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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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将对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对策,力图预防和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确保法律全面实施。
  关键词:犯罪原因;犯罪特点;预防对策
  一、基层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殊
  按照刑法规定涉案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1],具有特殊性,具体体现在:一是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与一般的职务犯罪主体相比,其更加熟悉法律规定及具体办案程序,为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提出更大挑战;二是与一般的职务犯罪主体相比,涉案民警拥有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和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其在决定实施某一徇私枉法犯罪之前,一般都会进行详细的考虑与周密的策划,选定最合适的时机实施犯罪。在犯罪实施后,又会尽力的毁灭罪证和痕迹线索;三是涉案民警之间容易形成攻守同盟,大大的提升了犯罪嫌疑人之间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的可能性,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带来挑战。
  (二)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
  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行为隐蔽性较强体现在:一是派出所民警往往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徇私枉法行为,而出于法律规定具体工作的保密性要求,其公务行为相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基本上是隐蔽甚至是秘密的。[2]二是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有着丰富的犯罪经验和反侦查意识。其能够利用执行职务的便利,采用伪造和隐匿证据等手段实施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并且很难被察觉,也很难被查证。三是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对不进入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人员的释放程序、卷宗证据保留程序等规定有所欠缺。使得派出所民警处理对不进入刑事程序、行政程序的人员释放,没有正规的法律手续和流程,难以对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因此,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以及法律监督难度来看,可以说派出所民警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徇私、徇情法定情节认定难度大
  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然而,徇私、徇情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其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往往难以证实,认定难度大。具体体现在:一是徇私、徇情作为犯罪动机,是比犯罪目的隐藏更深的内心犯罪原动力,是行为人最深层的心理因素。在许多情况下,此犯罪动机作为一种内心起因,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查证的。[3]二是由于在徇私枉法犯罪中,知情人往往都是案件的受益人,本身就带有“污点证人”的性质,而且由于其接触大多类似于贪污贿赂型犯罪中的“一对一”的情况,因此给取证带来的难度可想而知。一旦证明不了涉案民警存在“徇私、徇情”的犯罪动机,不仅容易翻供,而且容易造成放纵犯罪。三是在徇私枉法犯罪中,涉嫌民警不仅精通法律,而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对抗检察机关调查时会不约而同的在徇私的法定构成要件上做文章,谎称是工作上的失误或者水平不高造成的,这样就将给案件的查办带来极大困扰。四是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种犯罪时,获取犯罪证据手段主要依靠口供,而徇私、徇情作为法定构成要件的存在,势必会使检察机关为查证徇私、徇情情节而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侦破案件的难度。
  (四)危害后果严重
  首先,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亵渎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警察承担着惩治邪恶,维护公正的神圣职责,其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派出所民警实施徇私枉法犯罪,更是会从根本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亵渎警察的神圣职责。[4]其次,徇私枉法犯罪破坏了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人们之所以会遵守法律的真正理由在于法律的本质是平等、公正的,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同样的制裁。警察作为知法、守法的法律执行者,更应该努力维护法律所构建的良好秩序。如果派出所民警利用手中职权放任犯罪,对应当受法律追究的人不予追究,势必会严重破坏法律构建的良好秩序;再次,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会极大的影响警民关系。派出所民警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必然严重影响警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损害群众对警察的信赖,恶化警察执法环境。
  二、基层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的成因
  (一)基础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的客观原因
  1、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不健全
  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不健全是派出所民警实施私枉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一经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制度的建设较之于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生活仍是显得滞后。[5]这种滞后性使法律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留下了缝隙。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受案后的处理规定不详细,对于不予立案人员的释放没有相关机制制约,为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创造条件。
  2、监督机制的缺失
  法律监督贯穿于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只有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使权力更好的为公民服务,实现其目的。因此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必要的,并且是至关重要的。而派出所民警之所以能够实施徇私枉法犯罪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不力、利害关系人监督缺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受限有着莫大的关联。
  3、社会磨合期文化因素的负面影响
  文化因素对个别派出所民警实施徇私枉法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关系文化的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人际关系。“礼尚往来”的处世观念在很多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公安民警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在执行法律查办案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人情因素,时刻受到关系文化的考验;二是贪渎文化的影响。派出所民警在实施徇私枉法行为中都抱有升官发财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动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三是社会民间亚文化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民间亚文化的传播已经形成了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使人们的行为很容易越轨和腐化,而公安民警作为一线执法人员,经常会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容易受到诱惑,坠入职务犯罪深渊。
  4、惩处不力   一方面,某些相关部门为涉案民警找理由开脱责任。一些部门总是以“ 工作失误” 、“方法简单” “ 平时表现不错” 等理由为涉案民警的徇私枉法行为开脱,从而弱了对其惩罚力度。使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够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徇私枉法犯罪量刑偏轻现象较为突出。从司法实践来看,徇私枉法犯罪并没有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且判处缓刑和免刑的情况居多。这种轻量刑的现象,不利于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二)基础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的主观原因
  1、对权力的不恰当认识倾向
  不恰当的认识倾向是指犯罪人对他人、自我以及社会环境有着不正确的认识,而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影响了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环境的适应。他们并没有认清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特殊权力的目的和意义,没有认清一名公安民警的使命。他们认为自己手中握有的警察职权是自己通过努力得到的,对于权力的行使可以肆意妄为,认为警察就是特权的象征。
  2、司法公正的理念缺失
  司法公正理念是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新形势,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安民警作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具备司法公正理念,才能使法的公正精神和价值得以实现。然而,个别派出所民警司法公正理念缺失,抵挡不住权力诱惑,滥用手中职权实施了徇私枉法犯罪,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
  派出所民警在实施徇私枉法犯罪时之所以会心存侥幸不仅因为徇私枉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也在于涉案民警具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反侦查意识强。其在决定实施某徇私枉法犯罪之前,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考虑和周密的策划,在犯罪行为实施后,又尽力毁灭了罪证和痕迹线索。正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犯罪计划的周密性,导致犯罪嫌疑人相信检察机关不会发现其徇私枉法犯罪,对自身行为后果存在侥幸心理。[6]
  三、关于基层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犯罪预防的建议与对策
  (一)警示教育不松懈
  公安民警肩负着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理应是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经济良好运转的钢铁长城,如果警察玩忽职守,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徇私枉法,人民的安全将得不到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转也很难预期。对于公安民警,应时刻牢记忠于法律、忠于人民,这样才能从思想上筑牢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内在防线;同时,还应告诫所有从事警察职业的同志,在徇私枉法犯罪上切不可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案发被追究责任,就会葬送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到时候会悔之晚矣。
  (二)工作机制要健全
  通过制度防止徇私枉法,尽可能使徇私枉法行为无实施空间,是解决徇私枉法犯罪的外部手段。比如完善案件线索的档案保管制度,不论是否立案,对办理的所有线索形成的材料严格保管,存档备查;细化出警时的现场处理规定,并将规定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制定详细的执法录像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严格的案件汇报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办案工作的制约等等。
  (三)监督考核应到位
  严格的监督才是对公安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于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制定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并认真执行,要把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议公安机关制定公安机关办案的外部监督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的法律界人士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等形式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责任追究须跟上
  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将会被滥用。无论是警示教育和预防,还是完善的机制、认真的监督,如果离开了责任追究,都将是空谈。因此,解决公安民警渎职腐败问题,关键的一点还是责任追究。对于在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做到不手软、不护短,无论涉及到谁,坚决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该纪律处分的进行纪律处分,该追究刑责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责,相信这样做下去,渎职腐败终能实现从多到少、从少到无。
  (五)法制教育要强化
  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新刑事诉讼法、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通过对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及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制教育可以提升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通过对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的法律知识教育,可以使个别公安民警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具体构成,及其法律后果,促使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降低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职务犯罪的风险。
  注释:
  [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4条。
  [2]管晓静:《警察职务犯罪危害性初探》,载《公安研究》2008年第 8期。
  [3]李辰:《徇私枉法罪中徇私徇情的法律定位及修改建议》,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期。
  [4]管晓静,《警察职务犯罪危害性初探》,载《公安研究》2008年第 8期。
  [5]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页。
  [6]杨俊林,叶静:《浅析当前警察职务犯罪的内外因》,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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