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暴力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我国也存在着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家暴手段残忍可怕,据相关司法部门透漏,家庭暴力成为破坏我国家庭关系,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此次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暴法,照以往相关法律有几点新颖详实之处,对比以前将对于家暴的保护提升了一个高度,使其更加专业化,使反家暴更加法制化。《反家庭暴力法的》的推出是我国对于家庭问题重视的体现,同时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一步,它让无数深受家暴毒害的家庭看到了希望,受到了保护。但是,我们也应该全面得看待问题,意识到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法律;思考
1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1.1 家庭暴力的概念
国外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其中“家庭”所指有同居关系的双方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发生的暴力行径。在我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暴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损害其身体心理甚至人格受到一定伤害。其中家庭暴力发生在以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中。该行为受害者多为妇女及儿童,受害者中同样存在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与国外定义相比,我国对主体性别没做限制,但外延涵盖面小。
1.2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我国也存在着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中国近三成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得出,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95%都是女性。尤其在我国农村,普遍村民法律意识不强,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施暴事件屡见不鲜。
家暴手段残忍可怕,据相关司法部门透漏,家庭暴力成为破坏我国家庭关系,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促使家暴有增不减。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强,造成大部分家暴事件无法可依,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担惊受怕,施暴者逍遥法外,肆意妄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于具体何种力暴程度算家庭暴力,何种家暴受何种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
2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及内容
此次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暴法,照以往相关法律有几点新颖详实之处,对比以前将对于家暴的保护提升了一个高度,使其更加专业化,使反家暴更加法制化。也改变了家庭生活脱离社会成为孤立无援的一叶扁舟这种社会现象。以往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原因:
(1)文化水平过低,以往的案件中往往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认为两口子打架并不是什么大问题。
(2)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我国惯守男尊女卑的传统道德理念,甚至有人默认殴打妻子实属正常,两口子打架别人劝架多管闲事。同时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个错误的教育方法,也致使很多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遇家暴。
(3)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受害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对方已经触犯法律,家庭生活无法和谐进步,社会更无法文明和谐。
针对以上的原因,以及以往法律的漏洞。此次反家庭暴力法有几大新颖之处:
(1)明确了家暴包括对身体以及精神的残害,明确了主体不仅为夫妻双方还包括同居双方。
(2)反暴力法一预防为主,先警示后惩戒,依据零容忍原则但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受害人隐私不受侵犯。
(3)强制报告制度,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居委会等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将在工作中观察到的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事件向公安机关汇报。
(4)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申请人疑似遭到暴力事件,人身遭遇危险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人身保护设有通常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
(5)紧急庇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身体遭受严重伤害处于危险环境无人照料时,公安机关应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将当事人转移到安全庇护场所或者福利机构。
(6)撤销监护制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家暴,损害其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依据近亲属、居委会等相关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制定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还要依法承担赡养费等相关费用。
3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的》的推出是我国对于家庭问题重视的体现,同时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一步,它让无数深受家暴毒害的家庭看到了希望,受到了保护。但是,我们也应该全面得看待问题,意识到存在的问题。
(1)反家庭暴力不应该只停留在出台一部法律,更应该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依据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形成一系列有法可依、依法严惩的责任追究体系。从法律角度既要求政府责任追究,又在社会角度警示人心。
(2)在以往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往往因为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惧怕犯罪人导致司法力量无法渗透到案件中去,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降低受害者在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鼓励受害者勇敢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3)即使反家庭暴力法政策的出台震慑了社会一部分犯罪分子,但我们仍应该加强社会舆论,严格监督政府部门依法惩治犯罪分子,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检举揭发,解放原有传统思想禁锢,让饱受家庭暴力的社会各阶级人群都勇敢的利用法律武器正确的保护自己,和违法分子作斗争。
参考文献
[1]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J].法学,2012,363(02):43-52.
[2]崔轶,洪炜,苏英,刘晓柳.七省市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报告[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20(03):360-362+327.
作者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省长春市 130117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法律;思考
1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1.1 家庭暴力的概念
国外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其中“家庭”所指有同居关系的双方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发生的暴力行径。在我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暴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损害其身体心理甚至人格受到一定伤害。其中家庭暴力发生在以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中。该行为受害者多为妇女及儿童,受害者中同样存在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与国外定义相比,我国对主体性别没做限制,但外延涵盖面小。
1.2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我国也存在着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中国近三成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得出,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95%都是女性。尤其在我国农村,普遍村民法律意识不强,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施暴事件屡见不鲜。
家暴手段残忍可怕,据相关司法部门透漏,家庭暴力成为破坏我国家庭关系,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促使家暴有增不减。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强,造成大部分家暴事件无法可依,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担惊受怕,施暴者逍遥法外,肆意妄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于具体何种力暴程度算家庭暴力,何种家暴受何种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
2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及内容
此次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暴法,照以往相关法律有几点新颖详实之处,对比以前将对于家暴的保护提升了一个高度,使其更加专业化,使反家暴更加法制化。也改变了家庭生活脱离社会成为孤立无援的一叶扁舟这种社会现象。以往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原因:
(1)文化水平过低,以往的案件中往往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认为两口子打架并不是什么大问题。
(2)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我国惯守男尊女卑的传统道德理念,甚至有人默认殴打妻子实属正常,两口子打架别人劝架多管闲事。同时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个错误的教育方法,也致使很多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遇家暴。
(3)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受害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对方已经触犯法律,家庭生活无法和谐进步,社会更无法文明和谐。
针对以上的原因,以及以往法律的漏洞。此次反家庭暴力法有几大新颖之处:
(1)明确了家暴包括对身体以及精神的残害,明确了主体不仅为夫妻双方还包括同居双方。
(2)反暴力法一预防为主,先警示后惩戒,依据零容忍原则但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受害人隐私不受侵犯。
(3)强制报告制度,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居委会等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将在工作中观察到的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事件向公安机关汇报。
(4)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申请人疑似遭到暴力事件,人身遭遇危险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人身保护设有通常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
(5)紧急庇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身体遭受严重伤害处于危险环境无人照料时,公安机关应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将当事人转移到安全庇护场所或者福利机构。
(6)撤销监护制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家暴,损害其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依据近亲属、居委会等相关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制定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还要依法承担赡养费等相关费用。
3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的》的推出是我国对于家庭问题重视的体现,同时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一步,它让无数深受家暴毒害的家庭看到了希望,受到了保护。但是,我们也应该全面得看待问题,意识到存在的问题。
(1)反家庭暴力不应该只停留在出台一部法律,更应该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依据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形成一系列有法可依、依法严惩的责任追究体系。从法律角度既要求政府责任追究,又在社会角度警示人心。
(2)在以往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往往因为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惧怕犯罪人导致司法力量无法渗透到案件中去,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降低受害者在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鼓励受害者勇敢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3)即使反家庭暴力法政策的出台震慑了社会一部分犯罪分子,但我们仍应该加强社会舆论,严格监督政府部门依法惩治犯罪分子,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检举揭发,解放原有传统思想禁锢,让饱受家庭暴力的社会各阶级人群都勇敢的利用法律武器正确的保护自己,和违法分子作斗争。
参考文献
[1]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J].法学,2012,363(02):43-52.
[2]崔轶,洪炜,苏英,刘晓柳.七省市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报告[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20(03):360-362+327.
作者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省长春市 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