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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专利审查实践中,通常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谓“三步法”,是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这三个步骤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