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指导实践问题刍议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9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作为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福建省工商局在泉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刚性”监管方式之外,将行政指导这一非强制性的“柔性”监管方式全面引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以和谐监管调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互动的积极性,减少了摩擦,降低了行政成本,对市场监管、经济生活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然而在成功案例不断涌现同时,相对人被迫接受指导事件偶有耳闻,工商部门超越工商职能滥用行政指导干涉企业经营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工商行政指导需要回顾、分析行政指导实践中既存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指导的法律规范机制,促进工商行政指导的良性发展。
  
  一、回顾:当前工商行政指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1、行政指导异化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方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受我国传统“官本位”管制惯性影响,原本应当属于自愿、自由选择的行政指导项目,因为公权力机构的倡导与大力推行,相对人出于对不服从后果的惧怕心理违心地接受指导,行政指导便具有了本不该有的事实上的强制力。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更有甚者,在相对人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指导项目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既定的指导计划与项目,有的工商人员不仅强制侵害相对人的选择权,甚至对外散布部分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情况,致使社会公众对相对人的经营状况与守法诚信状况产生误会,实质性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指导泛化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领域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仍然是行政权力对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尽管这种干预相对而言较为轻微。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行政主体未必能够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做出完全准确、可行的指导决策,行政指导失误可能性完全存在。失误的行政指导不仅不利于实现指导者的初衷,反而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指导并不是可以不加区别适用于所有的监管领域和事项的,而是要遵循“适度可行”的原则。实践中,有的工商部门在看到行政指导优势时认为行政指导应该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盲目乐观地拓展指导领域与项目,超越职权范围与认知能力介入力所不能及的一些技术领域,干预企业经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有的工商部门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方式界限认识不清,以指导取代依法本应进行的处罚、强制等强制性行为,削弱了行政执法力度。甚至借行政指导之名办人情案,纵容违法行为。
  3、相对人利益均衡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工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任。工商部门针对特定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项目,应当审慎保护同领域、同行业未接受行政指导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部分利益群体受益、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实践中。有的工商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中忽视对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支持某些企业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侵害了同类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二)原因分析
  1、行政指导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督制约和纠错救济机制不完善,行政指导实践缺乏有效法律规制
  现行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中都能找寻出对行政指导的零星规定,但总体而言内容极少,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占比例极低,并且往往过于概括和抽象,可操作性差。尤其是行政指导程序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从而。一方面,因缺乏程序法的有效约束,行政指导行为流于主观随意,加之纠错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健全,一迨失误,往往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指导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暗箱操作”,违法或不当运用行政指导,致使某些利益群体受益而有损于整体公平竞争秩序,出现显失公正等社会问题。
  2、行政人员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在福建省工商局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工商部门对于行政指导的重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于行政指导这一内涵丰富的概念还缺乏系统、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行政指导的可行领域、项目等事项缺乏必要的研究,高估行政指导的作用,急于将行政指导不加区别推广至所有的工商监管领域和事项,甚至用行政指导来取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执法手段,导致实践中行政指导的泛化:而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一些工商人员习惯于以强制方式开展工作,也导致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容易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
  3、相对人有限参与,影响指导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相对人的充分参与是行政指导内在合理性能够得以体现的一个必要条件。行政指导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为什么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个体理性是有限的,个人对于事物的认知程度是受到各方面条件制约的,行政机构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为相对人提供建议,相对人利用自己在熟悉领域的认知能力作出判断,可能质疑、否定行政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而正是在多元信息的充分交流、整合中,最大程度地促进了指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现行的行政指导运作机制中,相对人对于指导项目的前期参与严重不足,不能在项目调研、考察阶段充分介入、发表意见、参与论证,项目制订后在是否接受指导问题上又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不能完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判断权,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指导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执行力度。
  
  二、建议:完善工商行政指导法律规范机制
  
  行政指导是一初衷良好的制度设计,实践中却存在上述诸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又尽可能地避免其弊端?显而易见,将行政指导充分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程序控制才能减少行政恣意,实现行政指导初衷。我国《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第八章对行政指导问题作出专章规定,具体明确了行政指导的定义、法律依据、原则、适用范围、方式、程序、救济等问题。在相关立法通过之前,作为行政指导的大力推行者,工商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应注意完善如下程序,推进行政指导规范化运作:
  1、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控制和监督。防范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泛化与异化
  工商部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要切实遵循“适度可行”的原则,确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观念。有所筛选、有 所侧重,找准切入点,切勿超越职权范围越权行事。或超越认知能力介入力所不能及的领域与事项。要科学认识适用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同行政执法手段的情形、领域、事项和阶段,避免将行政指导不加区别推广至所有的工商监管领域和事项,在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工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制度,对于监督的内容、方式、纠错办法、过错责任等做出细致规定,防止指导行为偏离正确轨道。同时,要充分发挥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进行全面控制和监管。
  2、加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力度,提高行政指导的透明化程度
  行政主体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改变社会公众参与空间有限的现状,不仅重大指导项目上要积极推行审议制度,一般项目在制订过程中也要充分吸纳相对人的合理化建议,避免出现自己主观臆断制订项目、制订之后一意孤行强迫相对人接受指导项目的情况。通过公开相关法律文件、信息,公开说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切实增强工商行政指导行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取得公众的支持与认同。
  3、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指导责任机制,完善行政指导救济途径
  健全的责任机制是行政法治的生命。理论上。当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采取错误的行政指导、改变已经实施的行政指导等,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的行为与相对人的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相对人所受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具体而言可以明确规定下述三种应予赔偿的情形: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由于行政机关改变或否认该行政指导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相对人接受、服从行政指导,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错误的行政指导,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至于行政指导补偿规定,迄今法无明文,实践中做法不一。如《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暂行办法》(讨论稿)第88条规定:工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指导,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排除了补偿规定的适用。泉州市《行政指导程序规定》第37条则规定:行政相对人因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实施指导的工商机关给予一定补偿。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受认识局限,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负担和特别牺牲、特别补救的原则,给予公平补偿。明文肯定了补偿规定的适用。迄今各地行政指导实践中,尚未发生补偿案例。
  我们认为,理论上说,是否服从指导是相对人的自愿选择,因此权益受损不能一概归责于行政指导。但在现行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指导程序不够透明公开的现状下,应当试行补偿规定,敦促行政主体审慎开展适度可行的行政指导,保护行政相对人正当合理的利益。从而,既防止行政主体泛化行政指导、滥用行政指导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也规约行政主体的行为,防止其在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反复无常,否认做过行政指导,或者拖延、拒绝履行承诺职责。
  
  三、展望:工商行政指导与法治工商建设
  
  基于法治工商改革走向,行政指导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监管方式,作为在政府与市场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既充分体现合法行政色彩,又尽情展示合理行政内涵,体现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谐监管的精神实质,创新了行政执法方式。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为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提供了契机,与法治工商的实质内核相契合。同时,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温和、灵活的行政行为方式可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有效契合,共同作用于法治工商建构与法治社会运作。
  全力建设法治工商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法治系统工程。对工商行政指导实践及时总结、适度前瞻,是法治工商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其他文献
反腐短信、廉政网页、廉政公益宣传牌、廉政歌曲大赛……通过这些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廉政文化建设渗透到干部职工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已经成为江西省万安县工商局廉政文化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围绕这一理念,去年以来,江西省万安县工商局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进机关、入市场、下基层活动。该局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结合反面典型开展学习讨论:借助现代化的媒介手段,开通万安县工商局廉政网站,实
期刊
2011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理论,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重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理论来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全面落实“五个更加”,服务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一、践行“服务为先”理念,规范社会行为    服
期刊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纠纷问题由来已久。自1993年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商标侵权案以来,十几年过去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由“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情况更为严重。在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中,近年来,“傍名牌”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框架下的双边谈判中被美方作为了谈判的筹码。对此问题,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国家
期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后,外资企业发展迅速,且从独资到合资、合作和合伙等形式的多样性发展,这对我们在同外资合资合作中如何保护好中方利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主管外资注册关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保护国家利益中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和我国的各种权益不受侵害。    一、当前外商侵占中方利益的主要表现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国资本已进入我国经济的大部分
期刊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代表总局党组对做好“十二五”时期,尤其是2011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五个更加”的要求。“五个更加”是对“四个统一”、“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个只有”、“四高目标”等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是工商行政管理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也是科学发展观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坚持做到“五个更加”,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应新形势
期刊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类。自行清算又被称为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己组织的清算,自行清算既适用于自愿解散,义适用于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期刊
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是祖国大陆距离台湾最近的省份,所辖平潭岛距离台湾新竹市仅130公里。闽台两地关系源远流长,福建是台湾同胞主要祖籍地,有着独特的区位地理优势和人缘优势。一直是全国对台工作的前沿。  近年来,福建省工商系统在福建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围绕服务福建跨越发展,把握“四个只有”,着力“四高目标”,做到“四新要求”,紧密结
期刊
座谈会上的讲话  周伯华  同志们:  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上半年的工作,部署安排下半年的工作,重点研究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问题。两天来,各省区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介绍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打算,相互借鉴学习,交流了经验。有九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准备充分,内容丰富,效果很好。总局四位领导讲了很好的意见,对
期刊
我国尚处在转型社会阶段,一些法律制度尚不甚完善,法律空白也随处可见,国家为了填补立法上的空白,每年会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对原来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对旧的制度的继承和采纳,也有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对原来规定的否定,不具备连续性,因而给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风险、影响和困难。本文就《物权法》第77条“住改商”的规定对工商注册登记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之策发表自己的观点,
期刊
2008年6月11日,京津沪渝穗工商学会“与改革开放同行 助市场经济成长”理论研讨会在上海举办。来自京、津、沪、渝、穗五城市的工商学会秘书长及部分理论骨干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工商学会和上海市社科联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还邀请了上海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有关专家学者及浙、闽、冀工商学会秘书长到会共同研讨,研讨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的要求,重点研讨了改革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