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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指引下,民办教育得到长足发展。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即将施行,民办基础教育发展格局必将发生重大变化。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个别地区民办教育份额占比明显过大
根据《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民办中小学在校生占全部中小学在校生的比例为8.98%。如,太原市的这一比例为18.43%,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全国平均水平(民办初中在校生占所有初中在校生的比例)为11.66%,太原市这一比例为29.45%,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考虑到农村县市民办学校数量较少,民办学校多数集中在城区,因此,城区民办学校在校生所占比例就更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所占份额过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和实施要求。
二、办学价值取向偏离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同时第三条又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有的民办学校,不能正确处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甚至置公益性于不顾,片面追求“合理回报”,导致片面追求规模效益、违背教育自身规律、办学行为严重违规等问题。有的学校不是谋求学校长远发展,而是为了经济利益追求“短平快”,地无一垄、房无一间,租赁场地校舍办学,一旦发生办学风险,将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稳定隐患。有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质量一般、声誉低下,为了所谓“生存”而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办学价值取向偏离导致的结果。
三、違规办学问题突出
由于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导致部分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屡禁不止。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将“办学自主权”有意曲解,认为自主办学就是自由办学,自主招生就是自由招生,特别是在招生领域,违规超计划、跨区域、私自招生等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学校“先上车、后买票”,还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就进行虚假宣传,违规组织招生;有的学校以“收取储备金到期返还”的虚假承诺,进行违规收费甚至骗取学生家长高额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灾难性后果;不能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要求、违规征订教材教辅材料、教育观念教学理念落后、立德树人要求根本无从谈起、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无法保证等等。这些问题一旦爆发,学校又往往暗示甚至明示家长到政府及教育部门上访,严重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形成严重的信访稳定问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为此,建议:
一、科学规划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规模总量控制,符合法律的精神。建议国家教育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其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模、社会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各地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构、布局。应参照全国民办教育平均占比水平,按照允许在一定范围浮动的原则,确定各地民办教育办学规模在各地教育总规模中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此基础上,实行更加严格的准入机制,加快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要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发挥法律和政策导向功能,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办学者的办学方向,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结构。要统筹规划公办、民办学校布局,推动民办学校的科学分布,方便市民子女入学。总之就是必须促进民办教育科学有序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办学。
二、推进民办教育分类办学改革
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容。建议政府及教育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各地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契机,严格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行政管理。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各级立法机构建言献策,就贯彻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地方法规和制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已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类过渡和新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类确定上严格把关,民办学校要就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作出选择,防止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变相执行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段”,坚决杜绝少数学校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要积极引导各类民办学校继续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牢记教育使命,不忘教育情怀,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规范办学。
三、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民办学校,其实施办学行为都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同时,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法管理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特别建议政府及教育部门结合近年来各地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考试招生入学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统筹设计、通盘考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学考试招生入学办法。民办学校必须自觉严格规范组织实施招生、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折不扣按照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办法进行。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建议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在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上多做文章,从改进完善考试招生政策、科学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盘活闲置学校教育资源、深化学校办学模式改革等方面入手,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扩大公办优质资源覆盖面。也要认真借鉴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势,着力破解公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问题,为公办学校放权,赋予公办学校一定的人权、事权和财权,充分激发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个别地区民办教育份额占比明显过大
根据《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民办中小学在校生占全部中小学在校生的比例为8.98%。如,太原市的这一比例为18.43%,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全国平均水平(民办初中在校生占所有初中在校生的比例)为11.66%,太原市这一比例为29.45%,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考虑到农村县市民办学校数量较少,民办学校多数集中在城区,因此,城区民办学校在校生所占比例就更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所占份额过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和实施要求。
二、办学价值取向偏离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同时第三条又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有的民办学校,不能正确处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甚至置公益性于不顾,片面追求“合理回报”,导致片面追求规模效益、违背教育自身规律、办学行为严重违规等问题。有的学校不是谋求学校长远发展,而是为了经济利益追求“短平快”,地无一垄、房无一间,租赁场地校舍办学,一旦发生办学风险,将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稳定隐患。有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质量一般、声誉低下,为了所谓“生存”而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办学价值取向偏离导致的结果。
三、違规办学问题突出
由于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导致部分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屡禁不止。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将“办学自主权”有意曲解,认为自主办学就是自由办学,自主招生就是自由招生,特别是在招生领域,违规超计划、跨区域、私自招生等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学校“先上车、后买票”,还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就进行虚假宣传,违规组织招生;有的学校以“收取储备金到期返还”的虚假承诺,进行违规收费甚至骗取学生家长高额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灾难性后果;不能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要求、违规征订教材教辅材料、教育观念教学理念落后、立德树人要求根本无从谈起、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无法保证等等。这些问题一旦爆发,学校又往往暗示甚至明示家长到政府及教育部门上访,严重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形成严重的信访稳定问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为此,建议:
一、科学规划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规模总量控制,符合法律的精神。建议国家教育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其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模、社会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各地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构、布局。应参照全国民办教育平均占比水平,按照允许在一定范围浮动的原则,确定各地民办教育办学规模在各地教育总规模中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此基础上,实行更加严格的准入机制,加快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要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发挥法律和政策导向功能,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办学者的办学方向,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结构。要统筹规划公办、民办学校布局,推动民办学校的科学分布,方便市民子女入学。总之就是必须促进民办教育科学有序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办学。
二、推进民办教育分类办学改革
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容。建议政府及教育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各地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契机,严格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行政管理。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各级立法机构建言献策,就贯彻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地方法规和制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已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类过渡和新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类确定上严格把关,民办学校要就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作出选择,防止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变相执行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段”,坚决杜绝少数学校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要积极引导各类民办学校继续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牢记教育使命,不忘教育情怀,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规范办学。
三、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民办学校,其实施办学行为都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同时,正确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法管理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特别建议政府及教育部门结合近年来各地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考试招生入学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统筹设计、通盘考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学考试招生入学办法。民办学校必须自觉严格规范组织实施招生、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折不扣按照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办法进行。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建议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在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上多做文章,从改进完善考试招生政策、科学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盘活闲置学校教育资源、深化学校办学模式改革等方面入手,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扩大公办优质资源覆盖面。也要认真借鉴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势,着力破解公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问题,为公办学校放权,赋予公办学校一定的人权、事权和财权,充分激发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