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市盛宴中,基金与客户一片祥和;而当盛宴过后,伴随着股市由牛转熊,基金与客户之间的纠纷陡然浮出水面。不过,本文这起私募基金与客户发生纠纷的案件却并非亏损所致,而是由于信任所致,看来,私募基金的阳光之旅还要走很久。
意外结缘私募基金
2007年5月,一本书,让浙江商人罗维林(化名)与私募基金结下了不解之缘。
罗维林的朋友推荐他看一本书,名为《股市赢家》。通过书中留下的联系方式,他认识了自称私募基金经理的作者侯健。
侯健其实是作者的笔名,他的真名叫侯典名,是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经理和法人代表。
2007年6月,借助去北京出差的机会,侯典名与罗维林相识了,此时,中国股市全线飘红,正处于牛市的最高点。 也正是此时,罗维林投身股海,成为亿万中国股民中的一员。由于需要打理生意,他选择了委托理财的方式请他人代为投资股票。
短暂的接触后,罗维林迅速认同了侯典名的“投资理念和技巧”,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而且对方声称,我们还可以加入北大厉以宁组织的投资俱乐部。”罗维林说。
为了证明真实,在侯健所著的《股市赢家》一书的封面上赫然印着“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王连洲、曹凤岐联袂力荐”的字样。 罗维林深信不疑,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很快,罗维林就决定,委托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管理资产300万元,并付给对方45000元作为资产管理费。人在浙江的罗维林在宁波开立了一个股票账户,后来,在侯典名的劝说下,他把账户转移到了民生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侯健说你那边的佣金太贵了,在这里只需要0.8‰。”罗维林说。
信任危机导致合作破裂
2007年7月1日,罗维林与侯典名签订了《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由弦银公司对罗维林在民生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投资操作。 协议同时约定,弦银公司对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管理时,罗维林不得私自操作。协议期限一年,这笔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中,弦银公司将提取30%。 协议签订后,罗维林向账户内存入了总计2637000元的资金。
然而,仅仅过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当弦银公司准备动用账户资金进行交易时,却被告知账户已被罗维林修改了。
弦银公司当即告知罗维林违反了约定,并表示罗维林此举是对自己的不信任。
而罗维林封存账户的理由也言之凿凿。原来,他在检查账户资金交易情况时发现,弦银公司购买的股票全是垃圾股,而且“当时处于亏损状态”。而先前约定的0.8‰的佣金也还是3‰。
更让罗维林难以理解的是,有时两三天时间,账户的交易金额就达到了几千万元。“弦银公司在频繁地买入卖出。”罗维林说。
此前也有过委托账户给别人做的罗维林感觉有些蹊跷,在向一位证券朋友咨询后,罗维林更是提高了警惕。“每笔交易,不管买进还是卖出,都要付给证券公司佣金。而有些公司频繁地交易,就是为了从证券公司那里拿佣金的回扣。”罗维林这样认为。
“我感觉他并不是在为我选股炒股,而是只为拿那个回扣”。对侯典名失去信任的罗维林,无奈之下单方面修改了账户,拿回了资金,中止了与弦银公司的委托资金管理。
事实上,在同弦银公司合作的同时,罗维林在深圳还同另一位私募基金经理有着业务关系。他就是被称为“阳光私募第一人”的赵丹阳。同属私募的两家代客理财机构,让罗维林有不同的感受。
“那边运作很正规,很规范。在2008年1月,股市大跌之前,赵丹阳清盘离场,并把资金都退还给我们。”2008年5月20日,罗维林接受本刊特约记者采访时说。
对簿公堂私募告客户
此后,弦银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罗维林改回,但都被罗维林拒绝。意识到双方已不可能继续合作后,弦银公司转而要求终止协议,要求按照协议同罗维林分享资金利润。
罗维林是在2007年8月1日修改了,而截至2007年7月31日,账户资产总值已增至2908000元,盈利271000元。
但这一要求同样被罗维林拒绝。索要无果后,弦银公司将罗维林告上了浙江省慈溪市法院。
原告弦银公司要求解除《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同时,还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委托资产收益81300元。庭审中,弦银公司将81300元变更为80129.17元。
罗维林不认同弦银公司的诉求,同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弦银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弦银公司返还资金管理费45000元。
遇到纠纷后的罗维林开始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他却意外地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只有经批准的证券公司才可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弦银公司只是一家咨询机构,并没有被批准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它是非法经营,当然合同无效。”罗维林对官司的前景充满了乐观。
由于是私募基金第一案,慈溪市法院相当重视。法院副院长吕宇亲任本案审判长。
慈溪市人民法院查证,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很明显,弦银公司与罗维林的协议,超出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
然而,从本案资产管理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是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管理被告的资产,并在资产增值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故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委托合同。由于该协议的委托事项较为特殊,涉及对委托人股票账户的管理,所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并不是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才无效。”副院长吕宇说。
由于证券业务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属于须经批准的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因此,慈溪市法院最后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因违反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至此,代客理财的弦银公司不但没有得到收益分成,反而还“蚀了一把米”。由于该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它所收受的45000元资产管理费也因此成为非法所得被收缴。
2008年1月11日,慈溪市法院在下达判决书的同时,还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弦银公司45000元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2008年 3月28日,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向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弦银公司)从事的证券业务进行调查,并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秀华认为,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必然广泛兴起,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还是应该采取易疏不易堵的政策。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羁绊。
而北京展基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则对私募基金和客户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摆脱法律界定的真空地位,除了采取信托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等合法形式,有效规避风险,从而实现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赢。
而对于委托客户来说,在决定把资金委托给私募公司前,一定要对其资质和从业资格进行深入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同时,还要签订详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针对本案,双方的纠纷发生在牛市盛宴的高潮期,并为造成本金的亏损,这无疑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不幸中的万幸。
意外结缘私募基金
2007年5月,一本书,让浙江商人罗维林(化名)与私募基金结下了不解之缘。
罗维林的朋友推荐他看一本书,名为《股市赢家》。通过书中留下的联系方式,他认识了自称私募基金经理的作者侯健。
侯健其实是作者的笔名,他的真名叫侯典名,是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经理和法人代表。
2007年6月,借助去北京出差的机会,侯典名与罗维林相识了,此时,中国股市全线飘红,正处于牛市的最高点。 也正是此时,罗维林投身股海,成为亿万中国股民中的一员。由于需要打理生意,他选择了委托理财的方式请他人代为投资股票。
短暂的接触后,罗维林迅速认同了侯典名的“投资理念和技巧”,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而且对方声称,我们还可以加入北大厉以宁组织的投资俱乐部。”罗维林说。
为了证明真实,在侯健所著的《股市赢家》一书的封面上赫然印着“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王连洲、曹凤岐联袂力荐”的字样。 罗维林深信不疑,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很快,罗维林就决定,委托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管理资产300万元,并付给对方45000元作为资产管理费。人在浙江的罗维林在宁波开立了一个股票账户,后来,在侯典名的劝说下,他把账户转移到了民生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侯健说你那边的佣金太贵了,在这里只需要0.8‰。”罗维林说。
信任危机导致合作破裂
2007年7月1日,罗维林与侯典名签订了《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由弦银公司对罗维林在民生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投资操作。 协议同时约定,弦银公司对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管理时,罗维林不得私自操作。协议期限一年,这笔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中,弦银公司将提取30%。 协议签订后,罗维林向账户内存入了总计2637000元的资金。
然而,仅仅过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当弦银公司准备动用账户资金进行交易时,却被告知账户已被罗维林修改了。
弦银公司当即告知罗维林违反了约定,并表示罗维林此举是对自己的不信任。
而罗维林封存账户的理由也言之凿凿。原来,他在检查账户资金交易情况时发现,弦银公司购买的股票全是垃圾股,而且“当时处于亏损状态”。而先前约定的0.8‰的佣金也还是3‰。
更让罗维林难以理解的是,有时两三天时间,账户的交易金额就达到了几千万元。“弦银公司在频繁地买入卖出。”罗维林说。
此前也有过委托账户给别人做的罗维林感觉有些蹊跷,在向一位证券朋友咨询后,罗维林更是提高了警惕。“每笔交易,不管买进还是卖出,都要付给证券公司佣金。而有些公司频繁地交易,就是为了从证券公司那里拿佣金的回扣。”罗维林这样认为。
“我感觉他并不是在为我选股炒股,而是只为拿那个回扣”。对侯典名失去信任的罗维林,无奈之下单方面修改了账户,拿回了资金,中止了与弦银公司的委托资金管理。
事实上,在同弦银公司合作的同时,罗维林在深圳还同另一位私募基金经理有着业务关系。他就是被称为“阳光私募第一人”的赵丹阳。同属私募的两家代客理财机构,让罗维林有不同的感受。
“那边运作很正规,很规范。在2008年1月,股市大跌之前,赵丹阳清盘离场,并把资金都退还给我们。”2008年5月20日,罗维林接受本刊特约记者采访时说。
对簿公堂私募告客户
此后,弦银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罗维林改回,但都被罗维林拒绝。意识到双方已不可能继续合作后,弦银公司转而要求终止协议,要求按照协议同罗维林分享资金利润。
罗维林是在2007年8月1日修改了,而截至2007年7月31日,账户资产总值已增至2908000元,盈利271000元。
但这一要求同样被罗维林拒绝。索要无果后,弦银公司将罗维林告上了浙江省慈溪市法院。
原告弦银公司要求解除《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同时,还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委托资产收益81300元。庭审中,弦银公司将81300元变更为80129.17元。
罗维林不认同弦银公司的诉求,同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弦银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弦银公司返还资金管理费45000元。
遇到纠纷后的罗维林开始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他却意外地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只有经批准的证券公司才可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弦银公司只是一家咨询机构,并没有被批准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它是非法经营,当然合同无效。”罗维林对官司的前景充满了乐观。
由于是私募基金第一案,慈溪市法院相当重视。法院副院长吕宇亲任本案审判长。
慈溪市人民法院查证,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很明显,弦银公司与罗维林的协议,超出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
然而,从本案资产管理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是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管理被告的资产,并在资产增值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故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委托合同。由于该协议的委托事项较为特殊,涉及对委托人股票账户的管理,所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并不是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才无效。”副院长吕宇说。
由于证券业务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属于须经批准的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因此,慈溪市法院最后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因违反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至此,代客理财的弦银公司不但没有得到收益分成,反而还“蚀了一把米”。由于该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它所收受的45000元资产管理费也因此成为非法所得被收缴。
2008年1月11日,慈溪市法院在下达判决书的同时,还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弦银公司45000元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2008年 3月28日,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向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弦银公司)从事的证券业务进行调查,并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秀华认为,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必然广泛兴起,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还是应该采取易疏不易堵的政策。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羁绊。
而北京展基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则对私募基金和客户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摆脱法律界定的真空地位,除了采取信托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等合法形式,有效规避风险,从而实现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赢。
而对于委托客户来说,在决定把资金委托给私募公司前,一定要对其资质和从业资格进行深入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同时,还要签订详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针对本案,双方的纠纷发生在牛市盛宴的高潮期,并为造成本金的亏损,这无疑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不幸中的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