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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税制度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国家对于改革的态度也越来越积极,步子迈得也越来越大。近期新闻显示,个税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那么我们的个税制度究竟是怎么样的制度,有什么弊端,为什么要改革,应该怎么改呢?
一、个税制度类型
按照征收计算方式区分,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分类征收,将收入依据来源与性质的不同进行区分,按照不同的税率与计算方式进行征收;二是综合征收,对所有收入项目加计汇总,将汇总金额按照统一税率及计算方式征收;三是分类综合征收,对某些所得项目综合征收,另一些所得项目进行分类征收。
按纳税单位的不同,个税制度又可分为家庭课税制和个人课税制。
二、我国个税制度现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历程
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薪给报酬、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由于国内居民普遍收入很低,只开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改革开放后,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士越来越多,他们的收入普遍较高,政府于1980年颁布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主要规范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居民的收入逐步提高,为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实施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分别规范国内个体工商户和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税事项。由上可见,外籍人士和中国公民适用不同的税法,这引来了很大的争议。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政府将三税合并,于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起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该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项,不同税目实行不同税率和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目征收频率不同,有些按年,有些按月,有些按次征收。
该法虽经多次修订,但只是提高起征点等行微调,不涉及税制模式等深层次问题。延续至今。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缺陷
1.现行制度设计不利于税负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税负的横向公平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现行分类税制下,收入总额相同但不同收入结构的纳税人税负不同。
税负的纵向公平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强的人应当缴纳更多数额的税收,以此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缓解贫富差距。
而当前的税制并不能实现以上两个公平。
(1)收入性质不同导致税负不同。显而易见,不同类型收入按照不同税率及计算方法计税,税负不同。
(2)收入来源渠道多的纳税者税负较轻。例如:一个人工资收入3200元,劳务收入800元,另一个人只有工资收入4000元,在现在分类的税制下,第二个人就要交税,而总收入相同的第一个人因为两项收入都达不到起征点就不用交税。
(3)非均衡收入税负高于均衡收入税负。例如:甲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需纳税(8000-3500)*10%-105=345元,全年纳税345*12=4140元。乙一年写一本书,获得与甲同样的稿酬9600元,需纳税96000*(1-20%)*20%*(1-30%)=10752元。
(4)可能使得高收入者税负较轻。例如:甲一年炒一套房,获利300万元,需纳税300*(1-20%)*20%=48万元,税负率为48/300=16%。乙每月工资3万元,每月需缴税(30000-3500)*25%-1005=5620元,全年需缴税5620*12=67440元,税负率为67440/360000=18.73%。
(6)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有失纵向公平。例如:家庭A有三个成员,每人每月都有3000元收入,共9000元,不需缴税;而家庭B只有一人工作,收入6000元,还有两个小孩上学,仍需缴税(6000-3500)*10%-105=145元。
(7)部分项目计收方法存在缺陷。众所周知的“年终奖计税盲区”,是指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存在几个“临界点”,超过临界点一点点,扣税额度会大幅增加。例如发54000元的时候,扣税5295元,到手48705元;而如果发54001元的话,却要扣税10245元,到手只有43756元了。事实上,当年终奖在54001-60187区间时,都不如只拿54000元划算。当年终奖到60188元时,最终到手的才能和54000元持平。54000到60188之间的区域,就被称为“年终奖盲区”。年终奖要是落在盲区里就非常不划算。像这样的盲区一共有六个:18000-19284,54000-60188,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960000-1120000。
2.税收扣除的作用不明显
(1)现行单一的费用扣除制度,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数量,是否有残疾人老人,家庭的医疗、教育支出情况等;
(2)按照收入性质进行扣除的模式,容易导致收入来源多样的个人比收入来源单一的人少纳税;同时也可能促使纳税人通过调整收入来源,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3.税率与级距的设置不尽合理
(1)工薪累进税率的低档位级次较多,重心前置,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先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7 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所得级距依次为 1500、3000、4500、26000 、20000、25000,前三档与后三档之间跨度明显。
(2)劳动所得的最高税率过高,抑制个人消费。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劳动报酬最高边际税率为40%,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3)劳动所得边际税率高于资本所得。我国的资本利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不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低于工资薪金及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
三、个税制度改革展望
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拟对现行的11项分类所得进行整理合并,逐步建立起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个税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起一套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将所有收入分为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三类,确定不同的税率及免征额,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就抵扣后的余额进行计算征税的制度。
(作者单位: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一、个税制度类型
按照征收计算方式区分,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分类征收,将收入依据来源与性质的不同进行区分,按照不同的税率与计算方式进行征收;二是综合征收,对所有收入项目加计汇总,将汇总金额按照统一税率及计算方式征收;三是分类综合征收,对某些所得项目综合征收,另一些所得项目进行分类征收。
按纳税单位的不同,个税制度又可分为家庭课税制和个人课税制。
二、我国个税制度现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历程
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薪给报酬、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由于国内居民普遍收入很低,只开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改革开放后,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士越来越多,他们的收入普遍较高,政府于1980年颁布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主要规范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居民的收入逐步提高,为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实施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分别规范国内个体工商户和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税事项。由上可见,外籍人士和中国公民适用不同的税法,这引来了很大的争议。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政府将三税合并,于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起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该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项,不同税目实行不同税率和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目征收频率不同,有些按年,有些按月,有些按次征收。
该法虽经多次修订,但只是提高起征点等行微调,不涉及税制模式等深层次问题。延续至今。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缺陷
1.现行制度设计不利于税负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税负的横向公平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现行分类税制下,收入总额相同但不同收入结构的纳税人税负不同。
税负的纵向公平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强的人应当缴纳更多数额的税收,以此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缓解贫富差距。
而当前的税制并不能实现以上两个公平。
(1)收入性质不同导致税负不同。显而易见,不同类型收入按照不同税率及计算方法计税,税负不同。
(2)收入来源渠道多的纳税者税负较轻。例如:一个人工资收入3200元,劳务收入800元,另一个人只有工资收入4000元,在现在分类的税制下,第二个人就要交税,而总收入相同的第一个人因为两项收入都达不到起征点就不用交税。
(3)非均衡收入税负高于均衡收入税负。例如:甲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需纳税(8000-3500)*10%-105=345元,全年纳税345*12=4140元。乙一年写一本书,获得与甲同样的稿酬9600元,需纳税96000*(1-20%)*20%*(1-30%)=10752元。
(4)可能使得高收入者税负较轻。例如:甲一年炒一套房,获利300万元,需纳税300*(1-20%)*20%=48万元,税负率为48/300=16%。乙每月工资3万元,每月需缴税(30000-3500)*25%-1005=5620元,全年需缴税5620*12=67440元,税负率为67440/360000=18.73%。
(6)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有失纵向公平。例如:家庭A有三个成员,每人每月都有3000元收入,共9000元,不需缴税;而家庭B只有一人工作,收入6000元,还有两个小孩上学,仍需缴税(6000-3500)*10%-105=145元。
(7)部分项目计收方法存在缺陷。众所周知的“年终奖计税盲区”,是指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存在几个“临界点”,超过临界点一点点,扣税额度会大幅增加。例如发54000元的时候,扣税5295元,到手48705元;而如果发54001元的话,却要扣税10245元,到手只有43756元了。事实上,当年终奖在54001-60187区间时,都不如只拿54000元划算。当年终奖到60188元时,最终到手的才能和54000元持平。54000到60188之间的区域,就被称为“年终奖盲区”。年终奖要是落在盲区里就非常不划算。像这样的盲区一共有六个:18000-19284,54000-60188,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960000-1120000。
2.税收扣除的作用不明显
(1)现行单一的费用扣除制度,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数量,是否有残疾人老人,家庭的医疗、教育支出情况等;
(2)按照收入性质进行扣除的模式,容易导致收入来源多样的个人比收入来源单一的人少纳税;同时也可能促使纳税人通过调整收入来源,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3.税率与级距的设置不尽合理
(1)工薪累进税率的低档位级次较多,重心前置,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先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7 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所得级距依次为 1500、3000、4500、26000 、20000、25000,前三档与后三档之间跨度明显。
(2)劳动所得的最高税率过高,抑制个人消费。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劳动报酬最高边际税率为40%,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3)劳动所得边际税率高于资本所得。我国的资本利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不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低于工资薪金及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
三、个税制度改革展望
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拟对现行的11项分类所得进行整理合并,逐步建立起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个税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起一套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将所有收入分为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三类,确定不同的税率及免征额,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就抵扣后的余额进行计算征税的制度。
(作者单位: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