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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死刑审判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由于死刑审判大多涉及较为严重的罪行,因此往往会引发激烈的公众舆论反响。本文在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舆论的定义、死刑审判程序进行分析论述,结合近几年较为热点的死刑审判案例,充分论证舆论、行政权力、司法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舆论对死刑审判影响的双面性,最后,提出应对舆论影响力的方法。
关键词:舆论;死刑审判;审判权独立;引导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69-03
一、概念解析与历史来源
(一)概念解析。
1.舆论的含义分析。
从历史观的角度去看,中国自古就有“舆论”这一词组的用法,“舆论”作为词组,有史记载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其中的“舆论”一词就有公众的言论、意见的意思。
欧洲“舆论”一词以“public opinion”出现得较晚。1730年,博林布鲁克在《匠人》杂志上用“公众精神”指代舆论;1781年,《牛津词典》首次收录“公众舆论”一词。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使用了舆论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
现代“舆论”一词含义和古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古代关于“舆论”的解释偏向于其卑微性、平民性和非统治阶级性;而现在的“舆论”更加偏向于社会性、群体性乃至监督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于舆论的定义是:“舆论是社会中相对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我国学者对“舆论”一词尚存在这争议。刘建明教授和喻国明教授等人认为,舆论本身是一种意见。而孟小平教授和陈力丹教授等人把舆论看作是意见、态度、情绪与信念的总和。中国传媒大学的曾庆香老师则认为舆论本身是态度和信念的表达。本文认为:舆论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特定社会群体对特定事件的认识、态度和情感。舆论本身应当是主体的认识、态度和情感,舆论既有其客观面相,又因主体基于不同价值观而产生的不同情感偏向,因此也具有主观性。
2.我国死刑审判程序。
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象和程序,在适用时十分谨慎:强调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排除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同时规定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广大立法工作者对于死刑实体和程序的重视,高度体现了我国立法与维护人权的统一。
(二)历史来源。
1.古希腊民主政治中的启示。
古希腊民主政治作为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起源,其所发挥出来的“公民管理”的力量是其历史上最为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要以雅典为其中典范。雅典的民主政治自马拉松战役之后进入空前繁荣。但是从克里斯提尼改革开始,到伯罗奔尼撒战役后的寡头政变,雅典的民主仅仅维持了一百年的时间。
雅典型的古希腊民主过分强调了公民普遍享有政治权利,最著名的制度就是“陶片放逐法”。而在雅典民主政治体制下,任何公民都能担任公职,这其中值得一提的就是鼎鼎大名的雅典陪审法庭,该法庭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的权力甚至超过了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于是,古希腊的民主体制逐渐沦为泛滥民主,大量缺乏法律常识的公民参与者立法和审判,产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最为著名的要数阿里斯提德的放逐和处死苏格拉底。
可以说,希腊的泛滥民主政治和陶片放逐法,在一定程度为我们今天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提供了经验教训。
2.促使舆论参与审判讨论的诱因。
其一,媒体。新闻媒体被认为是社会的第四种权力,它对权力有一定积极的监督作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媒体生态,在某些时候对舆论的引导起着负面的作用。从我国多次发生的重审、改判的死刑案件来看,均有各种新闻媒体的全面介入,这时就产生了一定的舆论引导。所谓的舆论引导,是一定政党、组织、群体、个人针对特定社会舆情,依据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来设置议题,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公共利益共识、社会信念、社会情感和社会价值观的实践活动的实践活动。媒体处于自身利益角度,从单一侧面出发,展现出来的社会舆情并不一定是事实所发生的,而是该媒体意图让民众知道的,由此产生了“浪潮”式的社会舆论,不断冲刷着案件的真相,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审判。
其二,死刑复核的公开化。2013年6月,网上传出了中国首例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的报道,及被誉为“中国死刑开庭复核第一案”的“杨方振抢劫杀人一案”,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需要开庭,也没有明确禁止死刑复核开庭。一般而言,死刑复核并非审判程序,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监督,并非重新审判,因此不需要开庭。但随着司法审判的公开化进程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死刑审判、死刑复核的公开进行,似乎呈现出了必然趋势,这就使社会各个层面了解死刑审判过程的机会更多。一方面,这将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但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官再次受到了社会舆论挑战的更大压力。
二、舆论关注与死刑审判
2009年云南李昌奎杀人案、2009年夏俊峰杀城管案、2010年药家鑫杀人案,都曾在社会上引发极大的关注,在社会的舆论声中,最终都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出于舆论的压力,死刑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在案件事实、公平正义、舆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如此一来,舆论便成了案件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舆论、行政与司法的关系
(一)舆论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行政权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执行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如果行政权脱离其设定的本意,向不正当的方向发展,就有可能造成行政权的异化。这不仅会对其自身形成负面效应,也会对公众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保证行政权的规范行使,必须对其进行监督,舆论监督便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公众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对象,受行政权力管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公众的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对行政权力的良好运行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
我国立法上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定位为“维护与监督关系”,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权与行政权首先是分工合作关系,其次是监督制约关系。“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干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与配合,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搞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执法培训,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服务”。“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它要求行政审判工作必须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既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审判权力的行使,不单单是所谓的“判案决断”,而是要考虑到多种实际因素,从而为实现条件上的平等提供条件,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我国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我国宪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也就包含了言论上的自由。因此,公众对刑事案件发表舆论,体现了他们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以及对参与其中发表个人观点的渴望。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也应当或多或少地考虑到,公众的舆论有时会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一定阻碍,尤其是当公众的内心确认与法院的最终判决有显著差异时,部分舆论导向便有可能会忽视程序正义与司法独立,而更多以自己的朴素正义观念否认法院的判决,从而给法院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从上述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最终的改判,既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压力,出于尊重民意而改判,也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行政权力的制约。换言之,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和行政权这一因素存在这或多或少的联系。
四、舆论对死刑审判的双重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推动死刑审判的规范化运作。
我国刑事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赋予刑事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虽然审判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求公平正义,但不能因此否认舆论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其中具有参考价值的合理意见。因此,审判人员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树立正确的舆论意识,主动接受舆论的监督,在死刑审判中充分考虑各种有关因素,有利于减少错判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从而推动死刑审判的规范化运作。
2.舆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舆论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而审判人员也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虽然舆论中有不合理和消极的因素,但听取真实、广泛的群众意见并加强与舆论的沟通和互动有利于死刑审判活动公正、透明化运行。除此之外,当审判人员充分合理的考虑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会充分尊重司法独立原则,理解审判人员的裁判,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
(二)消极影响。
舆论在推动死刑审判规范化运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会体现出舆论自由与刑事审判进行博弈的消极影响。尤其当舆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但又不具有合理性时,对司法独立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作用。当法院迫于行政权力“维稳”的压力,被各种主观因素所干扰,不论是作出更重的判决,还是更轻的判决,都是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的。
因此,对死刑审判活动而言,舆论有其积极的一面,有利于推进死刑审判规范化运作,提高司法公信力,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针对这一显示,我们应当正确引导舆论,促进民主监督向着良性层面发展。
五、积极引导舆论良性监督
西方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舆论是正规法之外的法律。”社会舆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事审判无法回避或者避免与之发生关系,社会公众的所欲、所想必然会渗透到死刑审判中,并提出一定的预期。司法与舆论又有其固定的特点,两者在诸多领域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我国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不能因为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存在冲突就与之隔离,化解矛盾不是在社会舆论与司法原则之间进行取舍,而是应通过制度层面、行政层面、媒体监督及法官自身等多角度的结合与完善来努力达到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间的平衡,实现两者的协调互动,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一)制度层面:建立健全陪审员、网络公开、听证会、公信制度。
1.加强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全面推进审判网络公开包括庭审网络公开与审判结果的网络公开。谣言止于公开,近代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中,以审判公开为核心的司法程序已经成为一条普适性规则。加强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式消除舆论误解的重要途径,臻于此,建立健全审判工作信息发布机制,要求适当扩大网络公开和听证会的程度与范围,以至于对于一些社会影响极大的死刑案件,法院能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审判过程与阶段等相关信息,抢占舆论先机。
2.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纽带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化的一项理想制度,它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审判活动提供了途径,可以将民意直接融于司法中,最终体现在个案的判决当中。人民陪审员作为舆论与司法中间的一条纽带,对于协调舆论与审判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在死刑审判中,尤其要确保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且应扩宽人民陪审员的任选范围,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加入人民陪审团队伍,使其更具广泛性与代表性,从而化解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间的矛盾。
3.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首先应建立健全多种法律监督形式,除继续加大人大等体制内的对司法的监督,更应发展与提高体制外对其的监督作用,如人们群众、新闻媒体、网络等的监督,以此发挥打击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其次,还应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戒力度。我国对司法腐败的处罚包括党纪处罚、审判纪律处罚、刑事处罚等多种方式,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的不正之风,但我们还需制定针对司法腐败的专门规则,加强对司法腐败人员的惩戒力度,以此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从而更易接受审判结果,减少矛盾与摩擦。 (二)行政层面:行政司法相互独立与制约。
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是平等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实际上法院的地位要低于同级政府。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只有判断,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所以,当社会舆论影响重大刑事案件公正审判时,行政机关不应为了迎合民意而向审判机关进行干涉或施压,而是应当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对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予以处罚,坚决支持法院的正当判决,以此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三)媒体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虚假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1.确立死刑审判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观念。
化解社会舆论与死刑审判之间的冲突,首先人民法院必须从思想上树立接受舆论监督的观念。只有自觉主动的接受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更好地实现司法的民主与公正。
(1)必须严格区分刑事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社会舆论,在刑事定罪过程中,要坚决排除任何外界力量的影响,只有量刑阶段才能将社会舆论纳入考量范围类;
(2)接受舆论监督,是将舆论作为一枚明镜,以此来比对审判各个阶段工作是否做得到位,用这种社会力量来促使司法人员发现工作中的缺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3)死刑审判活动主动接受媒体监督,需要正确认识舆论及其借助平台的性质及地位,以此更有效的接受监督。
2.从新闻媒体层面规制舆论负面影响死刑审判。
(1)进一步建立健全媒体行业自律制度 。
首先是规范媒体的监督作用,确立一个客观中立的监督机构及监督体制是必要的。在此可以参考律师行业协会的做法,相应的建立媒体传播行业协会,由媒体自己确立一个公开、相对稳定并有行业共识的行业自律制度,由媒体行业协会依法治定评判媒体具体行为的规范准则。针对违反行规、影响重大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媒体,须按照虚假信息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2)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新闻报道素质。
①在审判前要保护隐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②在审判中要维护司法尊严,保证让被告人享有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③在审判后要注意从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角度出发,理性对待司法裁决和司法行为;
④加强媒体记者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
(四)法官自身—人身保障的加强和法官自身素质的提升。
1.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必须建立健全主审法官责任制,在死刑审判案件中,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能够较好地遵循司法独立行使的宪法规定,从而避免法院的判决受到舆论的干扰而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2.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
死刑犯罪多为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面对民愤极大、群众不满意的情况,法官一定程度上迫于压力与人身安全的考虑,导致其不能依法独立审判,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公正权威。在此,法律应加强对法官自身的安全保障,防止昌平女法官被枪杀事件再次发生。
3.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与水平。
法官是司法权力的最终行使者,提高法官的素质与司法能力,是一条解决社会舆论与死刑审判冲突的合理化路径。提高法官的素质与水平,不仅能在很大程度降低因司法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舆论影响审判”现象的发生率,而且能有效完善现有的司法制度,推动司法独立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郑瑶.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河南社会科学,2013(4)
[2]孙静文.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对策.内蒙古大学,2015-6-7
[3]黄耀.浅析我国审判权的独立问题.广西法院网,2011-3-21
[4]王新平.论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长沙中院网,2013-5-6
[5]任贤良.舆论引导艺术:领导干部如何面对媒体.中国·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04
[6]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2002(2)
[7]邱慈国.古希腊民主政治研究
[8]李国光.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审判业务培训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关键词:舆论;死刑审判;审判权独立;引导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69-03
一、概念解析与历史来源
(一)概念解析。
1.舆论的含义分析。
从历史观的角度去看,中国自古就有“舆论”这一词组的用法,“舆论”作为词组,有史记载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其中的“舆论”一词就有公众的言论、意见的意思。
欧洲“舆论”一词以“public opinion”出现得较晚。1730年,博林布鲁克在《匠人》杂志上用“公众精神”指代舆论;1781年,《牛津词典》首次收录“公众舆论”一词。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使用了舆论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
现代“舆论”一词含义和古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古代关于“舆论”的解释偏向于其卑微性、平民性和非统治阶级性;而现在的“舆论”更加偏向于社会性、群体性乃至监督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于舆论的定义是:“舆论是社会中相对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我国学者对“舆论”一词尚存在这争议。刘建明教授和喻国明教授等人认为,舆论本身是一种意见。而孟小平教授和陈力丹教授等人把舆论看作是意见、态度、情绪与信念的总和。中国传媒大学的曾庆香老师则认为舆论本身是态度和信念的表达。本文认为:舆论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特定社会群体对特定事件的认识、态度和情感。舆论本身应当是主体的认识、态度和情感,舆论既有其客观面相,又因主体基于不同价值观而产生的不同情感偏向,因此也具有主观性。
2.我国死刑审判程序。
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象和程序,在适用时十分谨慎:强调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排除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同时规定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广大立法工作者对于死刑实体和程序的重视,高度体现了我国立法与维护人权的统一。
(二)历史来源。
1.古希腊民主政治中的启示。
古希腊民主政治作为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起源,其所发挥出来的“公民管理”的力量是其历史上最为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要以雅典为其中典范。雅典的民主政治自马拉松战役之后进入空前繁荣。但是从克里斯提尼改革开始,到伯罗奔尼撒战役后的寡头政变,雅典的民主仅仅维持了一百年的时间。
雅典型的古希腊民主过分强调了公民普遍享有政治权利,最著名的制度就是“陶片放逐法”。而在雅典民主政治体制下,任何公民都能担任公职,这其中值得一提的就是鼎鼎大名的雅典陪审法庭,该法庭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的权力甚至超过了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于是,古希腊的民主体制逐渐沦为泛滥民主,大量缺乏法律常识的公民参与者立法和审判,产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最为著名的要数阿里斯提德的放逐和处死苏格拉底。
可以说,希腊的泛滥民主政治和陶片放逐法,在一定程度为我们今天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提供了经验教训。
2.促使舆论参与审判讨论的诱因。
其一,媒体。新闻媒体被认为是社会的第四种权力,它对权力有一定积极的监督作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媒体生态,在某些时候对舆论的引导起着负面的作用。从我国多次发生的重审、改判的死刑案件来看,均有各种新闻媒体的全面介入,这时就产生了一定的舆论引导。所谓的舆论引导,是一定政党、组织、群体、个人针对特定社会舆情,依据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来设置议题,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公共利益共识、社会信念、社会情感和社会价值观的实践活动的实践活动。媒体处于自身利益角度,从单一侧面出发,展现出来的社会舆情并不一定是事实所发生的,而是该媒体意图让民众知道的,由此产生了“浪潮”式的社会舆论,不断冲刷着案件的真相,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审判。
其二,死刑复核的公开化。2013年6月,网上传出了中国首例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的报道,及被誉为“中国死刑开庭复核第一案”的“杨方振抢劫杀人一案”,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需要开庭,也没有明确禁止死刑复核开庭。一般而言,死刑复核并非审判程序,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监督,并非重新审判,因此不需要开庭。但随着司法审判的公开化进程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死刑审判、死刑复核的公开进行,似乎呈现出了必然趋势,这就使社会各个层面了解死刑审判过程的机会更多。一方面,这将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但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官再次受到了社会舆论挑战的更大压力。
二、舆论关注与死刑审判
2009年云南李昌奎杀人案、2009年夏俊峰杀城管案、2010年药家鑫杀人案,都曾在社会上引发极大的关注,在社会的舆论声中,最终都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出于舆论的压力,死刑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在案件事实、公平正义、舆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如此一来,舆论便成了案件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舆论、行政与司法的关系
(一)舆论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行政权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执行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如果行政权脱离其设定的本意,向不正当的方向发展,就有可能造成行政权的异化。这不仅会对其自身形成负面效应,也会对公众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保证行政权的规范行使,必须对其进行监督,舆论监督便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公众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对象,受行政权力管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公众的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对行政权力的良好运行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
我国立法上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定位为“维护与监督关系”,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权与行政权首先是分工合作关系,其次是监督制约关系。“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干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与配合,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搞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执法培训,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服务”。“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它要求行政审判工作必须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既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审判权力的行使,不单单是所谓的“判案决断”,而是要考虑到多种实际因素,从而为实现条件上的平等提供条件,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我国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我国宪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也就包含了言论上的自由。因此,公众对刑事案件发表舆论,体现了他们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以及对参与其中发表个人观点的渴望。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也应当或多或少地考虑到,公众的舆论有时会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一定阻碍,尤其是当公众的内心确认与法院的最终判决有显著差异时,部分舆论导向便有可能会忽视程序正义与司法独立,而更多以自己的朴素正义观念否认法院的判决,从而给法院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从上述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最终的改判,既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压力,出于尊重民意而改判,也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行政权力的制约。换言之,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和行政权这一因素存在这或多或少的联系。
四、舆论对死刑审判的双重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推动死刑审判的规范化运作。
我国刑事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赋予刑事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虽然审判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求公平正义,但不能因此否认舆论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其中具有参考价值的合理意见。因此,审判人员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树立正确的舆论意识,主动接受舆论的监督,在死刑审判中充分考虑各种有关因素,有利于减少错判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从而推动死刑审判的规范化运作。
2.舆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舆论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而审判人员也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虽然舆论中有不合理和消极的因素,但听取真实、广泛的群众意见并加强与舆论的沟通和互动有利于死刑审判活动公正、透明化运行。除此之外,当审判人员充分合理的考虑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会充分尊重司法独立原则,理解审判人员的裁判,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
(二)消极影响。
舆论在推动死刑审判规范化运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会体现出舆论自由与刑事审判进行博弈的消极影响。尤其当舆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但又不具有合理性时,对司法独立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作用。当法院迫于行政权力“维稳”的压力,被各种主观因素所干扰,不论是作出更重的判决,还是更轻的判决,都是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的。
因此,对死刑审判活动而言,舆论有其积极的一面,有利于推进死刑审判规范化运作,提高司法公信力,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针对这一显示,我们应当正确引导舆论,促进民主监督向着良性层面发展。
五、积极引导舆论良性监督
西方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舆论是正规法之外的法律。”社会舆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事审判无法回避或者避免与之发生关系,社会公众的所欲、所想必然会渗透到死刑审判中,并提出一定的预期。司法与舆论又有其固定的特点,两者在诸多领域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我国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不能因为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存在冲突就与之隔离,化解矛盾不是在社会舆论与司法原则之间进行取舍,而是应通过制度层面、行政层面、媒体监督及法官自身等多角度的结合与完善来努力达到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间的平衡,实现两者的协调互动,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一)制度层面:建立健全陪审员、网络公开、听证会、公信制度。
1.加强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全面推进审判网络公开包括庭审网络公开与审判结果的网络公开。谣言止于公开,近代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中,以审判公开为核心的司法程序已经成为一条普适性规则。加强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式消除舆论误解的重要途径,臻于此,建立健全审判工作信息发布机制,要求适当扩大网络公开和听证会的程度与范围,以至于对于一些社会影响极大的死刑案件,法院能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审判过程与阶段等相关信息,抢占舆论先机。
2.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纽带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化的一项理想制度,它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审判活动提供了途径,可以将民意直接融于司法中,最终体现在个案的判决当中。人民陪审员作为舆论与司法中间的一条纽带,对于协调舆论与审判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在死刑审判中,尤其要确保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且应扩宽人民陪审员的任选范围,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加入人民陪审团队伍,使其更具广泛性与代表性,从而化解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间的矛盾。
3.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首先应建立健全多种法律监督形式,除继续加大人大等体制内的对司法的监督,更应发展与提高体制外对其的监督作用,如人们群众、新闻媒体、网络等的监督,以此发挥打击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其次,还应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戒力度。我国对司法腐败的处罚包括党纪处罚、审判纪律处罚、刑事处罚等多种方式,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的不正之风,但我们还需制定针对司法腐败的专门规则,加强对司法腐败人员的惩戒力度,以此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从而更易接受审判结果,减少矛盾与摩擦。 (二)行政层面:行政司法相互独立与制约。
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是平等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实际上法院的地位要低于同级政府。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只有判断,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所以,当社会舆论影响重大刑事案件公正审判时,行政机关不应为了迎合民意而向审判机关进行干涉或施压,而是应当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对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予以处罚,坚决支持法院的正当判决,以此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三)媒体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虚假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1.确立死刑审判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观念。
化解社会舆论与死刑审判之间的冲突,首先人民法院必须从思想上树立接受舆论监督的观念。只有自觉主动的接受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更好地实现司法的民主与公正。
(1)必须严格区分刑事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社会舆论,在刑事定罪过程中,要坚决排除任何外界力量的影响,只有量刑阶段才能将社会舆论纳入考量范围类;
(2)接受舆论监督,是将舆论作为一枚明镜,以此来比对审判各个阶段工作是否做得到位,用这种社会力量来促使司法人员发现工作中的缺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3)死刑审判活动主动接受媒体监督,需要正确认识舆论及其借助平台的性质及地位,以此更有效的接受监督。
2.从新闻媒体层面规制舆论负面影响死刑审判。
(1)进一步建立健全媒体行业自律制度 。
首先是规范媒体的监督作用,确立一个客观中立的监督机构及监督体制是必要的。在此可以参考律师行业协会的做法,相应的建立媒体传播行业协会,由媒体自己确立一个公开、相对稳定并有行业共识的行业自律制度,由媒体行业协会依法治定评判媒体具体行为的规范准则。针对违反行规、影响重大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媒体,须按照虚假信息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2)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新闻报道素质。
①在审判前要保护隐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②在审判中要维护司法尊严,保证让被告人享有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③在审判后要注意从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角度出发,理性对待司法裁决和司法行为;
④加强媒体记者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
(四)法官自身—人身保障的加强和法官自身素质的提升。
1.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必须建立健全主审法官责任制,在死刑审判案件中,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能够较好地遵循司法独立行使的宪法规定,从而避免法院的判决受到舆论的干扰而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2.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
死刑犯罪多为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面对民愤极大、群众不满意的情况,法官一定程度上迫于压力与人身安全的考虑,导致其不能依法独立审判,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公正权威。在此,法律应加强对法官自身的安全保障,防止昌平女法官被枪杀事件再次发生。
3.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与水平。
法官是司法权力的最终行使者,提高法官的素质与司法能力,是一条解决社会舆论与死刑审判冲突的合理化路径。提高法官的素质与水平,不仅能在很大程度降低因司法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舆论影响审判”现象的发生率,而且能有效完善现有的司法制度,推动司法独立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郑瑶.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河南社会科学,2013(4)
[2]孙静文.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对策.内蒙古大学,2015-6-7
[3]黄耀.浅析我国审判权的独立问题.广西法院网,2011-3-21
[4]王新平.论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长沙中院网,2013-5-6
[5]任贤良.舆论引导艺术:领导干部如何面对媒体.中国·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04
[6]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2002(2)
[7]邱慈国.古希腊民主政治研究
[8]李国光.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审判业务培训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