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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进入机动化社会,其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处于相对稳定阶段,在驾驶人日常管理方面有着完善的科学体系。其中驾驶人再教育作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高龄驾驶人、违法驾驶人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再教育,能够有效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本文选取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驾驶人再教育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在驾驶人再教育方面的特点,为完善我国驾驶人再教育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驾驶人;再教育;交通违法;驾驶证审验
引言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在上世纪就早已进入机动化社会,其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相对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在驾驶人日常监管制度方面尚不完善,在驾驶人再教育方面,一是当前驾驶人再教育人群分类无针对性,二是缺乏有效的再教育手段。因此,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驾驶人再教育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对改善我国驾驶人再教育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驾驶人再教育人群分类研究
1.1针对交通违法累积记分驾驶人
同我国一样,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交通违法累积达到一定分数的驾驶人开展再教育的法律规定。如日本针对轻微违法(累计分数为6分并无前科)的驾驶人要求参加“轻微违法讲习”,而多次交通违法导致驾驶证被扣留或暂停使用的驾驶人必须参加“被吊扣者讲习”,该讲习又根据交通违法的严重程度(如违法记分数量)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讲习,参加讲习后依据驾驶人表现可适当缩短处分时间[1],具体时间分配如下:
1.2针对单项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
除了对于多项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的驾驶人进行再教育之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还针对单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再教育。如英国“国家驾驶人违法再教育计划”,专门针对超速驾驶人制定了“国家速度意识课程”,针对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制定了“国家驾驶改进和警觉性课程”[2]。香港开展的“驾驶改进计划”旨在推广道路安全意识,鼓励驾驶人遵守交通条例。“驾驶改进计划”除了针对两年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0分的驾驶人之外,对于有危险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也要求参加该课程[3],驾驶人可以通过参加该课程减免交通违法记分3分。
1.3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许多国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也要求参加再教育课程。如美国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汽车驾驶人两年内,对三起甚至更多“附加费事故”(指因为因过失或交通违规导致保险费用增加的事故)负有责任,该驾驶人必须参加驾驶人再教育课程,并通过考试[4]。参加该课程通过考试的驾驶人有机会避免被法庭指控。
1.4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相比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承担着载客运货的驾驶任务,必须在日常管理中重视对于这类群体的再教育工作。如日本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安全驾驶管理员制度,规定凡是拥有1辆以上核载超过11人客车的企业,均要设立1至2名安全驾驶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内的驾驶入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5]。
1.5针对高龄驾驶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驾驶人的体力、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逐渐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驾驶安全。针对高龄驾驶人,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交通和公用事业厅公路安全处推出“55岁驾驶员进修课程”,该课程由驾驶人自愿参加,通过该课程增强驾驶自信心、学习最新的交通法规和技术、找出不良驾驶习惯并加以改正。
1.6针对需要驾驶证审验的驾驶人
利用定期的驾驶证审验机会,对驾驶人进行再教育,也是各国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普遍做法。如日本对于没有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驾驶证审验的驾驶人进行半小时教育,使用录像等视听觉教材对交通事故案例、安全驾驶知识等进行讲解,另外,初次参加审验的驾驶人还要增加汽车驾驶等基础性知识的练习[1]。
驾驶人再教育内容和形式
2.1多种课堂学习方式
为了提高驾驶人再教育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驾驶人再教育不仅局限于课堂授课、观看视频等传统手段。日本在驾驶人再教育方面注重投入人力及科技力量,在对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时,不是采用空洞的单纯说教,而是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育手段,设计出不同的趣味性的互动式教育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成果[6]。
2.2增加实际道路训练
单纯的课堂教育只能提高驾驶人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安全文明意识,部分国家为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增加了实际道路训练。如英国规定超速驾驶人必须参加5个小时的再教育课程,其中4个小时的课程是课堂理论,1个小时的课程是实际道路驾驶操作。
2.3自愿参加社会活动
除了课堂学习和实际道路训练之外,参加再教育的驾驶人还可以参加社会活动,在荷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每年仍要集中接受培训。其中就包括到医院看望、照顾车祸受伤人员[1]。德国警方从2000年开始,率先开展“营运车驾驶人定期会谈”活动,选择某一固定日期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路边设立站点,开展座谈交流,为职业驾驶人提供与警方交流、接受安全意识培训的机会[7]。
驾驶人再教育机构研究
3.1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驾驶人再教育
少数国家和地区由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开展驾驶人再教育工作。我国台湾地区由交通警察负责开展驾驶人再教育工作,在台湾《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办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讲习由公路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就其主管业务办理之。”
3.2官方指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再教育 很多国家不由官方直接开展驾驶人再教育,而是通过官方认证的形式,由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驾驶人再教育,驾驶人可以自由选择到任意满足资质的机构参加课程。香港政府规定驾驶人可以自由选择参加“驾驶改进计划”的学校,官方不做指定,在完成第1节“驾驶改进计划”课程之后,无论有何原因,驾驶入都选择另一家驾驶改进学校,注册报读第2节的课程[3]。
结语
从上述国家的驾驶人再教育制度上来看,我国驾驶人再教育工作还需要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从驾驶人再教育人群分类、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培训机构等方面提出针对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改进措施,完善驾驶人再教育制度,为驾驶人日常管理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不断提高我国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文明素质。
参考文献:
[1]杨钧,部分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与驾驶人安全管理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66-172
[2]英国哈特尔浦郡政府,国家驾驶人违法再培训计划,[EB/OLl.(2014-05-09)[2014-05-13]
http://www.hardepool.gov.uk/info/100011/transport_and_streets/1462/national_driver_offender_retraining_scheme_ndors
[3]香港运输署,驾驶改进计划,[EB/OL](2014-05-08)[2014-05-13]
http://www.td.gov.hk/sc/road_safety/safe_motoring_guides/driver_imp rovement_s cheme/index.html
[4]美国马萨诸塞州国家安全委员会,马萨诸塞州驾驶人再培训项目,[EB/OL].(2012-07-20)[2014-05-13]
http://www.safetyserve.com/drive-nsc/faq.asp?cid=DRP
[5]刘邕,世界各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瞥[J].安全生产与监督,2011(03):50-52
[6]高万云,郑勇城市汽车化后驾驶员再教育问题初探[J].城市交通,2012(4):1-5
[7]汶爱萍,邱惠敏,国外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措施简介|J].道路交通与安全,2010(3):59-64
关键词:驾驶人;再教育;交通违法;驾驶证审验
引言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在上世纪就早已进入机动化社会,其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相对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在驾驶人日常监管制度方面尚不完善,在驾驶人再教育方面,一是当前驾驶人再教育人群分类无针对性,二是缺乏有效的再教育手段。因此,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驾驶人再教育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对改善我国驾驶人再教育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驾驶人再教育人群分类研究
1.1针对交通违法累积记分驾驶人
同我国一样,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交通违法累积达到一定分数的驾驶人开展再教育的法律规定。如日本针对轻微违法(累计分数为6分并无前科)的驾驶人要求参加“轻微违法讲习”,而多次交通违法导致驾驶证被扣留或暂停使用的驾驶人必须参加“被吊扣者讲习”,该讲习又根据交通违法的严重程度(如违法记分数量)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讲习,参加讲习后依据驾驶人表现可适当缩短处分时间[1],具体时间分配如下:
1.2针对单项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
除了对于多项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的驾驶人进行再教育之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还针对单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再教育。如英国“国家驾驶人违法再教育计划”,专门针对超速驾驶人制定了“国家速度意识课程”,针对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制定了“国家驾驶改进和警觉性课程”[2]。香港开展的“驾驶改进计划”旨在推广道路安全意识,鼓励驾驶人遵守交通条例。“驾驶改进计划”除了针对两年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0分的驾驶人之外,对于有危险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也要求参加该课程[3],驾驶人可以通过参加该课程减免交通违法记分3分。
1.3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许多国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也要求参加再教育课程。如美国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汽车驾驶人两年内,对三起甚至更多“附加费事故”(指因为因过失或交通违规导致保险费用增加的事故)负有责任,该驾驶人必须参加驾驶人再教育课程,并通过考试[4]。参加该课程通过考试的驾驶人有机会避免被法庭指控。
1.4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相比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承担着载客运货的驾驶任务,必须在日常管理中重视对于这类群体的再教育工作。如日本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安全驾驶管理员制度,规定凡是拥有1辆以上核载超过11人客车的企业,均要设立1至2名安全驾驶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内的驾驶入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5]。
1.5针对高龄驾驶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驾驶人的体力、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逐渐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驾驶安全。针对高龄驾驶人,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交通和公用事业厅公路安全处推出“55岁驾驶员进修课程”,该课程由驾驶人自愿参加,通过该课程增强驾驶自信心、学习最新的交通法规和技术、找出不良驾驶习惯并加以改正。
1.6针对需要驾驶证审验的驾驶人
利用定期的驾驶证审验机会,对驾驶人进行再教育,也是各国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普遍做法。如日本对于没有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驾驶证审验的驾驶人进行半小时教育,使用录像等视听觉教材对交通事故案例、安全驾驶知识等进行讲解,另外,初次参加审验的驾驶人还要增加汽车驾驶等基础性知识的练习[1]。
驾驶人再教育内容和形式
2.1多种课堂学习方式
为了提高驾驶人再教育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驾驶人再教育不仅局限于课堂授课、观看视频等传统手段。日本在驾驶人再教育方面注重投入人力及科技力量,在对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时,不是采用空洞的单纯说教,而是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育手段,设计出不同的趣味性的互动式教育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成果[6]。
2.2增加实际道路训练
单纯的课堂教育只能提高驾驶人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安全文明意识,部分国家为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增加了实际道路训练。如英国规定超速驾驶人必须参加5个小时的再教育课程,其中4个小时的课程是课堂理论,1个小时的课程是实际道路驾驶操作。
2.3自愿参加社会活动
除了课堂学习和实际道路训练之外,参加再教育的驾驶人还可以参加社会活动,在荷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每年仍要集中接受培训。其中就包括到医院看望、照顾车祸受伤人员[1]。德国警方从2000年开始,率先开展“营运车驾驶人定期会谈”活动,选择某一固定日期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路边设立站点,开展座谈交流,为职业驾驶人提供与警方交流、接受安全意识培训的机会[7]。
驾驶人再教育机构研究
3.1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驾驶人再教育
少数国家和地区由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开展驾驶人再教育工作。我国台湾地区由交通警察负责开展驾驶人再教育工作,在台湾《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办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讲习由公路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就其主管业务办理之。”
3.2官方指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再教育 很多国家不由官方直接开展驾驶人再教育,而是通过官方认证的形式,由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驾驶人再教育,驾驶人可以自由选择到任意满足资质的机构参加课程。香港政府规定驾驶人可以自由选择参加“驾驶改进计划”的学校,官方不做指定,在完成第1节“驾驶改进计划”课程之后,无论有何原因,驾驶入都选择另一家驾驶改进学校,注册报读第2节的课程[3]。
结语
从上述国家的驾驶人再教育制度上来看,我国驾驶人再教育工作还需要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从驾驶人再教育人群分类、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培训机构等方面提出针对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改进措施,完善驾驶人再教育制度,为驾驶人日常管理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不断提高我国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文明素质。
参考文献:
[1]杨钧,部分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与驾驶人安全管理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66-172
[2]英国哈特尔浦郡政府,国家驾驶人违法再培训计划,[EB/OLl.(2014-05-09)[2014-05-13]
http://www.hardepool.gov.uk/info/100011/transport_and_streets/1462/national_driver_offender_retraining_scheme_ndors
[3]香港运输署,驾驶改进计划,[EB/OL](2014-05-08)[2014-05-13]
http://www.td.gov.hk/sc/road_safety/safe_motoring_guides/driver_imp rovement_s cheme/index.html
[4]美国马萨诸塞州国家安全委员会,马萨诸塞州驾驶人再培训项目,[EB/OL].(2012-07-20)[2014-05-13]
http://www.safetyserve.com/drive-nsc/faq.asp?cid=DRP
[5]刘邕,世界各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瞥[J].安全生产与监督,2011(03):50-52
[6]高万云,郑勇城市汽车化后驾驶员再教育问题初探[J].城市交通,2012(4):1-5
[7]汶爱萍,邱惠敏,国外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措施简介|J].道路交通与安全,201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