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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刑社会化思想”和人道主义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应时而生。我国社区矫正的实施肇始于2003年,自试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不可忽视其弊端,例如不同时期的立法缺乏融贯性,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标准缺乏科学性,矫正队伍的专业水准良莠不齐。我国应加快《社区矫正法》立法进程,加强立法的协调性;改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侧重考察矫正对象重返社会后的长期表现;提升矫正队伍的专业性与专职性,引导公众正视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