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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对外贸易不断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成为我国出口的主要障碍。当今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在对外贸易中必然涉及与技术标准有关的问题。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TBT协议》对我国的技术标准的立法挑战,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
[关键词]《TBT协议》;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0033-02
1 《TBT协议》及我国法律对技术标准的定义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协议》)的规定,即其附件1“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的第二款对“标准”的定义:“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体系所涉及标准包括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由于在我国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也还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规体系。该推荐性标准实际上就是《TBT协议》所称“标准”;该强制性标准实际上就是《TBT协议》所称“技术法规”。
2 《TBT协议》对我国技术标准立法的挑战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遵守《TBT协议》的规定,履行《TBT协议》的义务。中国现有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很大一部分是为加入WTO的应急之需仓促建立的,但实际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很难长期适用,或者难以满足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要求,需要不断做更深层次的改造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也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技术标准在立法方面的挑战。
(1)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等技术文件无法与《TBT协议》完全接轨。虽然WTO已承认中国的强制国家标准为《TBT协议》适用的技术文件,但是这些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和行业性技术法规可否作为《TBT协议》适用的技术法规,还有待进一步整理和甄别。
(2)国内标准化仍处于较低水平。中国企业标准化总体水平还不高。同时,中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标准化工作主要体现政府的意志,企业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技术标准的内容多集中体现在设计、生产方的要求,较少反映消费者与使用者的要求;多数产品根据国内需要制定等。
(3)我国标准信息体系与《TBT协议》要求不适应。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标准信息网络具有局限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信息机构相互之间缺少协调、交流,信息渠道不畅通,无法形成与《TBT协议》配套的技术信息网络体系;另一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共享,一些地方专业标准信息研究和咨询机构无法获取国内外《TBT协议》中定义的技术文件。
(4)缺乏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由于中国各行业尚未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更缺少具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经验的专家,因而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3 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
体系化是标准化的一个基本原则,实现不了技术标准体系化,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标准化。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
(1)要从兼顾法制性和市场性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标准体系。一个符合标准化法律规范要求但不适应市场需要和市场竞争的标准,是属于该淘汰的标准。第一,要建立自愿性技术标准体系。这一标准体系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利益相关各方积极参加,公开、透明的标准化制度修订机制。自愿性标准体系的形成,标准的制定和采用都是一种自愿行为。政府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有限管理和宏观管理。第二,建立新的标准制度修订程序。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体系几乎都是自愿性的,这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合的。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通过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经济性原则、对新技术的适应性原则、便利贸易原则等具体原则来保证自愿性标准体系的自愿性特征。
(2)要立足于国情,面向国际市场,建设技术标准体系。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应当面向国际市场需求。应把“结合国情、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制定和实施我国高新技术标准的基本准则。第一,采用和推广普及国际标准和加强技术引进。这些国际标准,不仅包括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也应包括先进的国际管理标准和环保标准。同时,要明确我国在《TBT协议》中的义务与权利,尤其要注意充分利用《TBT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保护我国利益。第二,国家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指导生产,提高我国技术标准的采标率,提升我国技术标准的国际地位。我们提倡和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其实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一味地放弃现行的标准。如果我们现行的标准比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工艺要求高,那我们就应当继续采用现行的标准。
(3)在标准的制定与建设过程中,我们要重视理论联系实际,与相关的企业紧密结合,重视标准复审。第一,积极推进我国技术标准的国际标准化战略,及时更新废旧过时的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技术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我国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建设,使我国技术标准的建设处在一个动态的适应与创新的操作之中。第二,标准的制定时间应控制在技术成熟后,规模市场形成前。这样的标准才能正确指导和规范市场行为,具有法律公正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1]李玫,赵益民.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162.
[2]肖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9.
[3]张建华,吴立建.关于技术标准的法律思考[J].山西大学学报,2004(3):22.
[4]赵亮.论标准的法制性与市场性的统一[J].中国标准化,2006(5):26-28.
[5]方留,赵金华.中国对外贸易中技术标准建设与创新论析[J].财贸研究,2003,14(3):26.
[关键词]《TBT协议》;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0033-02
1 《TBT协议》及我国法律对技术标准的定义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协议》)的规定,即其附件1“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的第二款对“标准”的定义:“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体系所涉及标准包括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由于在我国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也还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规体系。该推荐性标准实际上就是《TBT协议》所称“标准”;该强制性标准实际上就是《TBT协议》所称“技术法规”。
2 《TBT协议》对我国技术标准立法的挑战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遵守《TBT协议》的规定,履行《TBT协议》的义务。中国现有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很大一部分是为加入WTO的应急之需仓促建立的,但实际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很难长期适用,或者难以满足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要求,需要不断做更深层次的改造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也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技术标准在立法方面的挑战。
(1)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等技术文件无法与《TBT协议》完全接轨。虽然WTO已承认中国的强制国家标准为《TBT协议》适用的技术文件,但是这些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和行业性技术法规可否作为《TBT协议》适用的技术法规,还有待进一步整理和甄别。
(2)国内标准化仍处于较低水平。中国企业标准化总体水平还不高。同时,中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标准化工作主要体现政府的意志,企业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技术标准的内容多集中体现在设计、生产方的要求,较少反映消费者与使用者的要求;多数产品根据国内需要制定等。
(3)我国标准信息体系与《TBT协议》要求不适应。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标准信息网络具有局限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信息机构相互之间缺少协调、交流,信息渠道不畅通,无法形成与《TBT协议》配套的技术信息网络体系;另一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共享,一些地方专业标准信息研究和咨询机构无法获取国内外《TBT协议》中定义的技术文件。
(4)缺乏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由于中国各行业尚未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更缺少具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经验的专家,因而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3 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
体系化是标准化的一个基本原则,实现不了技术标准体系化,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标准化。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
(1)要从兼顾法制性和市场性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标准体系。一个符合标准化法律规范要求但不适应市场需要和市场竞争的标准,是属于该淘汰的标准。第一,要建立自愿性技术标准体系。这一标准体系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利益相关各方积极参加,公开、透明的标准化制度修订机制。自愿性标准体系的形成,标准的制定和采用都是一种自愿行为。政府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有限管理和宏观管理。第二,建立新的标准制度修订程序。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体系几乎都是自愿性的,这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合的。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通过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经济性原则、对新技术的适应性原则、便利贸易原则等具体原则来保证自愿性标准体系的自愿性特征。
(2)要立足于国情,面向国际市场,建设技术标准体系。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应当面向国际市场需求。应把“结合国情、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制定和实施我国高新技术标准的基本准则。第一,采用和推广普及国际标准和加强技术引进。这些国际标准,不仅包括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也应包括先进的国际管理标准和环保标准。同时,要明确我国在《TBT协议》中的义务与权利,尤其要注意充分利用《TBT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保护我国利益。第二,国家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指导生产,提高我国技术标准的采标率,提升我国技术标准的国际地位。我们提倡和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其实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一味地放弃现行的标准。如果我们现行的标准比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工艺要求高,那我们就应当继续采用现行的标准。
(3)在标准的制定与建设过程中,我们要重视理论联系实际,与相关的企业紧密结合,重视标准复审。第一,积极推进我国技术标准的国际标准化战略,及时更新废旧过时的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技术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我国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建设,使我国技术标准的建设处在一个动态的适应与创新的操作之中。第二,标准的制定时间应控制在技术成熟后,规模市场形成前。这样的标准才能正确指导和规范市场行为,具有法律公正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1]李玫,赵益民.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162.
[2]肖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9.
[3]张建华,吴立建.关于技术标准的法律思考[J].山西大学学报,2004(3):22.
[4]赵亮.论标准的法制性与市场性的统一[J].中国标准化,2006(5):26-28.
[5]方留,赵金华.中国对外贸易中技术标准建设与创新论析[J].财贸研究,2003,1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