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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文引发的成品油消费税博弈,在进一步发酵中。
春节前夕,以德国巴斯夫为首的跨国化工巨头们集体组团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就成品油消费税扩大征收范围一事进行内部沟通,希望能够对他们在华工厂进口的化工品进行免征。这是继民企、国企、地方政府之后,外企也明确表达了对消费税扩容的“不安”。
一切都缘起于2012年11月6日国税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所有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液态状(沥青除外)产品,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
依此新政,国内石油化工行业将全行业承受成本幅度加大之压力。但是,在各方发表诉求后,国税总局的态度并不明确,虽然实际征收工作已经延缓,但国税总局至今并没有明确态度。征还是不征?征多少?各方的博弈还将持续。
缘起4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因发布文号为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故在业内被简称为“47号文”。
文件全部内容,都指向了成品油消费税。文件要求,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需要全部征收消费税。文件的核心,是扩大了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
“国税局制定消费税新政的意图,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石油炼化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偷税漏税问题以及下游商贸企业在贸易行为中的非法抵扣消费税的行为。”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晴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实际上,“47号文”的出台,是对2008年底中国推进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当时的改革方案,取消了燃油税,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但是,这一政策存有一定的漏洞。一些公司先以化工用油、动力煤油等名义大量进口非标号成品油,再将这些成品油与炼油厂出产的标号成品油进行调和,从而获取暴利;或者以混合芳烃、液化石油气、MTBE(甲基叔丁基醚)等化工原料,通过深度加工来生产芳构化、烷基化成品油,从而躲开征税。
“地炼的原料大多数都来自于进口燃料油,很多企业都是以进口化工产品的名义来进口报关,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在地方炼厂内,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大家基本都是这么干的。”某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地炼人士告诉记者。
据测算,2012年通过各种渠道以化工品进行纳税申报的调和油、非标号汽油,总量在千万吨以上,多数没有缴纳每吨1388元的成品油消费税。即使以50%未全额缴税计算,由此偷逃的成品油消费税总额也在70亿元以上。
为了堵上漏洞,47号文对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征收范围扩大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之外。文件规定:在这些类目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政策与对策
47号文一出,立即在石油化工行业引起反响。有分析人士指出,征税范围的扩大,将给各大企业增加一大笔税务负担,对整个炼油、调油以及液化气等行业形成冲击。
以对石化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为例,原料加税后,成本增长将非常巨大。据卓创测算,目前行业内芳构化深加工的利润仅为100元/吨左右,如果原材料加税1300~1500元/吨后,面临的亏损幅度将十分惊人。
“消费税新政会导致下游无法接盘,产品滞销,企业盈利情况也将是大幅萎缩,面临停工风险。”陈晴预计。
受此政策影响最大的,将是炼能集中的山东地炼。据统计,山东地炼目前一次产能1.1亿吨,占全国总产能的16.87%。山东地区芳构化产能在447万吨,占全国总芳构化产能的55%。一旦石油消费税扩容,这些企业都将面临亏损压力。
重压之下,山东方面迅速行动寻找对策。2012年12月17日,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在济南召集全省部分石油化工企业负责人,共同商讨应对措施。会议同时邀请了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官员出席。
目前,山东地炼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加快制定液体油品的地方性行业标准。山东多家地方炼厂已经提交了包含重芳烃、混合芳烃、C5、橡胶填充剂等13个非标液体油品的企业标准,山东省炼油协会将根据这些企业标准形成文字,申请相关的行业标准并上报给国税总局,以期在消费税新政中增加补充条款寻求征税豁免。
12月31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对“47号文”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说明。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其关于生产原料范围的界定,指出“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
这令山东省内的石油化工企业兴奋不已。因为以此界定,前期最为担心的MTBE(甲基叔丁基醚)、芳烃、醋酸仲丁酯等液体产品或将排除在新版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这等于是将国税总局划定的征税范围缩小了一圈。
遭受增税压力的外资企业,则通过自己的渠道对新政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巴斯夫等化工巨头通过欧盟商会,致信给国税总局,要求对国产或进口的石脑油如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且其制造商符合相关行政规定的,给予免税优待。
谁会先让步?
对于山东省的做法,国税总局至今没有明确表态。
在实际征收中,扩容的石油消费税目并没有落实到位,各地均在等待国税总局进一步的征收细则出台。来自于中石化的内部信息显示,中石化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沟通、汇报意见后,该公司包括裂解C5、C9、间戊二烯等30类石油化工产品获准暂不申报消费税。
不过,国税总局就此让步、“47号文”不了了之却也不大可能。有消息称,在跨国公司与国税总局的协商过程中,国税总局出面的官员直言表达了对山东国税局“10号文”的不满,并称国税总局将纠正其错误。
“所有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体状态的石油产品,除沥青外都要征收消费税。对于一些新型石油产品,如果此前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将延续执行免税,如果没有,则一律征收消费税。”在一场内部研讨会上,来自于国税总局的内部人士如是表态。
“对于一些石油细分产品,既能归到调和原料范围,又能归于化工原料范围的,将来会出台一个具体的免税名单,以便于各个地方遵照执行。对于进口液体石油产品的征税细节,国家税务局正在与海关协商。”该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人士称。
但是,截至目前,国税总局官方并没有对“47号文”的明确说法,是否会出征税细则、何时出台等问题也都不明确。而目前,也恰恰是各利益相关方紧张博弈的关键期,这将决定着下一步的石油消费税政策走向。
在陈晴看来,消费税新政的出台可能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即增加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而接下来的一步很可能是要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企业改为向居民个人的征收,消费税将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企业减负,并巩固消费税新政中对偷税漏税的打击效果。
春节前夕,以德国巴斯夫为首的跨国化工巨头们集体组团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就成品油消费税扩大征收范围一事进行内部沟通,希望能够对他们在华工厂进口的化工品进行免征。这是继民企、国企、地方政府之后,外企也明确表达了对消费税扩容的“不安”。
一切都缘起于2012年11月6日国税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所有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液态状(沥青除外)产品,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
依此新政,国内石油化工行业将全行业承受成本幅度加大之压力。但是,在各方发表诉求后,国税总局的态度并不明确,虽然实际征收工作已经延缓,但国税总局至今并没有明确态度。征还是不征?征多少?各方的博弈还将持续。
缘起4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因发布文号为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故在业内被简称为“47号文”。
文件全部内容,都指向了成品油消费税。文件要求,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需要全部征收消费税。文件的核心,是扩大了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
“国税局制定消费税新政的意图,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石油炼化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偷税漏税问题以及下游商贸企业在贸易行为中的非法抵扣消费税的行为。”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晴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实际上,“47号文”的出台,是对2008年底中国推进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当时的改革方案,取消了燃油税,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但是,这一政策存有一定的漏洞。一些公司先以化工用油、动力煤油等名义大量进口非标号成品油,再将这些成品油与炼油厂出产的标号成品油进行调和,从而获取暴利;或者以混合芳烃、液化石油气、MTBE(甲基叔丁基醚)等化工原料,通过深度加工来生产芳构化、烷基化成品油,从而躲开征税。
“地炼的原料大多数都来自于进口燃料油,很多企业都是以进口化工产品的名义来进口报关,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在地方炼厂内,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大家基本都是这么干的。”某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地炼人士告诉记者。
据测算,2012年通过各种渠道以化工品进行纳税申报的调和油、非标号汽油,总量在千万吨以上,多数没有缴纳每吨1388元的成品油消费税。即使以50%未全额缴税计算,由此偷逃的成品油消费税总额也在70亿元以上。
为了堵上漏洞,47号文对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征收范围扩大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之外。文件规定:在这些类目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政策与对策
47号文一出,立即在石油化工行业引起反响。有分析人士指出,征税范围的扩大,将给各大企业增加一大笔税务负担,对整个炼油、调油以及液化气等行业形成冲击。
以对石化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为例,原料加税后,成本增长将非常巨大。据卓创测算,目前行业内芳构化深加工的利润仅为100元/吨左右,如果原材料加税1300~1500元/吨后,面临的亏损幅度将十分惊人。
“消费税新政会导致下游无法接盘,产品滞销,企业盈利情况也将是大幅萎缩,面临停工风险。”陈晴预计。
受此政策影响最大的,将是炼能集中的山东地炼。据统计,山东地炼目前一次产能1.1亿吨,占全国总产能的16.87%。山东地区芳构化产能在447万吨,占全国总芳构化产能的55%。一旦石油消费税扩容,这些企业都将面临亏损压力。
重压之下,山东方面迅速行动寻找对策。2012年12月17日,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在济南召集全省部分石油化工企业负责人,共同商讨应对措施。会议同时邀请了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官员出席。
目前,山东地炼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加快制定液体油品的地方性行业标准。山东多家地方炼厂已经提交了包含重芳烃、混合芳烃、C5、橡胶填充剂等13个非标液体油品的企业标准,山东省炼油协会将根据这些企业标准形成文字,申请相关的行业标准并上报给国税总局,以期在消费税新政中增加补充条款寻求征税豁免。
12月31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对“47号文”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说明。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其关于生产原料范围的界定,指出“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
这令山东省内的石油化工企业兴奋不已。因为以此界定,前期最为担心的MTBE(甲基叔丁基醚)、芳烃、醋酸仲丁酯等液体产品或将排除在新版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这等于是将国税总局划定的征税范围缩小了一圈。
遭受增税压力的外资企业,则通过自己的渠道对新政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巴斯夫等化工巨头通过欧盟商会,致信给国税总局,要求对国产或进口的石脑油如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且其制造商符合相关行政规定的,给予免税优待。
谁会先让步?
对于山东省的做法,国税总局至今没有明确表态。
在实际征收中,扩容的石油消费税目并没有落实到位,各地均在等待国税总局进一步的征收细则出台。来自于中石化的内部信息显示,中石化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沟通、汇报意见后,该公司包括裂解C5、C9、间戊二烯等30类石油化工产品获准暂不申报消费税。
不过,国税总局就此让步、“47号文”不了了之却也不大可能。有消息称,在跨国公司与国税总局的协商过程中,国税总局出面的官员直言表达了对山东国税局“10号文”的不满,并称国税总局将纠正其错误。
“所有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体状态的石油产品,除沥青外都要征收消费税。对于一些新型石油产品,如果此前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将延续执行免税,如果没有,则一律征收消费税。”在一场内部研讨会上,来自于国税总局的内部人士如是表态。
“对于一些石油细分产品,既能归到调和原料范围,又能归于化工原料范围的,将来会出台一个具体的免税名单,以便于各个地方遵照执行。对于进口液体石油产品的征税细节,国家税务局正在与海关协商。”该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人士称。
但是,截至目前,国税总局官方并没有对“47号文”的明确说法,是否会出征税细则、何时出台等问题也都不明确。而目前,也恰恰是各利益相关方紧张博弈的关键期,这将决定着下一步的石油消费税政策走向。
在陈晴看来,消费税新政的出台可能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即增加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而接下来的一步很可能是要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企业改为向居民个人的征收,消费税将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企业减负,并巩固消费税新政中对偷税漏税的打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