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明清时期的几部长篇通俗小说反映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性别问题,无论作者是坚定捍卫男性中心主义制度的,还是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有些摇摆不定,都可能从主观态度和客观反映两方面,表现出自己心中的理想女性.这些理想女性可以概括为四类,即“实用型”“灵魂型”“德情兼备型”“缺憾美型”.这四类理想女性是宗法制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无职业、无知识、无意志、无人格的“四无”女性,通过小说作者的塑造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明清时期的几部长篇通俗小说反映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性别问题,无论作者是坚定捍卫男性中心主义制度的,还是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有些摇摆不定,都可能从主观态度和客观反映两方面,表现出自己心中的理想女性.这些理想女性可以概括为四类,即“实用型”“灵魂型”“德情兼备型”“缺憾美型”.这四类理想女性是宗法制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无职业、无知识、无意志、无人格的“四无”女性,通过小说作者的塑造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
其他文献
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审理个案纠纷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通过价值权衡的过程实现的.首先法官要开示法律规范自身的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开放性的裁判规则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结合个案情形,在两者之间进行价值权衡,进而得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
地方法院之间发起跨区域司法协作现象愈发普遍,并呈现为司法便利型、司法治理型和司法交往型等基本协作样态.通过互惠合作实现司法质效提升、响应区域一体化战略和公共政策目标都是法院寻求跨域协作的驱动因素,但将其视为进行制度创新式绩效竞争的策略手段才是深层的内在动因.竞争驱动下的跨域司法协作已出现模式同质化、内容务虚和目标模糊等形式主义趋向,可能会反向加剧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地方法院跨域协作应回归司法理性,克制过度的竞争化、服务化倾向,以司法的公正、效益和诉权保障为目标导向,从跨域法律适用统一、审判资源系统整合及
虚假诉讼和诉讼诈骗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两者的重合部分是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为原告的侵财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由虚假诉讼罪来规制,诉讼诈骗行为则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可以定性为诈骗罪.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实际上是对该重合部分(侵财型虚假诉讼)既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也有可能成立诈骗罪的表述.侵财型虚假诉讼是同一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而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虚假诉讼罪第1款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排除诈骗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合法债权.
目前部分刑事裁判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依据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不清晰、不具体,特别是在集资类案件中,涉案财产经常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这些案外第三人财产在侦查阶段被一并查封、冻结,随后直接认定裁判,最终导致在执行阶段错误执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依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的程序处理,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当刑事判决直接将案外人财产认定为赃款赃物时,还需要要求裁定补正甚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仅因对涉案财产判项存有异议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几无可能.因此,本文根据现行刑事判决涉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工程款能否优先实现,是承包人优先获取工程款的利器.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对于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受让人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从什么时间起算、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入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否视为行使优先权等问题,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结果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损司法权威.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规则.
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是不断地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这是德国为了培养统一的完全法律人、完成统一执法和司法任务而量身订作的法学教育方法.民法的鉴定式分析法通常围绕请求权展开,这需要以检索民法体系中的请求权为基础,具体则以法律效果配置为分析起点.在整个鉴定式分析过程中,应贯彻普遍的思维法则以及实体法和法教义学作出的结构性预设,精简得当地展开分析论证,冗余即为错误.德国民法案例分析框架和分析结构比较成熟,在发现问题并找到创造性解决方案方面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值得我们学习、参照,但显然不能照搬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