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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摘要:互联网金融是推动中国金融业改革的重要动力,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种不同特质的行业融合后产生的“新物种”,使得其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与防范,一旦积聚到一定的程度,就会演变为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因此,完善现行金融立法、从法律上来加强金融监管、培养金融法律意识对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风险控制
在社会发展的今天,金融在绝大多数国家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的国家,金融的地位越高,由此可知,金融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神经中枢”。国家的经济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体现在金融领域,当风险“量”在不断的积聚时,倘若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及时将其化解,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必将引起“质”的变化,即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了控制与预防金融风险,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不同学科尤其是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的智士们贡献了诸多的建言和良策,不管是在理论上抑或是实践上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在法治理念逐渐被普遍推崇的今天,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需仰赖于法律制度的安排,走法治化之路。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分类
互联网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自营的互联网平台,,推出的适合网民特点的金融产品,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第三方支付。它是一些非银行机构依靠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各大银行签约,在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方式,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
2.互联网直销基金。其本质实为通过互联网直销的货币市场基金,这以2013年7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余额宝为代表。此类基金可以当天赎回,与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同,“宝宝”类基金一元起购,几乎无申购门槛,用户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查知每日收益,体验极佳。不过,今年以来面对巨额赎回压力,一些“宝宝”类产品对赎回时间与赎回金额作一定的限制。
3.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代表性企业包括拍拍贷、人人贷、翼龙贷、新新贷等。
4.众筹。其通常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网站发布其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代表性企业有点名时间、众筹网、天使汇等。
5.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通过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代表性企业有众安在线等。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表现
1.政策和法规高度不确定性风险。作为新生业态,互联网金融缺乏直接针对性的法律,很多领域缺乏法律监管,政治和法律多处空白或者漏洞,往往是新出现某种产品领域,后出台监管政策。
2.金融和网络安全风险的叠加。互联网金融机构既包括了传统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同时也涉及了网络安全方面的风险,导致风险累加,这一切最后都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3.信息易被滥用的风险。在大数据时代,各机构推崇对种种数据无止境地收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带来的移动互联网传播方式令个人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向外暴露,并且难以控制。除个人隐私以外,商业秘密等各类信息很容易被泄露。网络在消除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让个人变得缺乏隐私。
4.可信证据保存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所有借贷、投资等行为基本上都是用电子合同或者是电子证据数据来表示。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是诉讼,如何向公安、司法机构证明电子数据所包含的交易信息完整、可靠和真实的,就存在很大的问题。
法律机制防控金融风险的建议
1.完善金融立法
目前,我国处在自我转型和与世界融合的交织境地,金融立法及其完善应注意现实和未来的情势,以统筹规划、科学谨慎的思维对待金融风险,让法律能在金融发展与运行中有所作为,通过立法手段推进金融市场的统一和整合,明确金融活动的统一规则,譬如证券的发行、基金的托管、票据的结算等。平等对待金融主体,严格约束主体的金融交易行为,尤其是那些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需给予更多的监管注意。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对其的监管要反思当前分业监管模式的优劣,特别是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功能监管思想,用统一的规则去规范机构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强化金融风险信息在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共享和流动。另外,在金融风险不可避免的时代,法律的设计要注意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也要保证合法行为人应有权益的实现。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有很多地方不适于规范金融创新并滞后于金融全球化,应予以完善和修改。
2.加强金融行业监管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整体,前面所论及的 “金融全球化” 便是最大的整体,金融活动中一旦某个金融主体陷入困境或违约,引起恐慌往往会导致其他主体受到冲击,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各主体都必须对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实施监管,甚至要联手协作。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上,要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责任,目前在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涉及到很多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财政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所有这些部门都需要在法律上厘清它们的权责,使各部门各行其能,各负其责,还要规定必要时的共同享权与共同担责。毕竟对待金融活动不是以事后救济为良策,而应以事前的控制与防范为重心。另外,當前还要弥补法律对金融中介机构规定的不足,注重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风险往往产生于它们人为的夸张或掩盖。
3.培养金融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与其它的意识形式如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共同形成上层建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仅仅需要普通市民,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只有形成一张和谐的网,才能网住金融风险这种“有毒之虫”,不让其到处传染,就地控制。至于如何培养金融法律意识,根据金融风险的成因以及法律的功能,对金融监管者以及处理金融犯罪的司法人员而言,应通过提高法学的基本素质来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加强对金融法的相关概念、原则、规范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价值等作深入的掌握和理解,才能正确、有效地进行监管和司法活动,即使现存法律有规定之不足,也可以在金融法的價值和精神指引下规制一些不当的行为,达到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就培养普通市民的金融法律意识而言, 应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让广大的市民知晓在金融活动中自己和相对方分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在知己知彼中,他们自然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监督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等相对方是否合法行为。通过接受普法,让他们树立起社会信用观念,因为“信用”是金融发展的基础,人人讲信用就不会产生风险。同时,普及和宣传金融相关法律可以培养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
参考文献:
[1]曾康霖.试析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J].金融发展研究,2008,(2)
[2]邓建鹏.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4,(3)
[3]翁英超.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研究[J].福建法学,2015,(2)
作者简介:张小军(1986—),男,汉族,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
【摘要】:摘要:互联网金融是推动中国金融业改革的重要动力,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种不同特质的行业融合后产生的“新物种”,使得其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与防范,一旦积聚到一定的程度,就会演变为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因此,完善现行金融立法、从法律上来加强金融监管、培养金融法律意识对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风险控制
在社会发展的今天,金融在绝大多数国家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的国家,金融的地位越高,由此可知,金融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神经中枢”。国家的经济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体现在金融领域,当风险“量”在不断的积聚时,倘若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及时将其化解,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必将引起“质”的变化,即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了控制与预防金融风险,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不同学科尤其是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的智士们贡献了诸多的建言和良策,不管是在理论上抑或是实践上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在法治理念逐渐被普遍推崇的今天,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需仰赖于法律制度的安排,走法治化之路。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分类
互联网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自营的互联网平台,,推出的适合网民特点的金融产品,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第三方支付。它是一些非银行机构依靠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各大银行签约,在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方式,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
2.互联网直销基金。其本质实为通过互联网直销的货币市场基金,这以2013年7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余额宝为代表。此类基金可以当天赎回,与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同,“宝宝”类基金一元起购,几乎无申购门槛,用户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查知每日收益,体验极佳。不过,今年以来面对巨额赎回压力,一些“宝宝”类产品对赎回时间与赎回金额作一定的限制。
3.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代表性企业包括拍拍贷、人人贷、翼龙贷、新新贷等。
4.众筹。其通常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网站发布其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代表性企业有点名时间、众筹网、天使汇等。
5.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通过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代表性企业有众安在线等。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表现
1.政策和法规高度不确定性风险。作为新生业态,互联网金融缺乏直接针对性的法律,很多领域缺乏法律监管,政治和法律多处空白或者漏洞,往往是新出现某种产品领域,后出台监管政策。
2.金融和网络安全风险的叠加。互联网金融机构既包括了传统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同时也涉及了网络安全方面的风险,导致风险累加,这一切最后都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3.信息易被滥用的风险。在大数据时代,各机构推崇对种种数据无止境地收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带来的移动互联网传播方式令个人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向外暴露,并且难以控制。除个人隐私以外,商业秘密等各类信息很容易被泄露。网络在消除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让个人变得缺乏隐私。
4.可信证据保存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所有借贷、投资等行为基本上都是用电子合同或者是电子证据数据来表示。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是诉讼,如何向公安、司法机构证明电子数据所包含的交易信息完整、可靠和真实的,就存在很大的问题。
法律机制防控金融风险的建议
1.完善金融立法
目前,我国处在自我转型和与世界融合的交织境地,金融立法及其完善应注意现实和未来的情势,以统筹规划、科学谨慎的思维对待金融风险,让法律能在金融发展与运行中有所作为,通过立法手段推进金融市场的统一和整合,明确金融活动的统一规则,譬如证券的发行、基金的托管、票据的结算等。平等对待金融主体,严格约束主体的金融交易行为,尤其是那些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需给予更多的监管注意。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对其的监管要反思当前分业监管模式的优劣,特别是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功能监管思想,用统一的规则去规范机构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强化金融风险信息在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共享和流动。另外,在金融风险不可避免的时代,法律的设计要注意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也要保证合法行为人应有权益的实现。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有很多地方不适于规范金融创新并滞后于金融全球化,应予以完善和修改。
2.加强金融行业监管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整体,前面所论及的 “金融全球化” 便是最大的整体,金融活动中一旦某个金融主体陷入困境或违约,引起恐慌往往会导致其他主体受到冲击,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各主体都必须对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实施监管,甚至要联手协作。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上,要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责任,目前在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涉及到很多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财政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所有这些部门都需要在法律上厘清它们的权责,使各部门各行其能,各负其责,还要规定必要时的共同享权与共同担责。毕竟对待金融活动不是以事后救济为良策,而应以事前的控制与防范为重心。另外,當前还要弥补法律对金融中介机构规定的不足,注重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风险往往产生于它们人为的夸张或掩盖。
3.培养金融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与其它的意识形式如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共同形成上层建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仅仅需要普通市民,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只有形成一张和谐的网,才能网住金融风险这种“有毒之虫”,不让其到处传染,就地控制。至于如何培养金融法律意识,根据金融风险的成因以及法律的功能,对金融监管者以及处理金融犯罪的司法人员而言,应通过提高法学的基本素质来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加强对金融法的相关概念、原则、规范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价值等作深入的掌握和理解,才能正确、有效地进行监管和司法活动,即使现存法律有规定之不足,也可以在金融法的價值和精神指引下规制一些不当的行为,达到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就培养普通市民的金融法律意识而言, 应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让广大的市民知晓在金融活动中自己和相对方分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在知己知彼中,他们自然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监督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等相对方是否合法行为。通过接受普法,让他们树立起社会信用观念,因为“信用”是金融发展的基础,人人讲信用就不会产生风险。同时,普及和宣传金融相关法律可以培养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
参考文献:
[1]曾康霖.试析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J].金融发展研究,2008,(2)
[2]邓建鹏.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4,(3)
[3]翁英超.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研究[J].福建法学,2015,(2)
作者简介:张小军(1986—),男,汉族,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