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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商业机制对国际贸易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以WTO为基础的全球贸易机制中尽管已经有大量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则,但总体上对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仍不尽如人意。如何结合WTO框架下的主要贸易协议全面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WTO贸易协议 电子商务 未来趋势
电子商务是一种崭新的交易方式,它使用电子化的无纸方式进行贸易。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繁荣,电子商务在现代国家经济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电子商务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影响引起了WTO的极大关注,下面将分别论述。
一、GATT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关系
GATT是目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基础,电子商务的大部分是属于以电子媒介寻找客户,然后交付事务的方式,所以GATT的法律框架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
另外,GATT的下属协议《信息技术协议》(ITA)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因为ITA将大部分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丰富了世界信息产品市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ITA的作用,ITA的谈判程序本身对于WTO框架内的贸易协议谈判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加国在WTO贸易回合之外进行谈判,自行进行关税减让,同时又使这种关税减让置于最惠国待遇的制约之下,从而使得其他非参加国也可以分享关税减让的贸易自由化成果的谈判方法,可以避免冗长的谈判回合数量,对于今后的电子商务协议的谈判成功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ITA仍有以下三个缺陷:
1.参加国数量不多,并且参加国大部分为发达国家。如何吸收更多的发达国家,是ITA今后发展过程中要面对的问题。
2.ITA对于信息技术产品的新发展不敏感。这造成电子商务新发展所需要的很多信息产品不能进入ITA框架内,这势必影响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新发展。
3.ITA对于信息产品的非关税壁垒的规制力度不大。当前情况下,进口许可、技术标准认证、国内管制等都对电子贸易形成了巨大的障碍作用,但ITA对于这些壁垒形式往往显得无能为力。
二、GATS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关系
GATS比GATT与电子商务的联系更加密切。因为电子商务的前提是电讯服务和互联网接入,而这二者都是GATS的重要内容。另外咨询、法律、视听产品提供等服务种类也要受到GATS的规制。电子商务的商业机制以网上的电子数据交互为基础,因此电子商务必须以互联网和电信系统为依托。所以电讯和互联网服务方面的良性竞争机制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1.GATS第8条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的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方面,不得采取与本协定第2条有关该成员方的责任,及其承担的特定义务规定不一致的行为”。第8条还规定“当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根据该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参与提供者服务的竞争时,该成员方应确保其服务提供者在镜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
此条规定的意义在于:
(1)要求没有开放电讯服务却承诺开放互联网服务的WTO成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可以无歧视的享有使用本国公共电信网络的权利。
(2)WTO成员国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必须保证不得滥用其独占经营地位。
2.除了GATS第8条,GATS还有一个《电讯附件》,其中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的条件下,进入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条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保证了电讯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可以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十分重要,因为根据此条规定即使电信市场不能得到开放的承诺,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仍然可以在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
3.GATS第四议定书和《参照文件》进一步推动了基础电信的市场开放。第四议定书包含了90%的全球基础电信贸易,由于各国大多由政府性公共机构或者垄断性企业来经营,第四议定书在消除垄断影响,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议定书除了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外,还达成了一个《参照文件》。《参照文件》要求成员对电讯服务的管制做出了“附加承诺”。其目标是为市场准入和外国投资的承诺提供国内法的保障,使得成员可以在其他成员方的承诺未能履行时有权诉诸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就GATS的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而言,有下列几方面需要注意:
(1)努力使更多的国家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GATS构成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基本框架,但GATS中的服务种类的开放数量却并不令人十分满意。这种情况在客观上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具体来看,GATS有以下问题需要改进:
①GATS第四议定书中承诺开放互联网的国家太少,仅仅为10个,这与全球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趋势明显不符。
②信息技术革命浪潮汹涌澎湃,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兴服务门类不断涌现,如何将它们纳入到GATS的框架内进行定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③第四议定书中各国做出的具体承诺没有很好地贯彻技术中立性原则,违反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规律。
④GATS框架内有关电子商务的协定,无论是《电信附件》还是第四议定书,都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参与。
(2)国内管制问题的协调处理方面,GATS第6条第1款规定“在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其目的在于保证GATS各项承诺可以在成员国内顺利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带来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内管制之间摩擦的加剧。这种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对于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3)增强良性竞争的力度方面,虽然《电信附件》与第四议定书创造性地在WTO框架内为电信竞争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此制度基础本身仍存在问题:第一,第四议定书的《参照文件》没有各国正式缔结的协议的效力,仅具有指导性。第二,《参照文件》本身用语缺乏精准性,自由解释的余地很大,这造成了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第三,第四议定书仅仅涉及公共电信网络开放,但电子商务的开展往往还会涉及到非公共电信网络,这个使用造成了困难。
三、TRIPs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关系
WTO的另一大支点是TRIPs。TRIPs将世界上大部分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纳入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并赋予了WTO框架内强制解决争端的效力。
但是必须注意到,由于TRIPs只是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普遍不一致,再加上规则本身透明度的缺乏,这些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了威胁。另外由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事情,TRIPs本身并没有更多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所以TRIPs协议对于电子商务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大。
四、结论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机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洪流不断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WTO作为全球贸易的基本框架必须承担起规制电子商务的重任。在WTO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的进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WTO不能规制电子商务的所有问题。实际上WTO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制仅仅限于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承诺问题。
2.WTO不仅应当实现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歧视性的贸易自由化,而且应当保证各个成员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享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机遇,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保护问题更需要WTO的关注。WTO应当加强与世界银行,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电子商务的大发展。
针对现行的贸易回合中的激烈博弈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自由化谈判应当更多的借鉴ITA的单独主题谈判方式,进行独立与贸易回合之外的电子商务自由化谈判。这样才能避免WTO贸易回合中其他议题的干扰,稳妥及时地实现电子商务的基本贸易自由化,避免更多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满足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2]薛虹:《电子商务立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3]李明德:《“多哈宣言”与TRIPS协议(上)》,《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10期
[4]黄东黎:《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薛荣久:《世界贸易组织(WTO)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修订版
[7]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关键词] WTO贸易协议 电子商务 未来趋势
电子商务是一种崭新的交易方式,它使用电子化的无纸方式进行贸易。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繁荣,电子商务在现代国家经济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电子商务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影响引起了WTO的极大关注,下面将分别论述。
一、GATT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关系
GATT是目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基础,电子商务的大部分是属于以电子媒介寻找客户,然后交付事务的方式,所以GATT的法律框架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
另外,GATT的下属协议《信息技术协议》(ITA)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因为ITA将大部分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丰富了世界信息产品市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ITA的作用,ITA的谈判程序本身对于WTO框架内的贸易协议谈判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加国在WTO贸易回合之外进行谈判,自行进行关税减让,同时又使这种关税减让置于最惠国待遇的制约之下,从而使得其他非参加国也可以分享关税减让的贸易自由化成果的谈判方法,可以避免冗长的谈判回合数量,对于今后的电子商务协议的谈判成功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ITA仍有以下三个缺陷:
1.参加国数量不多,并且参加国大部分为发达国家。如何吸收更多的发达国家,是ITA今后发展过程中要面对的问题。
2.ITA对于信息技术产品的新发展不敏感。这造成电子商务新发展所需要的很多信息产品不能进入ITA框架内,这势必影响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新发展。
3.ITA对于信息产品的非关税壁垒的规制力度不大。当前情况下,进口许可、技术标准认证、国内管制等都对电子贸易形成了巨大的障碍作用,但ITA对于这些壁垒形式往往显得无能为力。
二、GATS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关系
GATS比GATT与电子商务的联系更加密切。因为电子商务的前提是电讯服务和互联网接入,而这二者都是GATS的重要内容。另外咨询、法律、视听产品提供等服务种类也要受到GATS的规制。电子商务的商业机制以网上的电子数据交互为基础,因此电子商务必须以互联网和电信系统为依托。所以电讯和互联网服务方面的良性竞争机制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1.GATS第8条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的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方面,不得采取与本协定第2条有关该成员方的责任,及其承担的特定义务规定不一致的行为”。第8条还规定“当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根据该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参与提供者服务的竞争时,该成员方应确保其服务提供者在镜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
此条规定的意义在于:
(1)要求没有开放电讯服务却承诺开放互联网服务的WTO成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可以无歧视的享有使用本国公共电信网络的权利。
(2)WTO成员国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必须保证不得滥用其独占经营地位。
2.除了GATS第8条,GATS还有一个《电讯附件》,其中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的条件下,进入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条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保证了电讯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可以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十分重要,因为根据此条规定即使电信市场不能得到开放的承诺,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仍然可以在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
3.GATS第四议定书和《参照文件》进一步推动了基础电信的市场开放。第四议定书包含了90%的全球基础电信贸易,由于各国大多由政府性公共机构或者垄断性企业来经营,第四议定书在消除垄断影响,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议定书除了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外,还达成了一个《参照文件》。《参照文件》要求成员对电讯服务的管制做出了“附加承诺”。其目标是为市场准入和外国投资的承诺提供国内法的保障,使得成员可以在其他成员方的承诺未能履行时有权诉诸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就GATS的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而言,有下列几方面需要注意:
(1)努力使更多的国家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GATS构成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基本框架,但GATS中的服务种类的开放数量却并不令人十分满意。这种情况在客观上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具体来看,GATS有以下问题需要改进:
①GATS第四议定书中承诺开放互联网的国家太少,仅仅为10个,这与全球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趋势明显不符。
②信息技术革命浪潮汹涌澎湃,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兴服务门类不断涌现,如何将它们纳入到GATS的框架内进行定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③第四议定书中各国做出的具体承诺没有很好地贯彻技术中立性原则,违反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规律。
④GATS框架内有关电子商务的协定,无论是《电信附件》还是第四议定书,都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参与。
(2)国内管制问题的协调处理方面,GATS第6条第1款规定“在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其目的在于保证GATS各项承诺可以在成员国内顺利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带来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内管制之间摩擦的加剧。这种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对于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3)增强良性竞争的力度方面,虽然《电信附件》与第四议定书创造性地在WTO框架内为电信竞争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此制度基础本身仍存在问题:第一,第四议定书的《参照文件》没有各国正式缔结的协议的效力,仅具有指导性。第二,《参照文件》本身用语缺乏精准性,自由解释的余地很大,这造成了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第三,第四议定书仅仅涉及公共电信网络开放,但电子商务的开展往往还会涉及到非公共电信网络,这个使用造成了困难。
三、TRIPs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关系
WTO的另一大支点是TRIPs。TRIPs将世界上大部分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纳入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并赋予了WTO框架内强制解决争端的效力。
但是必须注意到,由于TRIPs只是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普遍不一致,再加上规则本身透明度的缺乏,这些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了威胁。另外由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事情,TRIPs本身并没有更多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所以TRIPs协议对于电子商务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大。
四、结论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机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洪流不断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WTO作为全球贸易的基本框架必须承担起规制电子商务的重任。在WTO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的进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WTO不能规制电子商务的所有问题。实际上WTO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制仅仅限于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承诺问题。
2.WTO不仅应当实现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歧视性的贸易自由化,而且应当保证各个成员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享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机遇,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保护问题更需要WTO的关注。WTO应当加强与世界银行,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电子商务的大发展。
针对现行的贸易回合中的激烈博弈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自由化谈判应当更多的借鉴ITA的单独主题谈判方式,进行独立与贸易回合之外的电子商务自由化谈判。这样才能避免WTO贸易回合中其他议题的干扰,稳妥及时地实现电子商务的基本贸易自由化,避免更多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满足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2]薛虹:《电子商务立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3]李明德:《“多哈宣言”与TRIPS协议(上)》,《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10期
[4]黄东黎:《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薛荣久:《世界贸易组织(WTO)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修订版
[7]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