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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是中国民间习惯法的一个效力来源。“报”之效力可分为两种:一是正面的互惠之报,它维系了互助、互利的诸多习惯法的效力;二是“报应”、报复之报,它形成了某种现实的或心理的压力,同样赋予习惯法以效力。“报”这一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及其对民间习惯法的效力保障,对于当代社会的法律秩序塑造,亦不乏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