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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中学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生姜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属地市场监管局以该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为由,拟对该校罚款30000元。对此处罚,当事学校提出异议,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应当免予处罚(罚款)。作者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如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相关法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免责(罚款)。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