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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最早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典型的民主制国家,在世界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中学历史学习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篇幅所限,有些问题论述并不充分,加之课本内容距离现在时间比较久远,导致学生在学习该课时可能会产生不知所云的感受.本文试将课本中涉及的含混不清的问题进行简单梳理,以求有裨益于教学.
一、透过惯例看英国人的保守性
英国是非常重视惯例的国家.大到政治制度,小到日常生活,英国人对约定俗成的惯例都非常看重.在当今英国,从十二三世纪流传下来的制度依然被认真地遵守,并内化为人们的规范.如果不理解惯例对英国人的深刻影响,就很难全面认识英国的政治制度.
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同文明形态都曾出现过习惯法的影子.至今,在很多国家的法律文件中,习惯法依然存在.英国历史学家罗威尔说:在任何政府之下,习惯法和惯例都是存在的,也是必须存在的.只是英国的习惯法被大量保存并被严格遵守,直到今天.早在1215年,贵族们联合起来,强迫国王签署《大宪章》,它被认为是最早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800年过去了,《大宪章》中限制王权的理念依然被英国人遵从.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17世纪世界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宣告了资产阶级反封建的胜利.从革命的总体进程来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不像法国大革命那样充满血雨腥风,恰恰相反,在处死国王后,英国革命以新旧势力相互妥协而结束.
“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度,但英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只有功能类似宪法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由议会制定修改的,具备宪法的法律效力.在《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也缺乏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相关规定,这些问题大部分是根据历史形成的惯例和习惯来确定的.这些惯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1]110.对此,托克维尔说:“在英国,议会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在英国,宪法是可以不断地被修改的,或者宁可说它根本没有宪法.议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制宪机关.”[2]但这并不减损《权利法案》的宪法意义.可以说,《权利法案》就是英国的宪法.
为了防止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反攻倒算,维护革命成果,1701年英国议会颁布《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威廉死后的王位继承顺序,并明确规定,凡是与羅马教皇保持关系或信奉天主教的人,均不得成为英国国王.由此确立了英国国王由新教徒担任的惯例,并得到很好的遵守.
在处理内阁和议会关系的问题上,英国也出现了很多先有案例、后以法律确认的事件.1742年,辉格党内部发生分裂,议会中部分党员不支持首相沃尔波尔和他领导的内阁,导致沃尔波尔内阁集体辞职,由此开创了一个重要的政治先例:当议会不信任内阁时,内阁就要集体辞职.但是事情往往不会按照既定的惯例发展,新的情况总会不断涌现.到了1782年,首相诺斯勋爵因为未能带领英国在北美独立战争中战胜美国,遭到议会不信任,被迫下野.1784年,小皮特上台组阁.组阁伊始,下院反对派议员嘲笑他,拒绝同他合作.小皮特取得国王支持,史无前例地解散了议会,重新进行大选.结果他获胜了,下院中一百多名反对派议员被赶出议会,小皮特的支持者重新掌控议会.沃尔波尔下台,提供了内阁集体辞职的先例;而小皮特也开创了一个新的先例:内阁失去议会支持时,也可以拒绝集体辞职,转而请求国王解散议会,直接求得选民的认可,重新组织议会.这些先例部分地改变了内阁和议会的关系,对英国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根据习惯而形成的惯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广泛存在于行政、立法、司法等领域.这些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的作用甚至不亚于成文法,有的后来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有的则没有,但并不影响其约束力.因此,英国历史学家罗威尔说:“英国之所以特别,不是因为它有这样的惯例,而是因为它们在英国比在其他地方更多和更普遍.”[3]理解了惯例在英国政治中的巨大作用,就可以理解教材为何一直没有提及英国宪法,因为很多约定俗成的法律和惯例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宪法的角色.
二、关注制度的变迁
在学习人教版《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时,第二部分主要讲解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突出强调了议会权力至上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重要政治原则,而代议制是实现议会权力的重要途径.但在第三部分,我们又看到英国责任内阁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英国的行政中枢,而且内阁首相“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样,首相实际掌握了国家大权”[4].这里不禁令人产生疑问:现在英国的政治体制到底是议会权力至上,还是内阁权力至上?这个问题纠结不清,对英国政治体制就难以有清醒的认识.
实际上,在18世纪中期以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为枢密院.枢密院是由国王主持的处理国家行政、司法事务的最高机构.枢密院下设众多委员会,分别处理内政外交事务.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财政委员会,由财政大臣主持工作,管理关税、消费税、印花税、盐税等项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事务越来越复杂,枢密院的人员也越来越庞杂.由于人数激增,商议事务多有不便,从查理二世开始,只召集少数亲信在密室开会,决定重大事务,这就是内阁的起源.
1714年,安妮女王死后,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称为乔治一世.乔治一世即位伊始,正式组建一个新内阁,内阁会议由他亲自主持.据说乔治一世与威尔士亲王不睦,加之他出生在德国,对于英国政务并不熟悉,所以不再出席内阁会议.内阁群龙无首,大家推荐首席大臣主持会议.由于财政大臣在内阁中地位最高,就由当时的财政大臣、辉格党领袖罗伯特·沃尔波尔担任内阁主席.沃尔波尔被视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但他并未接受“首相”这一称号.
沃尔波尔上台后大力发展经济,改革财政,降低关税,发展工业,推动英国经济繁荣.他下台后,科特列特接任财政大臣,接受了“首相”称号.但内阁和首相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直到1937年,议会颁布《国王大臣法》,正式确认了内阁和首相的法律地位. 英国的内阁首相,形式上由国王任命,实际上是由议会下院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充任.首相提名的内阁成员不必经过议会认可,只需国王形式上认可就可以.首相监督和指导内阁的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甚至撤换内阁成员.
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事务也就越烦琐.起初,事无巨细,都要经过议会讨论表决,但事务越来越烦琐,立法速度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1893年,议会通过法案,授权内阁和政府各部门,可以制定颁布部分法令,或为议会颁布的法律制定具体细则.这样,部分立法权开始向内阁和政府转移,而内阁和政府也经常利用议会的这一授权修改或补充议会通过的法律.
同时,议会下院付诸辩论表决的法案大多是由政府拟定大纲、由内阁提交议会审议通过的,议会下院对法案拥有表决的权力.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权力的膨胀,议会的表决权逐渐被压缩,尤其是内阁频频通过国王解散议会.因此,对于内阁的提案,议会只能回答“是”或“否”.如果选择“是”,议案通过,皆大欢喜;如果选择“否”,那就意味着议会不信任内阁.此时,要么内阁全体辞职,重新组建新内阁;要么首相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那全体议员要再次经受选民的考验,是否能再次顺利当选,一切都是未知数.所以,现在英国议会对于内阁的提案一般会回答“是”,或者在内阁容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修改,这也造成了内阁权力的膨胀.
还有一点也造成了内阁权力的扩张,即英国的强党政治.英国属于典型的强党政治,政党有非常严格的组织纪律,政党议员必须服从领袖的领导.执政党员在议会中要步调一致,支持内阁提出的议案,不能随意跨党投票,更不能投反对票.因为议员选举要依靠政党支持,如果违反本党的组织纪律,那么下一届议会的选举议员将无法得到政党支持.
对内阁和议会的关系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梳理.在19世纪之前,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政治权力中心;19世纪之后,尤其是20世纪以来,随着民主政治化加强和政府权力膨胀,内阁地位越来越突出,加之英国实行强党政治,英国政坛“已经不是议会至上,而是内阁至上,是内阁控制议会,而不是议会控制内阁”[1]143.因此议会和内阁的关系会随着时代变化而不同,只有把握时代性,才能更好地展示历史发展的延续性和政治制度的嬗变,展示给学生清晰的知识脉络.
三、国王权力被逐渐削弱
历史教科书对于国王权力的梳理并不是特别清楚,这给学生的学习造成困难.实际上,英国国王的权力在不同时期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结合时代性才能加强对英国王权的认识.
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英国国王拥有广泛的权力.都铎王朝统治时期,大力恢复王室权威,在内政和外交方面强化王权.亨利七世以武力镇压反对派,通过灵活的外交策略巩固在西欧的地位,透过政治联姻得到强国西班牙的认可.他牢牢控制官吏任免权,同时强化对议会的管理,努力使议会服从于国王.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亨利七世还任用治安法官,管理地方司法和治安,取缔地方贵族私人武装,并把贵族拉入枢密院,进而架空贵族势力.
亨利八世在位期间,是英国王权和教权全面洗牌的重要时期.长期以来,欧洲奉行教权高于王权的政策,世俗王权必须得到教会的认可.因为个人婚姻问题,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彻底决裂.1532年英国颁布《首岁教捐法》,1533年颁布《禁止上诉法》,1534年先后颁布《至尊法》《继承法》和《叛国法》,1536年颁布《反对教皇权力法》.通过这些法案,亨利八世基本控制了英国国教,扫除了罗马教皇在英国的宗教影响力,确立了英国国王为英国国教的最高首脑.
经过都铎王朝一系列的改革,英国王权空前强化.政治上国王强调“君权神授”,宣称国王居于法律之上,“除上帝之外,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经济上,国王占据大量领地,获得大量地产性收入,通过没收修道院的财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国王还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被称为“国教信仰的保护者”.
“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强迫国王通过了《权利法案》,作为新国王登基的条件.《权利法案》共13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议会已经拥有的权力,将议会本来就拥有的权力法律化.但《权利法案》并未完全剥夺国王的权力,只是限制国王权力.在19世纪之前,英国国王仍然享有很大权力:国王有独立的行政用人权,可以任免大臣,亲自执掌国家事务,是名副其实的行政首脑;大臣只对国王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国王有权任命上院议长,可以批准议会的议案;他是英国的最高代表,有权签订条约、宣战媾和,还可以撤换外交使节;他是英国最高的宗教领袖,可以任免主教;此外,他还可以敕封贵族,赦免罪犯[1]141.
随着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民主制度不斷完善,英国国王的权力逐渐被削弱.1694年,议会通过《三年法》,规定每届议会为期三年,每三年改选一次,这样就使议会召开有法可依,而不是取决于国王的命令;1696年制定《叛国法》,规定国王不得以“叛国罪”为借口清除反对派;1701年的《继承法》,指定了王位继承顺序,并完全排除了天主教徒成为国王的可能性,同时规定,未经议会奏请,国王不得擅自罢免法官,这进一步限制了国王干涉司法.到18世纪中叶,国王的行政权力基本被剥夺殆尽.为了驾驭行政权,议会把内阁牢牢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规定任何人要想出任政府大臣,必须通过竞选进入下院,成为议员.如此一来,要想成为政府成员,必须首先是议会议员.这样,国王就变成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成为国家的象征.
既然国王今日已经变成一个毫无实权的虚君,那为什么不干脆废掉国王?这种倡议早已有之,但在英国并没有多少人附和.对很多英国人来说,国王仍是“一切权力的源泉”“一切公道与荣誉的源泉”,国王的存在“体现了英国古老的政治制度的延续性,体现了整个大不列颠民族的历史存在,国王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1]142.每当英国因为党派竞争而陷于政治危机时,国王总是适时出手,化解危机,恢复国家正常的政治秩序.国王成为英国的精神领袖,国王的存在,也成为稳定英国政局的重要因素,是近代以来英国没有发生重大政治动荡的重要原因.每到国王加冕、结婚、诞辰,甚至诞下王子,都会引发举国轰动.很难想象,在英国这样一个非常重视传统和惯例的国家,废除国王会引发多么强烈的政治动荡. 四、内阁与政府的关系
关于内阁和政府的关系,历史教科书基本没有涉及,这个问题让很多同学感到苦恼.实际上,在英国,内阁与政府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二者存在很多区别.
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名,国王在形式上认可,不必经议会允许.英国内阁成员包括:首相、内政大臣、大法官、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财政大臣、贸易和工业大臣兼贸易委员会主席、国防大臣、掌玺大臣兼下院领袖、就业大臣、枢密院长兼上院领袖、农业、渔业和食品大臣、环境事务大臣、能源大臣、教育与科学大臣、总检察长、国务部长等重要官员[1]144-145 .这些高级官员是英国政治的核心和中枢,决定着英国重大的内政外交事务.
相较于内阁,英国政府的组成就比较宽泛,包括由内阁成员担任的各部大臣、副大臣、各部政务次官和全体高级官员.内阁是政府的核心领导机构,内阁属于政府,但不等于政府.内阁成员与首相共进退,有党派属性,其他政府官员则是国家文官,超越党派,不受内阁和议会更迭的影响.
英国文官是国家官员,是游离于政治之外的,是超党派的.他们不得参与党派活动,不与内阁共进退.英国法律规定,只要文官不触犯法律,就不能被随意免职.如果将内阁比喻为“流水的兵”,那文官俨然就是“铁打的营盘”.同时由于他们长期在政府各部门任职,熟悉政务操作流程,甚至掌握各部门的机密事务,因此,他们在英国政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时内阁成员都不得不倚重他们.英国几乎所有的政府议案、法令和重要文件,都是他们起草拟定的.正是由于文官队伍相对稳定,虽然英国内阁不断更换,但政务始终延续和稳定,这对于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任何制度都在不断发展和嬗变.对于历史教学而言,课本知识固然重要,但也应该关注到历史发展的脉络和时代特点,关注到历史的连贯性,这才是丰满的历史、多维的历史.除了让学生记住知识点,更应该让他们知道历史的嬗变和更替,否则,历史教学就会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窘境.
參考文献
[1] 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08.
[2]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11.
[3] 罗威尔.英国政府[M]. 秋水,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9.
[4] 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1)[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38.
(责任编辑:马玲玲) 重温经典 CHONGWENJINGDIAN
一、透过惯例看英国人的保守性
英国是非常重视惯例的国家.大到政治制度,小到日常生活,英国人对约定俗成的惯例都非常看重.在当今英国,从十二三世纪流传下来的制度依然被认真地遵守,并内化为人们的规范.如果不理解惯例对英国人的深刻影响,就很难全面认识英国的政治制度.
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同文明形态都曾出现过习惯法的影子.至今,在很多国家的法律文件中,习惯法依然存在.英国历史学家罗威尔说:在任何政府之下,习惯法和惯例都是存在的,也是必须存在的.只是英国的习惯法被大量保存并被严格遵守,直到今天.早在1215年,贵族们联合起来,强迫国王签署《大宪章》,它被认为是最早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800年过去了,《大宪章》中限制王权的理念依然被英国人遵从.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17世纪世界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宣告了资产阶级反封建的胜利.从革命的总体进程来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不像法国大革命那样充满血雨腥风,恰恰相反,在处死国王后,英国革命以新旧势力相互妥协而结束.
“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度,但英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只有功能类似宪法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由议会制定修改的,具备宪法的法律效力.在《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也缺乏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相关规定,这些问题大部分是根据历史形成的惯例和习惯来确定的.这些惯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1]110.对此,托克维尔说:“在英国,议会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在英国,宪法是可以不断地被修改的,或者宁可说它根本没有宪法.议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制宪机关.”[2]但这并不减损《权利法案》的宪法意义.可以说,《权利法案》就是英国的宪法.
为了防止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反攻倒算,维护革命成果,1701年英国议会颁布《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威廉死后的王位继承顺序,并明确规定,凡是与羅马教皇保持关系或信奉天主教的人,均不得成为英国国王.由此确立了英国国王由新教徒担任的惯例,并得到很好的遵守.
在处理内阁和议会关系的问题上,英国也出现了很多先有案例、后以法律确认的事件.1742年,辉格党内部发生分裂,议会中部分党员不支持首相沃尔波尔和他领导的内阁,导致沃尔波尔内阁集体辞职,由此开创了一个重要的政治先例:当议会不信任内阁时,内阁就要集体辞职.但是事情往往不会按照既定的惯例发展,新的情况总会不断涌现.到了1782年,首相诺斯勋爵因为未能带领英国在北美独立战争中战胜美国,遭到议会不信任,被迫下野.1784年,小皮特上台组阁.组阁伊始,下院反对派议员嘲笑他,拒绝同他合作.小皮特取得国王支持,史无前例地解散了议会,重新进行大选.结果他获胜了,下院中一百多名反对派议员被赶出议会,小皮特的支持者重新掌控议会.沃尔波尔下台,提供了内阁集体辞职的先例;而小皮特也开创了一个新的先例:内阁失去议会支持时,也可以拒绝集体辞职,转而请求国王解散议会,直接求得选民的认可,重新组织议会.这些先例部分地改变了内阁和议会的关系,对英国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根据习惯而形成的惯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广泛存在于行政、立法、司法等领域.这些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的作用甚至不亚于成文法,有的后来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有的则没有,但并不影响其约束力.因此,英国历史学家罗威尔说:“英国之所以特别,不是因为它有这样的惯例,而是因为它们在英国比在其他地方更多和更普遍.”[3]理解了惯例在英国政治中的巨大作用,就可以理解教材为何一直没有提及英国宪法,因为很多约定俗成的法律和惯例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宪法的角色.
二、关注制度的变迁
在学习人教版《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时,第二部分主要讲解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突出强调了议会权力至上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重要政治原则,而代议制是实现议会权力的重要途径.但在第三部分,我们又看到英国责任内阁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英国的行政中枢,而且内阁首相“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样,首相实际掌握了国家大权”[4].这里不禁令人产生疑问:现在英国的政治体制到底是议会权力至上,还是内阁权力至上?这个问题纠结不清,对英国政治体制就难以有清醒的认识.
实际上,在18世纪中期以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为枢密院.枢密院是由国王主持的处理国家行政、司法事务的最高机构.枢密院下设众多委员会,分别处理内政外交事务.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财政委员会,由财政大臣主持工作,管理关税、消费税、印花税、盐税等项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事务越来越复杂,枢密院的人员也越来越庞杂.由于人数激增,商议事务多有不便,从查理二世开始,只召集少数亲信在密室开会,决定重大事务,这就是内阁的起源.
1714年,安妮女王死后,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称为乔治一世.乔治一世即位伊始,正式组建一个新内阁,内阁会议由他亲自主持.据说乔治一世与威尔士亲王不睦,加之他出生在德国,对于英国政务并不熟悉,所以不再出席内阁会议.内阁群龙无首,大家推荐首席大臣主持会议.由于财政大臣在内阁中地位最高,就由当时的财政大臣、辉格党领袖罗伯特·沃尔波尔担任内阁主席.沃尔波尔被视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但他并未接受“首相”这一称号.
沃尔波尔上台后大力发展经济,改革财政,降低关税,发展工业,推动英国经济繁荣.他下台后,科特列特接任财政大臣,接受了“首相”称号.但内阁和首相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直到1937年,议会颁布《国王大臣法》,正式确认了内阁和首相的法律地位. 英国的内阁首相,形式上由国王任命,实际上是由议会下院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充任.首相提名的内阁成员不必经过议会认可,只需国王形式上认可就可以.首相监督和指导内阁的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甚至撤换内阁成员.
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事务也就越烦琐.起初,事无巨细,都要经过议会讨论表决,但事务越来越烦琐,立法速度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1893年,议会通过法案,授权内阁和政府各部门,可以制定颁布部分法令,或为议会颁布的法律制定具体细则.这样,部分立法权开始向内阁和政府转移,而内阁和政府也经常利用议会的这一授权修改或补充议会通过的法律.
同时,议会下院付诸辩论表决的法案大多是由政府拟定大纲、由内阁提交议会审议通过的,议会下院对法案拥有表决的权力.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权力的膨胀,议会的表决权逐渐被压缩,尤其是内阁频频通过国王解散议会.因此,对于内阁的提案,议会只能回答“是”或“否”.如果选择“是”,议案通过,皆大欢喜;如果选择“否”,那就意味着议会不信任内阁.此时,要么内阁全体辞职,重新组建新内阁;要么首相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那全体议员要再次经受选民的考验,是否能再次顺利当选,一切都是未知数.所以,现在英国议会对于内阁的提案一般会回答“是”,或者在内阁容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修改,这也造成了内阁权力的膨胀.
还有一点也造成了内阁权力的扩张,即英国的强党政治.英国属于典型的强党政治,政党有非常严格的组织纪律,政党议员必须服从领袖的领导.执政党员在议会中要步调一致,支持内阁提出的议案,不能随意跨党投票,更不能投反对票.因为议员选举要依靠政党支持,如果违反本党的组织纪律,那么下一届议会的选举议员将无法得到政党支持.
对内阁和议会的关系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梳理.在19世纪之前,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政治权力中心;19世纪之后,尤其是20世纪以来,随着民主政治化加强和政府权力膨胀,内阁地位越来越突出,加之英国实行强党政治,英国政坛“已经不是议会至上,而是内阁至上,是内阁控制议会,而不是议会控制内阁”[1]143.因此议会和内阁的关系会随着时代变化而不同,只有把握时代性,才能更好地展示历史发展的延续性和政治制度的嬗变,展示给学生清晰的知识脉络.
三、国王权力被逐渐削弱
历史教科书对于国王权力的梳理并不是特别清楚,这给学生的学习造成困难.实际上,英国国王的权力在不同时期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结合时代性才能加强对英国王权的认识.
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英国国王拥有广泛的权力.都铎王朝统治时期,大力恢复王室权威,在内政和外交方面强化王权.亨利七世以武力镇压反对派,通过灵活的外交策略巩固在西欧的地位,透过政治联姻得到强国西班牙的认可.他牢牢控制官吏任免权,同时强化对议会的管理,努力使议会服从于国王.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亨利七世还任用治安法官,管理地方司法和治安,取缔地方贵族私人武装,并把贵族拉入枢密院,进而架空贵族势力.
亨利八世在位期间,是英国王权和教权全面洗牌的重要时期.长期以来,欧洲奉行教权高于王权的政策,世俗王权必须得到教会的认可.因为个人婚姻问题,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彻底决裂.1532年英国颁布《首岁教捐法》,1533年颁布《禁止上诉法》,1534年先后颁布《至尊法》《继承法》和《叛国法》,1536年颁布《反对教皇权力法》.通过这些法案,亨利八世基本控制了英国国教,扫除了罗马教皇在英国的宗教影响力,确立了英国国王为英国国教的最高首脑.
经过都铎王朝一系列的改革,英国王权空前强化.政治上国王强调“君权神授”,宣称国王居于法律之上,“除上帝之外,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经济上,国王占据大量领地,获得大量地产性收入,通过没收修道院的财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国王还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被称为“国教信仰的保护者”.
“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强迫国王通过了《权利法案》,作为新国王登基的条件.《权利法案》共13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议会已经拥有的权力,将议会本来就拥有的权力法律化.但《权利法案》并未完全剥夺国王的权力,只是限制国王权力.在19世纪之前,英国国王仍然享有很大权力:国王有独立的行政用人权,可以任免大臣,亲自执掌国家事务,是名副其实的行政首脑;大臣只对国王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国王有权任命上院议长,可以批准议会的议案;他是英国的最高代表,有权签订条约、宣战媾和,还可以撤换外交使节;他是英国最高的宗教领袖,可以任免主教;此外,他还可以敕封贵族,赦免罪犯[1]141.
随着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民主制度不斷完善,英国国王的权力逐渐被削弱.1694年,议会通过《三年法》,规定每届议会为期三年,每三年改选一次,这样就使议会召开有法可依,而不是取决于国王的命令;1696年制定《叛国法》,规定国王不得以“叛国罪”为借口清除反对派;1701年的《继承法》,指定了王位继承顺序,并完全排除了天主教徒成为国王的可能性,同时规定,未经议会奏请,国王不得擅自罢免法官,这进一步限制了国王干涉司法.到18世纪中叶,国王的行政权力基本被剥夺殆尽.为了驾驭行政权,议会把内阁牢牢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规定任何人要想出任政府大臣,必须通过竞选进入下院,成为议员.如此一来,要想成为政府成员,必须首先是议会议员.这样,国王就变成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成为国家的象征.
既然国王今日已经变成一个毫无实权的虚君,那为什么不干脆废掉国王?这种倡议早已有之,但在英国并没有多少人附和.对很多英国人来说,国王仍是“一切权力的源泉”“一切公道与荣誉的源泉”,国王的存在“体现了英国古老的政治制度的延续性,体现了整个大不列颠民族的历史存在,国王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1]142.每当英国因为党派竞争而陷于政治危机时,国王总是适时出手,化解危机,恢复国家正常的政治秩序.国王成为英国的精神领袖,国王的存在,也成为稳定英国政局的重要因素,是近代以来英国没有发生重大政治动荡的重要原因.每到国王加冕、结婚、诞辰,甚至诞下王子,都会引发举国轰动.很难想象,在英国这样一个非常重视传统和惯例的国家,废除国王会引发多么强烈的政治动荡. 四、内阁与政府的关系
关于内阁和政府的关系,历史教科书基本没有涉及,这个问题让很多同学感到苦恼.实际上,在英国,内阁与政府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二者存在很多区别.
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名,国王在形式上认可,不必经议会允许.英国内阁成员包括:首相、内政大臣、大法官、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财政大臣、贸易和工业大臣兼贸易委员会主席、国防大臣、掌玺大臣兼下院领袖、就业大臣、枢密院长兼上院领袖、农业、渔业和食品大臣、环境事务大臣、能源大臣、教育与科学大臣、总检察长、国务部长等重要官员[1]144-145 .这些高级官员是英国政治的核心和中枢,决定着英国重大的内政外交事务.
相较于内阁,英国政府的组成就比较宽泛,包括由内阁成员担任的各部大臣、副大臣、各部政务次官和全体高级官员.内阁是政府的核心领导机构,内阁属于政府,但不等于政府.内阁成员与首相共进退,有党派属性,其他政府官员则是国家文官,超越党派,不受内阁和议会更迭的影响.
英国文官是国家官员,是游离于政治之外的,是超党派的.他们不得参与党派活动,不与内阁共进退.英国法律规定,只要文官不触犯法律,就不能被随意免职.如果将内阁比喻为“流水的兵”,那文官俨然就是“铁打的营盘”.同时由于他们长期在政府各部门任职,熟悉政务操作流程,甚至掌握各部门的机密事务,因此,他们在英国政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时内阁成员都不得不倚重他们.英国几乎所有的政府议案、法令和重要文件,都是他们起草拟定的.正是由于文官队伍相对稳定,虽然英国内阁不断更换,但政务始终延续和稳定,这对于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任何制度都在不断发展和嬗变.对于历史教学而言,课本知识固然重要,但也应该关注到历史发展的脉络和时代特点,关注到历史的连贯性,这才是丰满的历史、多维的历史.除了让学生记住知识点,更应该让他们知道历史的嬗变和更替,否则,历史教学就会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窘境.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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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玲玲) 重温经典 CHONGWENJINGD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