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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作为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福建省工商局在泉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刚性”监管方式之外,将行政指导这一非强制性的“柔性”监管方式全面引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以和谐监管调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互动的积极性,减少了摩擦,降低了行政成本,对市场监管、经济生活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然而在成功案例不断涌现同时,相对人被迫接受指导事件偶有耳闻,工商部门超越工商职能滥用行政指导干涉企业经营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工商行政指导需要回顾、分析行政指导实践中既存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指导的法律规范机制,促进工商行政指导的良性发展。
一、回顾:当前工商行政指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1、行政指导异化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方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受我国传统“官本位”管制惯性影响,原本应当属于自愿、自由选择的行政指导项目,因为公权力机构的倡导与大力推行,相对人出于对不服从后果的惧怕心理违心地接受指导,行政指导便具有了本不该有的事实上的强制力。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更有甚者,在相对人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指导项目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既定的指导计划与项目,有的工商人员不仅强制侵害相对人的选择权,甚至对外散布部分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情况,致使社会公众对相对人的经营状况与守法诚信状况产生误会,实质性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指导泛化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领域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仍然是行政权力对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尽管这种干预相对而言较为轻微。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行政主体未必能够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做出完全准确、可行的指导决策,行政指导失误可能性完全存在。失误的行政指导不仅不利于实现指导者的初衷,反而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指导并不是可以不加区别适用于所有的监管领域和事项的,而是要遵循“适度可行”的原则。实践中,有的工商部门在看到行政指导优势时认为行政指导应该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盲目乐观地拓展指导领域与项目,超越职权范围与认知能力介入力所不能及的一些技术领域,干预企业经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有的工商部门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方式界限认识不清,以指导取代依法本应进行的处罚、强制等强制性行为,削弱了行政执法力度。甚至借行政指导之名办人情案,纵容违法行为。
3、相对人利益均衡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工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任。工商部门针对特定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项目,应当审慎保护同领域、同行业未接受行政指导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部分利益群体受益、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实践中。有的工商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中忽视对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支持某些企业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侵害了同类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二)原因分析
1、行政指导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督制约和纠错救济机制不完善,行政指导实践缺乏有效法律规制
现行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中都能找寻出对行政指导的零星规定,但总体而言内容极少,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占比例极低,并且往往过于概括和抽象,可操作性差。尤其是行政指导程序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从而。一方面,因缺乏程序法的有效约束,行政指导行为流于主观随意,加之纠错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健全,一迨失误,往往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指导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暗箱操作”,违法或不当运用行政指导,致使某些利益群体受益而有损于整体公平竞争秩序,出现显失公正等社会问题。
2、行政人员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在福建省工商局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工商部门对于行政指导的重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于行政指导这一内涵丰富的概念还缺乏系统、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行政指导的可行领域、项目等事项缺乏必要的研究,高估行政指导的作用,急于将行政指导不加区别推广至所有的工商监管领域和事项,甚至用行政指导来取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执法手段,导致实践中行政指导的泛化:而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一些工商人员习惯于以强制方式开展工作,也导致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容易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
3、相对人有限参与,影响指导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相对人的充分参与是行政指导内在合理性能够得以体现的一个必要条件。行政指导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为什么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个体理性是有限的,个人对于事物的认知程度是受到各方面条件制约的,行政机构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为相对人提供建议,相对人利用自己在熟悉领域的认知能力作出判断,可能质疑、否定行政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而正是在多元信息的充分交流、整合中,最大程度地促进了指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现行的行政指导运作机制中,相对人对于指导项目的前期参与严重不足,不能在项目调研、考察阶段充分介入、发表意见、参与论证,项目制订后在是否接受指导问题上又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不能完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判断权,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指导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执行力度。
二、建议:完善工商行政指导法律规范机制
行政指导是一初衷良好的制度设计,实践中却存在上述诸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又尽可能地避免其弊端?显而易见,将行政指导充分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程序控制才能减少行政恣意,实现行政指导初衷。我国《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第八章对行政指导问题作出专章规定,具体明确了行政指导的定义、法律依据、原则、适用范围、方式、程序、救济等问题。在相关立法通过之前,作为行政指导的大力推行者,工商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应注意完善如下程序,推进行政指导规范化运作:
1、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控制和监督。防范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泛化与异化
工商部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要切实遵循“适度可行”的原则,确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观念。有所筛选、有 所侧重,找准切入点,切勿超越职权范围越权行事。或超越认知能力介入力所不能及的领域与事项。要科学认识适用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同行政执法手段的情形、领域、事项和阶段,避免将行政指导不加区别推广至所有的工商监管领域和事项,在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工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制度,对于监督的内容、方式、纠错办法、过错责任等做出细致规定,防止指导行为偏离正确轨道。同时,要充分发挥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进行全面控制和监管。
2、加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力度,提高行政指导的透明化程度
行政主体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改变社会公众参与空间有限的现状,不仅重大指导项目上要积极推行审议制度,一般项目在制订过程中也要充分吸纳相对人的合理化建议,避免出现自己主观臆断制订项目、制订之后一意孤行强迫相对人接受指导项目的情况。通过公开相关法律文件、信息,公开说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切实增强工商行政指导行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取得公众的支持与认同。
3、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指导责任机制,完善行政指导救济途径
健全的责任机制是行政法治的生命。理论上。当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采取错误的行政指导、改变已经实施的行政指导等,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的行为与相对人的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相对人所受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具体而言可以明确规定下述三种应予赔偿的情形: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由于行政机关改变或否认该行政指导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相对人接受、服从行政指导,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错误的行政指导,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至于行政指导补偿规定,迄今法无明文,实践中做法不一。如《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暂行办法》(讨论稿)第88条规定:工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指导,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排除了补偿规定的适用。泉州市《行政指导程序规定》第37条则规定:行政相对人因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实施指导的工商机关给予一定补偿。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受认识局限,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负担和特别牺牲、特别补救的原则,给予公平补偿。明文肯定了补偿规定的适用。迄今各地行政指导实践中,尚未发生补偿案例。
我们认为,理论上说,是否服从指导是相对人的自愿选择,因此权益受损不能一概归责于行政指导。但在现行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指导程序不够透明公开的现状下,应当试行补偿规定,敦促行政主体审慎开展适度可行的行政指导,保护行政相对人正当合理的利益。从而,既防止行政主体泛化行政指导、滥用行政指导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也规约行政主体的行为,防止其在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反复无常,否认做过行政指导,或者拖延、拒绝履行承诺职责。
三、展望:工商行政指导与法治工商建设
基于法治工商改革走向,行政指导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监管方式,作为在政府与市场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既充分体现合法行政色彩,又尽情展示合理行政内涵,体现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谐监管的精神实质,创新了行政执法方式。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为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提供了契机,与法治工商的实质内核相契合。同时,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温和、灵活的行政行为方式可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有效契合,共同作用于法治工商建构与法治社会运作。
全力建设法治工商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法治系统工程。对工商行政指导实践及时总结、适度前瞻,是法治工商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一、回顾:当前工商行政指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1、行政指导异化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方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受我国传统“官本位”管制惯性影响,原本应当属于自愿、自由选择的行政指导项目,因为公权力机构的倡导与大力推行,相对人出于对不服从后果的惧怕心理违心地接受指导,行政指导便具有了本不该有的事实上的强制力。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更有甚者,在相对人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指导项目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既定的指导计划与项目,有的工商人员不仅强制侵害相对人的选择权,甚至对外散布部分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情况,致使社会公众对相对人的经营状况与守法诚信状况产生误会,实质性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指导泛化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领域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仍然是行政权力对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尽管这种干预相对而言较为轻微。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行政主体未必能够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做出完全准确、可行的指导决策,行政指导失误可能性完全存在。失误的行政指导不仅不利于实现指导者的初衷,反而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指导并不是可以不加区别适用于所有的监管领域和事项的,而是要遵循“适度可行”的原则。实践中,有的工商部门在看到行政指导优势时认为行政指导应该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盲目乐观地拓展指导领域与项目,超越职权范围与认知能力介入力所不能及的一些技术领域,干预企业经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有的工商部门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方式界限认识不清,以指导取代依法本应进行的处罚、强制等强制性行为,削弱了行政执法力度。甚至借行政指导之名办人情案,纵容违法行为。
3、相对人利益均衡问题
这是行政指导实施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工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任。工商部门针对特定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项目,应当审慎保护同领域、同行业未接受行政指导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部分利益群体受益、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实践中。有的工商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中忽视对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支持某些企业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侵害了同类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二)原因分析
1、行政指导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督制约和纠错救济机制不完善,行政指导实践缺乏有效法律规制
现行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中都能找寻出对行政指导的零星规定,但总体而言内容极少,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占比例极低,并且往往过于概括和抽象,可操作性差。尤其是行政指导程序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从而。一方面,因缺乏程序法的有效约束,行政指导行为流于主观随意,加之纠错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健全,一迨失误,往往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指导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暗箱操作”,违法或不当运用行政指导,致使某些利益群体受益而有损于整体公平竞争秩序,出现显失公正等社会问题。
2、行政人员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在福建省工商局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工商部门对于行政指导的重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于行政指导这一内涵丰富的概念还缺乏系统、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行政指导的可行领域、项目等事项缺乏必要的研究,高估行政指导的作用,急于将行政指导不加区别推广至所有的工商监管领域和事项,甚至用行政指导来取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执法手段,导致实践中行政指导的泛化:而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一些工商人员习惯于以强制方式开展工作,也导致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容易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
3、相对人有限参与,影响指导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相对人的充分参与是行政指导内在合理性能够得以体现的一个必要条件。行政指导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为什么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个体理性是有限的,个人对于事物的认知程度是受到各方面条件制约的,行政机构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为相对人提供建议,相对人利用自己在熟悉领域的认知能力作出判断,可能质疑、否定行政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而正是在多元信息的充分交流、整合中,最大程度地促进了指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现行的行政指导运作机制中,相对人对于指导项目的前期参与严重不足,不能在项目调研、考察阶段充分介入、发表意见、参与论证,项目制订后在是否接受指导问题上又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不能完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判断权,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指导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执行力度。
二、建议:完善工商行政指导法律规范机制
行政指导是一初衷良好的制度设计,实践中却存在上述诸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又尽可能地避免其弊端?显而易见,将行政指导充分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程序控制才能减少行政恣意,实现行政指导初衷。我国《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第八章对行政指导问题作出专章规定,具体明确了行政指导的定义、法律依据、原则、适用范围、方式、程序、救济等问题。在相关立法通过之前,作为行政指导的大力推行者,工商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应注意完善如下程序,推进行政指导规范化运作:
1、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控制和监督。防范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泛化与异化
工商部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要切实遵循“适度可行”的原则,确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观念。有所筛选、有 所侧重,找准切入点,切勿超越职权范围越权行事。或超越认知能力介入力所不能及的领域与事项。要科学认识适用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同行政执法手段的情形、领域、事项和阶段,避免将行政指导不加区别推广至所有的工商监管领域和事项,在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工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制度,对于监督的内容、方式、纠错办法、过错责任等做出细致规定,防止指导行为偏离正确轨道。同时,要充分发挥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进行全面控制和监管。
2、加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力度,提高行政指导的透明化程度
行政主体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改变社会公众参与空间有限的现状,不仅重大指导项目上要积极推行审议制度,一般项目在制订过程中也要充分吸纳相对人的合理化建议,避免出现自己主观臆断制订项目、制订之后一意孤行强迫相对人接受指导项目的情况。通过公开相关法律文件、信息,公开说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切实增强工商行政指导行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取得公众的支持与认同。
3、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指导责任机制,完善行政指导救济途径
健全的责任机制是行政法治的生命。理论上。当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采取错误的行政指导、改变已经实施的行政指导等,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的行为与相对人的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相对人所受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具体而言可以明确规定下述三种应予赔偿的情形: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由于行政机关改变或否认该行政指导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相对人接受、服从行政指导,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错误的行政指导,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至于行政指导补偿规定,迄今法无明文,实践中做法不一。如《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暂行办法》(讨论稿)第88条规定:工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指导,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排除了补偿规定的适用。泉州市《行政指导程序规定》第37条则规定:行政相对人因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实施指导的工商机关给予一定补偿。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受认识局限,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负担和特别牺牲、特别补救的原则,给予公平补偿。明文肯定了补偿规定的适用。迄今各地行政指导实践中,尚未发生补偿案例。
我们认为,理论上说,是否服从指导是相对人的自愿选择,因此权益受损不能一概归责于行政指导。但在现行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指导程序不够透明公开的现状下,应当试行补偿规定,敦促行政主体审慎开展适度可行的行政指导,保护行政相对人正当合理的利益。从而,既防止行政主体泛化行政指导、滥用行政指导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也规约行政主体的行为,防止其在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后反复无常,否认做过行政指导,或者拖延、拒绝履行承诺职责。
三、展望:工商行政指导与法治工商建设
基于法治工商改革走向,行政指导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监管方式,作为在政府与市场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既充分体现合法行政色彩,又尽情展示合理行政内涵,体现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谐监管的精神实质,创新了行政执法方式。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为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提供了契机,与法治工商的实质内核相契合。同时,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温和、灵活的行政行为方式可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有效契合,共同作用于法治工商建构与法治社会运作。
全力建设法治工商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法治系统工程。对工商行政指导实践及时总结、适度前瞻,是法治工商建设中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