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咨询台:我是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去年公司销售部门汪某没有完成年度定额销售任务,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决定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向其发出了岗位调整通知书,要求汪某今年元旦节后2014年1月2日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但汪某接通知后对调岗决定不服,既没有按时去新岗位报到,也未去原有工作岗位上班。随后公司先后通过致电、发送书面通知函的方式,希望汪某回公司上班,但是一周后王某仍未到岗。公司决定根据规章制度以汪某连续旷工6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上述处理合符法律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