下变成8人。
随后,万华兰等人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几次召集双方调解,然而,因兰海公司的强势态度,调解始终没有换来好结果。万华兰8人商量后决定,起诉北京兰海公司。
2012年2月底,万华兰等8人找到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钱树峰律师。钱律师得知她们的遭遇后,明确表示,兰海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并且,万华兰等几名员工的工龄已经达到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要求一年一签,这也违规,因此,除补偿员工年假工资外,公司还应支付未与万华兰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二倍工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钱律师表示,如果她们向法院起诉兰海公司,胜诉可能性很大。
有了律师的鼓励,2012年3月,万华兰等8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兰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万余元。
兰海公司听闻万华兰真的将他们起诉到法院,公司领导一改之前傲慢强硬态度,积极主动地找到万华兰要求和解,并诚恳地表示一定会尽早将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发给她们。
强势公司终败诉
有了公司的承诺,万华兰认为,能和解也好,省却打官司的繁琐。可是,她一直等啊等,却迟迟不见公司有所行动。多次去公司询问情况,公司领导都客气地接待她,却始终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日子一天天过去,万华兰心里疑惑起来:公司压根就没打算和解?
眼看已经进入6月,离判决书下来的日子越来越近。这天,万华兰接到同事韩倩的电话,韩倩是8名同事中的一名。电话里,韩倩吞吞吐吐地表达撤诉意愿。
万华兰没料到韩倩会突然退却,一时之间诧异不已,追问原因,韩倩便挂断电话。第二天,又有一名同事提出撤诉。
这下,万华兰觉得事情有些奇怪,立即给其他5名同事打电话。方芳告诉万华兰,公司领导挨个给她们打电话,只要撤诉,就会给她们一笔补偿金。如果继续“瞎闹”,一分钱都没有,还会输官司。
原来是这样!好在方芳没有退却,她旗帜鲜明地表示一定要起诉到底,不为补偿金,是为自己争口气。 方芳的坚决,让万华兰又有了信心,其他四人也纷纷表示不会撤诉。后来在大家劝说下,韩倩和另一名同事也放弃了撤诉想法。
2012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万华兰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裁定北京兰海公司支付万华兰等8名员工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法定休假加班工资、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未休年假300%的工资、2012年1月至2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1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让万华兰等人很满意,但兰海公司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2012年8月13日,兰海公司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7日,此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兰海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规定休5天年假,不存在没有休年假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提出申请休年假,公司将视为主动放弃休年假。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不同意支付她们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并签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上诉人_直遵守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公司的工资标准是浮动工资,提成部分与业绩挂钩,并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合同到期,公司也已经向员工发出续签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理由,兰海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而原告代理律师钱树峰认为,兰海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年休假规定,没有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或工龄安排员工年休假,显然是违法的,并且,兰海公司发布的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违法的规定对员工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兰海公司的申诉意见,认定兰海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虽然方式隐蔽,但的确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为提高执行效率,缩小此事对双方的影响,建议双方接受调解。
2013年5月初,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审和解:兰海公司撤回上诉,并在5月15日前按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的90%支付给万华兰等8名员工各项赔偿。
截至2013年5月15日,万华兰和其他几名同事已经拿到全部赔偿金,兰海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年休假规定做了修改,改为“工作满10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带薪年休假为15天”。
现在,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年休假了。万华兰说,她们8个人的努力,能促使公司修改规章制度,为大家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她们对这个结果很满意(应受访对象要求,文中万华兰为化名,其所工作公司名称也做了处理。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2011年11月的一天,正在北京兰海公司车间里忙碌的万华兰接到父亲的电话,说其母亲劳作时不慎摔伤腿,让她请假回家。挂了电话,她就匆匆找车间经理请十天假。谁知,经理却表示,短假可以批,长假有些困难。从2010年开始,兰海公司为不耽误工作,规定员工不许请长假。
万华兰强忍着内心的焦急对经理说:“我真的必须回家一趟,能不能通融一下,回来之后会加班把耽误的工作补上!”
“这是公司规定,我也没办法。”经理非常干脆地拒绝了。
走出经理办公室,万华兰的眼泪流了下来,为公司勤勤恳恳工作十几年,谁知经理还这样不通人情,又想到母亲受伤在床,她愈发伤心。
回到车间,同在车间工作的李妍注意到情绪低落的万华兰,忙关切地问怎么啦?万华兰心中郁闷,便一五一十地将请假被拒经过说出来。正逢下班时间,两人的谈话引起其他同事关注,大家纷纷围过来给万华兰出主意。
“国家有规定,职工可以带薪休假,工龄越长假期越长呢!你有十几年工龄了,有十天带薪年假呀。”车间里最年轻的罗小梅说。
“是啊,我可以休年假。”万华兰眼前一亮。第二天,她一大早就来到经理办公室,要求休年假。
见她提出休年假,经理皱着眉,半天才说:“请年假可以,不过公司规定只有5天。”
“怎么是5天?我的工龄已经超过10年,应该有10天啊!”万华兰不解!
“公司就这样规定的,你要是还想在公司做,就要守公司规矩!”经理的态度变得强硬起来。
万华兰心里也窝火,母亲摔伤,做女儿的回去探望天经地义,为什么公司百般刁难!她的声音也不知不觉抬高:“公司的规矩大还是国家的规矩大?这假不批也得批!”说完,怒气冲冲地走出经理办公室。当天下午,便收拾行李坐上回家的火车,直到休完10天年假,才回来。
2011年12月2日,回到公司上班第2天,万华兰被公司调到后勤部工作。后勤部大多是一些零碎活,不仅劳累繁琐,而且工资也比原先的岗位低。此外,公司领导还在大会上点名批评她,说她工作没有责任心,不服从公司管理等。
万华兰知道,这是变相惩罚自己。然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可这么多年,公司没补偿他们。
万华兰并不想当“刺儿头”,她只是想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
八女工集体辞职捍卫“休假权”
2012年1月10日,她找到经理,要求调回原岗位。但被经理严词拒绝。万华兰也豁出去了,争辩:“国家有规定,职工未休年假的,单位应该按照工资的3倍补偿,我要求公司把这几年应该补偿我的钱全部发给我。”
“一切要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你不经同意就不来上班,不开除你就已经优待了,还想要补偿?”经理对万华兰的态度很不理解。
万华兰却倔强地说:“这件事我没错,如果公司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她本想警告一下,没想到经理的态度出乎意料的“淡定”:“这是你的自由,我们无权干涉!”
万华兰气得浑身发抖,她在心里发誓,一定要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2012年2月14日,万华兰正式向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同事刘慧和方芳也因不满公司请假以及工资发放时间拖延等行为,向公司提出辞职。三人决定一起维权,之前几个辞职的同事得知万华兰要向公司维权,也要求加入。就这样,3人的维权“小团队”一下变成8人。
随后,万华兰等人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几次召集双方调解,然而,因兰海公司的强势态度,调解始终没有换来好结果。万华兰8人商量后决定,起诉北京兰海公司。
2012年2月底,万华兰等8人找到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钱树峰律师。钱律师得知她们的遭遇后,明确表示,兰海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并且,万华兰等几名员工的工龄已经达到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要求一年一签,这也违规,因此,除补偿员工年假工资外,公司还应支付未与万华兰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二倍工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钱律师表示,如果她们向法院起诉兰海公司,胜诉可能性很大。
有了律师的鼓励,2012年3月,万华兰等8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兰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万余元。
兰海公司听闻万华兰真的将他们起诉到法院,公司领导一改之前傲慢强硬态度,积极主动地找到万华兰要求和解,并诚恳地表示一定会尽早将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发给她们。
强势公司终败诉
有了公司的承诺,万华兰认为,能和解也好,省却打官司的繁琐。可是,她一直等啊等,却迟迟不见公司有所行动。多次去公司询问情况,公司领导都客气地接待她,却始终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日子一天天过去,万华兰心里疑惑起来:公司压根就没打算和解?
眼看已经进入6月,离判决书下来的日子越来越近。这天,万华兰接到同事韩倩的电话,韩倩是8名同事中的一名。电话里,韩倩吞吞吐吐地表达撤诉意愿。
万华兰没料到韩倩会突然退却,一时之间诧异不已,追问原因,韩倩便挂断电话。第二天,又有一名同事提出撤诉。
这下,万华兰觉得事情有些奇怪,立即给其他5名同事打电话。方芳告诉万华兰,公司领导挨个给她们打电话,只要撤诉,就会给她们一笔补偿金。如果继续“瞎闹”,一分钱都没有,还会输官司。
原来是这样!好在方芳没有退却,她旗帜鲜明地表示一定要起诉到底,不为补偿金,是为自己争口气。 方芳的坚决,让万华兰又有了信心,其他四人也纷纷表示不会撤诉。后来在大家劝说下,韩倩和另一名同事也放弃了撤诉想法。
2012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万华兰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裁定北京兰海公司支付万华兰等8名员工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法定休假加班工资、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未休年假300%的工资、2012年1月至2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1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让万华兰等人很满意,但兰海公司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2012年8月13日,兰海公司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7日,此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兰海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规定休5天年假,不存在没有休年假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提出申请休年假,公司将视为主动放弃休年假。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不同意支付她们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并签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上诉人_直遵守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公司的工资标准是浮动工资,提成部分与业绩挂钩,并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合同到期,公司也已经向员工发出续签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理由,兰海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而原告代理律师钱树峰认为,兰海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年休假规定,没有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或工龄安排员工年休假,显然是违法的,并且,兰海公司发布的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违法的规定对员工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兰海公司的申诉意见,认定兰海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虽然方式隐蔽,但的确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为提高执行效率,缩小此事对双方的影响,建议双方接受调解。
2013年5月初,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审和解:兰海公司撤回上诉,并在5月15日前按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的90%支付给万华兰等8名员工各项赔偿。
截至2013年5月15日,万华兰和其他几名同事已经拿到全部赔偿金,兰海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年休假规定做了修改,改为“工作满10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带薪年休假为15天”。
现在,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年休假了。万华兰说,她们8个人的努力,能促使公司修改规章制度,为大家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她们对这个结果很满意(应受访对象要求,文中万华兰为化名,其所工作公司名称也做了处理。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