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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况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私人的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利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但是公力救济耗费时间多,生效文书执行难,使得人民普遍对公力救济不信任,加之封建传统的息诉思想,导致人们不愿意依靠公力救济解决纠纷、保护权利,法律被人们弃之一旁。私力救济由此参与到权利救济活动中,凭借其方便高效的优点,得到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