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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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和谐社会 经济法 利益配置
  作者简介:王绎维,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会计专业,本科,赣州农业学校,助理讲师,研究方向: 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10
  自“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和谐社会的构建步伐,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我国社会和人民共同的愿景。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利益均衡,就目前现状而言,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和谐因素大部分都源于经济利益上的矛盾,而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对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合理指导与有效约束,而且还能够实现对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配置功能。

一、我国社会矛盾的根源与表现


  我国虽然一直在努力进行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且进行了大量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改革,社会矛盾有所缓解但仍然存在。当前社会矛盾主要集中于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而产生这一矛盾的根源是由于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采用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手段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由此造成社会利益格局失衡,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严重时导致社会出现分化。经济法主要针对的就是社会矛盾,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职责。当前,我国社会的矛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贫富悬殊,两级分化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但重要的是应当对贫富差距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其处于能够接受的合理范围内。我国的基尼系数长期处于0.4-0.5之间,显示我国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极易出现两级分化的社会隐患。与此同时,我国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加剧,东部地区发达,西部地区比较落后的局面难以改变,由此导致各地区之间的人均收入存在巨大差距,贫困落后地区的人们逐渐成为弱势群体,发达地区的人们收入逐年增长,如此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两级分化严重,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
  (二)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特点除了体现为不同地域之间的不均衡,还表现为城乡之间的不均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取得了巨大发展,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经济都有了很大的改变,但相关的统计结果显示,乡村经济与农民收入的增长不管是从相对数量还是绝对数量上来看,都远远落后于城镇和城镇居民收入。对农民老说,虽然比以往更加富裕,但是和城镇居民或其他阶层相比,他们却依然在相对变穷,我国农民从数量上来看,远远超过城镇居民,但是政府对城镇居民公共服务的投入却远远高于对乡村的投入,许多的乡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农民出行的唯一乡间小路十几年如一日,破损也无人管理,反观城市,完好宽阔的马路不断的翻修。无论如何,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是不争的事实,农民在相对中愈加贫困,极易导致农民负面情绪增加,进而引发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从而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都始终存在,贫困是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本原因。建立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基本的生存需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保证。时至今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够完善,覆盖面不足,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十分不足。弱势群体如果连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得不到满足,势必产生更多不满情绪,进而引發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

二、经济法的在利益配置方面的功能分析


  (一)经济法在利益分配方面的作用
  对于一个完整稳定的国家而言,利益分配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的分配,二是资格的分配。而对于经济法来说,其对利益的分配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市场资源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对有关市场资源的政治资格进行分配。
  第一, 经济法对企业制度进行完善与重塑,以此规范市场经济的主体行为。在一个企业内部,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监督者、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需要依靠各种企业制度进行确定。经济法正是通过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来实现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以此维持企业内部的和谐有序,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各种经济活动,保障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在企业外部,企业与国家、社会、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格局的形成需要经济法确立的诸如破产重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等进行规范,从而维持市场经济更加公平、高效的运行,保障市场经济实现良性发展。
  第二, 制定市场准入门槛。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主体一致的追求目标。然而,为了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维持经济的良性发展,经济法会限制市场准入资格,通过制定市场准入制度对一些特殊的市场进行准入限制,只允许特定的市场主体拥有参与资格,以此进行公平分配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一致,从表面上看,这种资格准入似乎不公平,然而其是从根本上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三, 不管社会经济多么繁荣,依然无法消除贫困弱势群体的存在。市场竞争遵循丛林法则,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人类社会财富的增长,尽管如此,贫困弱势群体追求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也应该得到认同甚至保障,这也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在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中,经济法通过税收、公共财政等一系列制度对失衡混乱的利益格局进行再次调整,通过对富裕与贫困群体之间的利益再分配,群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实现对失灵市场机制的矫正,以此达倒对利益进行公平分配的目的,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经济法在利益维护方面的作用
  在经济法中,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维护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利益维护方面,经济法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和其他类型的部门法不一样,经济法在利益维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市场竞争利益的维护。经济法针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出现失灵的情况,从整体上维护竞争关系中的利益。在市场失灵的情形下,市场竞争机制遭受破坏,进而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经济法通过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合理的竞争格局,以尽可能实现市场主体的利益免受市场机制失灵的破坏。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一些经营者对自身的优势进行不合理的滥用,无论是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还是市场竞争秩序都带来了不良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其解决途径也进行了规定,以此维护市场竞争利益,保障良性的竞争秩序。从而维护市场主体竞争的高效性与公平性,实现人类福利的增长。
  第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经济法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性质与特点,通过倾斜性配置规则的立法形式来维护利益。和经营者比较,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经济法通过重新修订市场丛林法则,规定经营者必须承担履行较多的责任义务,同时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较多的权利,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广告法律关系中利益的维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广告作为广大消费者了解产品性能质量的主要途径,对消费的消费行为有着巨大的导向作用,因此受到经济法的监督规范。产品在宣传过程中,广告的发布者要以事实为依据。消费者进行消费是希望获得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广告法不但对广告秩序进行了规范,而且对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行维护。换句话说,经济法通过广告法的制定,维护广告市场与秩序,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实际利益。
  第四,产品质量关系中利益的维护。在市场经济中,产品处于经济活动的开端地位,通过规范产品质量及其责任,维护根本上的公平,经济法对产品有了更多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还是产品质量的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都体现了经济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在进行利益配置时,经济法坚持以消费者主权为导向,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消费者利益进行实际的保障。
  (三)经济法在利益保障方面的作用
  在利益的保障方面,经济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 以诉讼的形式保障利益。解决纠纷最主要的途径就是诉诸司法,这在经济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比如说,经营者如果侵犯自己的权利,消费者能够通过诉诸法院,请求法律的保障,以此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利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能够请求法院对销售者或生产厂家的责任进行法律的判定,以此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第二, 以行政手段保障利益。比如说,企业在进行合并过程中,经济法站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立场,或者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层面来批准合法的企业合并行为,否决不合理的合并行为。在广告虚假宣传过程中,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禁止广告主的广告投放,并强制要求对广告进行更正,情形严重的可对广告责任人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 通过经济公益制度保障利益。对于社会中特定的个体,可以通过传统的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然而当代社会与以往不同,社会化大生产日益复杂,市场经济又具有非线性特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现象,传统的法律部门难以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而现代法中的社会法与经济法,在维护群体利益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凭借经济公益诉讼,处理群体利益,能够有效降低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从而使得能够更加高效、低成本的维护群体公平,使社会正义得以延续。

三、结论


  法律的產生源于社会利益矛盾,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在于利益的均衡化发展。运用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是对利益进行协调的主要途径。经济法所具有的利益配置功能有利于化解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益分配不均衡、不合理的问题,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保障。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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