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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对伦理的永恒的争斗中,法治所担保的正义,总是迟来的正义
与清华大学学生用硫酸泼熊、复旦大学研究生“虐猫”等虐待动物的行为相比,“虐猫”视频事件,显然不是单纯的个人发泄行为,也不是一两个有虐待动物倾向的人摄制的供自我娱乐的作品,而是精心组织、策划、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这个事件背后,存在着一个从制作拍摄、网络收费下载与传输以及制作和销售光盘的复杂而有效的产业化链条。这次“虐猫”视频事件,不过是这种产业化运作过程中偶然事发的一个意外事件而已。
因此,这次事件的真正主角,既不是视频中的那位时髦女郎,也不是某个具体的主事者,而是以获取利润为惟一目的的资本。这一事件引发的争论,则是资本的逐利行为和社会主流伦理之间的冲突,而法治则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本为了获得利润,总要不断地寻找需求,然后根据需求设计、生产出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的消费品。由于需求说到底不过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关心、分析、研究人性,发现各种潜在的偏好,也就成为开发市场的重要方式。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资本避开竞争、获取利益最好的市场策略之一,就是寻找那些未曾受到关注的偏好,并迅速占领这个市场。因此,人性中包括虐杀动物在内的暴力倾向、稀奇古怪的色情爱好等各种被主流社会伦理禁止和压制的偏好,才会陆续被资本发掘出来,成为资本自我繁殖的沃土。
资本热衷于发觉人的偏好,伦理则禁止某些偏好。资本冲动与伦理禁忌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在法治语境下,平衡这一冲突的最有力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划定界线,以避免资本与伦理的直接冲突。这一界限规定了资本扩张的伦理边界,防止资本侵入、破坏社会的主流伦理共识,但也卸掉了资本的伦理束缚。只要在法律划定的框架内,资本可以不考虑伦理,按市场规律自我增值。一旦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则由法律来裁判。
然而,这种看似精明的法治策略,在实践中经常陷入自我矛盾。因为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事先制定游戏规则;规则制定之后,就在法言法,而不再考虑法律之外的伦理。只有这样,法治才可以为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
可是,事先制定的规则总是存在各种空白和漏洞,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发生的各种事件。而社会伦理与资本策略却在不断变化,两者之间难免会产生法律未作规定的冲突。面对这种冲突,法律就束手无策。法治的这种不完善性,很容易为资本所利用。因为资本比伦理更容易选择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的“坏人”的立场。“坏人”不关心法律的伦理价值。他只是把法律当做一种预测的工具,关心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产生什么具体后果。为了利润最大化和确保资本的安全,“坏人”会认真对待法律,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可能的解释以及真实的运作方式,处心积虑地找出法律的空白,然后趁隙而入。
由此不难看出,“虐猫”视频的策划者,作为资本的代表,机敏地发现了中国法律对于虐待动物和制作、销售有关影像资料,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相对滞后,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少数专门的法律,其他法律中散见的动物保护条款也非常有限。巨大的法律空白,给借虐待动物视频获取利益提供了机会;而转型社会伦理分化、社会压力剧增所产生的心理问题,又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隐蔽的、有利可图的市场机会。因此他们才不顾社会主流伦理而疯狂追逐利润。事发之后的结果,也在他们的意料之中:他们面对的只是伦理谴责,而无须担心法律的制裁。
許多痛斥虐待动物行为的人,大多把法律缺席当做引发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但实际上,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其实法治已经悄悄到场。只不过这次法治没有扮演人们所期待的惩罚者的角色,却担当了使显然残忍的资本行为免受惩罚的保护者。因为法治的原则,即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进行裁判以及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审判和处罚的原则,既限制了它对这一残忍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也剥夺了非法治社会常见的基于道德或个人义愤进行惩罚的权力。法治,因此也就在资本与伦理的冲突中,不得不帮资本保住它从虐待动物行为中榨取的血淋淋的利润。
法治的尴尬,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治在中国成功的一个标志,同时也是资本偷袭法治的一次胜利。从人们对此次残忍行为所表现出的难以抑制的激愤和尽快制定动物保护法的急切呼吁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在资本对伦理的永恒的争斗中,法治所担保的正义,总是迟来的正义。换句话说,法治的进步,不可避免地要以它的现实的失败为代价。当已有的法律不能履行其职能,发生了不能容忍的现实后果,法治才会意识到自己出了问题,然后通过修订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进行事后补救。而资本总是走在法治前面,一次次地寻找法律的漏洞,一次次地挑战社会伦理,也一再向我们展示法治的尴尬:在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之前,法治却要为它日后定义为不正义的行为担当保护神。
这就是“虐猫”视频事件为我们揭示的深层矛盾,即资本、伦理与法治之间相互牵扯又难以调和的冲突。及时立法固然有助于改善动物保护状况。但是,这种冲突很难通过修订或制定几部新的法律来消除。因为如前所说,法治的内在矛盾——即任何慎思的立法,总会留下许多空白和漏洞,给资本挑战社会伦理提供了可趁之机,而法治的基本原则,则限制了它法外处罚的权力——却植根于法治。除非抛弃法治,否则这些矛盾就就永远存在。
何况资本对伦理的挑战,并不经常表现为这种激烈的对抗,而是通过更为精致的方式,借助网络、影视、书籍等方式,挑战法治的禁忌,影响、改变社会的伦理价值,扩大自己的疆域,进而疏松、瓦解法治的伦理基础。近年来发生在公共领域的许多有关法律事案的争论,以及各处可见的红灯区和在虚拟空间不断蔓延的色情文学,背后无不跃动着资本活跃的身影。
方向何在?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人能给出答案。但是,如果法治已是不可逆转的选择,那么,抛弃对于法治的朴素信仰,正视法治的内在矛盾,深入反思法治、资本、伦理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并在这种反思中,寻求可能的出路,或许是方向之一。
与清华大学学生用硫酸泼熊、复旦大学研究生“虐猫”等虐待动物的行为相比,“虐猫”视频事件,显然不是单纯的个人发泄行为,也不是一两个有虐待动物倾向的人摄制的供自我娱乐的作品,而是精心组织、策划、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这个事件背后,存在着一个从制作拍摄、网络收费下载与传输以及制作和销售光盘的复杂而有效的产业化链条。这次“虐猫”视频事件,不过是这种产业化运作过程中偶然事发的一个意外事件而已。
因此,这次事件的真正主角,既不是视频中的那位时髦女郎,也不是某个具体的主事者,而是以获取利润为惟一目的的资本。这一事件引发的争论,则是资本的逐利行为和社会主流伦理之间的冲突,而法治则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本为了获得利润,总要不断地寻找需求,然后根据需求设计、生产出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的消费品。由于需求说到底不过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关心、分析、研究人性,发现各种潜在的偏好,也就成为开发市场的重要方式。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资本避开竞争、获取利益最好的市场策略之一,就是寻找那些未曾受到关注的偏好,并迅速占领这个市场。因此,人性中包括虐杀动物在内的暴力倾向、稀奇古怪的色情爱好等各种被主流社会伦理禁止和压制的偏好,才会陆续被资本发掘出来,成为资本自我繁殖的沃土。
资本热衷于发觉人的偏好,伦理则禁止某些偏好。资本冲动与伦理禁忌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在法治语境下,平衡这一冲突的最有力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划定界线,以避免资本与伦理的直接冲突。这一界限规定了资本扩张的伦理边界,防止资本侵入、破坏社会的主流伦理共识,但也卸掉了资本的伦理束缚。只要在法律划定的框架内,资本可以不考虑伦理,按市场规律自我增值。一旦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则由法律来裁判。
然而,这种看似精明的法治策略,在实践中经常陷入自我矛盾。因为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事先制定游戏规则;规则制定之后,就在法言法,而不再考虑法律之外的伦理。只有这样,法治才可以为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
可是,事先制定的规则总是存在各种空白和漏洞,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发生的各种事件。而社会伦理与资本策略却在不断变化,两者之间难免会产生法律未作规定的冲突。面对这种冲突,法律就束手无策。法治的这种不完善性,很容易为资本所利用。因为资本比伦理更容易选择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的“坏人”的立场。“坏人”不关心法律的伦理价值。他只是把法律当做一种预测的工具,关心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产生什么具体后果。为了利润最大化和确保资本的安全,“坏人”会认真对待法律,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可能的解释以及真实的运作方式,处心积虑地找出法律的空白,然后趁隙而入。
由此不难看出,“虐猫”视频的策划者,作为资本的代表,机敏地发现了中国法律对于虐待动物和制作、销售有关影像资料,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相对滞后,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少数专门的法律,其他法律中散见的动物保护条款也非常有限。巨大的法律空白,给借虐待动物视频获取利益提供了机会;而转型社会伦理分化、社会压力剧增所产生的心理问题,又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隐蔽的、有利可图的市场机会。因此他们才不顾社会主流伦理而疯狂追逐利润。事发之后的结果,也在他们的意料之中:他们面对的只是伦理谴责,而无须担心法律的制裁。
許多痛斥虐待动物行为的人,大多把法律缺席当做引发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但实际上,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其实法治已经悄悄到场。只不过这次法治没有扮演人们所期待的惩罚者的角色,却担当了使显然残忍的资本行为免受惩罚的保护者。因为法治的原则,即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进行裁判以及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审判和处罚的原则,既限制了它对这一残忍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也剥夺了非法治社会常见的基于道德或个人义愤进行惩罚的权力。法治,因此也就在资本与伦理的冲突中,不得不帮资本保住它从虐待动物行为中榨取的血淋淋的利润。
法治的尴尬,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治在中国成功的一个标志,同时也是资本偷袭法治的一次胜利。从人们对此次残忍行为所表现出的难以抑制的激愤和尽快制定动物保护法的急切呼吁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在资本对伦理的永恒的争斗中,法治所担保的正义,总是迟来的正义。换句话说,法治的进步,不可避免地要以它的现实的失败为代价。当已有的法律不能履行其职能,发生了不能容忍的现实后果,法治才会意识到自己出了问题,然后通过修订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进行事后补救。而资本总是走在法治前面,一次次地寻找法律的漏洞,一次次地挑战社会伦理,也一再向我们展示法治的尴尬:在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之前,法治却要为它日后定义为不正义的行为担当保护神。
这就是“虐猫”视频事件为我们揭示的深层矛盾,即资本、伦理与法治之间相互牵扯又难以调和的冲突。及时立法固然有助于改善动物保护状况。但是,这种冲突很难通过修订或制定几部新的法律来消除。因为如前所说,法治的内在矛盾——即任何慎思的立法,总会留下许多空白和漏洞,给资本挑战社会伦理提供了可趁之机,而法治的基本原则,则限制了它法外处罚的权力——却植根于法治。除非抛弃法治,否则这些矛盾就就永远存在。
何况资本对伦理的挑战,并不经常表现为这种激烈的对抗,而是通过更为精致的方式,借助网络、影视、书籍等方式,挑战法治的禁忌,影响、改变社会的伦理价值,扩大自己的疆域,进而疏松、瓦解法治的伦理基础。近年来发生在公共领域的许多有关法律事案的争论,以及各处可见的红灯区和在虚拟空间不断蔓延的色情文学,背后无不跃动着资本活跃的身影。
方向何在?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人能给出答案。但是,如果法治已是不可逆转的选择,那么,抛弃对于法治的朴素信仰,正视法治的内在矛盾,深入反思法治、资本、伦理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并在这种反思中,寻求可能的出路,或许是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