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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可持续发展立法已成为全新的世界性发展趋势,我国学者提出制定一部《山区法》或《山区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法》。构建山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体系,先要确定山区概念并划分其范围。文章通过综合学者从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角度所作出的定义,提出我国在法律角度对山区定义的缺陷,借鉴国外山区法中对山区进行定义中所采用的各种标准,结合我国山区的特殊性对其做出界定是最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