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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患者对于本身疾病大多不知病因为何,甚至有所误认。因此,只要患者将疾病的症状让医师了解。即可以认为患者已提出要约,其内容为概括性地请求医师根据患者主诉的症状加以诊断和治疗。医方为患者挂号即是承诺。
关键词:医患关系;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24-0175-01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讲,除强制医疗外,医患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医患关系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1 医疗合同的订立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订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其中医疗合同要约是患者或者其家属所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但是,患者对于本身疾病大多不知病因为何,甚至有所误认。因此,只要患者将疾病的症状让医师了解,即可以认为患者已提出要约,其内容为概括性地请求医师根据患者主诉的症状加以诊断和治疗。医方为患者挂号即是承诺。
2 医疗合同的主体
2.1医疗合同中的医方
一般情况下,作为医疗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医院和个体医师(个体诊所)。①医院。医院包括公共医院与诊所。通常而言,患者在医院的挂号窗口挂号之后,就已经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与患者相对的当事人是挂号工作人员和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即医院。②个体医师(个体诊所)。个体医师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与行医执照而自己从事医疗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开业医师。
2.2医疗合同中的患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患者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限。于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医疗合同当事人就成为必要。
①患者有行为能力的情形。患者有行为能力的情形又可分为三种:第一,患者有行为能力时,通常是自己前往医院就诊而与医院缔结医疗合同,此时患者本人为医疗合同的当事人。第二,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在丧失意识的昏迷状态被其亲友护送前往就诊时,应以其亲友为合同当事人。这时的医疗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形。患者的代理人可以代理其与医方签订医疗合同。根据代理的法律规定,患者仍是合同当事人。
3 医疗合同的效力
医疗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医疗合同对于医患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医疗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即为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因此,通过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所履行的义务的阐述来说明医疗合同的效力。
3.1院方的义务
①说明义务:当医师准备对患者实施带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时,为取得患方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此种说明义务的对象是带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②诊疗义务: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③转诊义务: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转诊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④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⑤保密义务:《执业医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方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患者的秘密及其不愿被他人知悉的情况,医方除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得不说的情形外,对患者的这些情况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⑥保护义务:医方对于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3.2患方的义务
①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疗合同是以有偿服务行为为标的合同关系。医疗费用包括诊疗、处方、检验、药品、手术、处置、住院等各种费用的总和。患者接受诊疗后,都应支付医疗费用,对于支付医疗费用的时间应根据相关的具体规定或约定俗成的习惯来决定。②诊疗协力配合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
随着合同理论的发展,合同制度的改进,相信有一天能用合同法上的办法来处理医疗诉讼,以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医患关系;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24-0175-01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讲,除强制医疗外,医患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医患关系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1 医疗合同的订立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订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其中医疗合同要约是患者或者其家属所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但是,患者对于本身疾病大多不知病因为何,甚至有所误认。因此,只要患者将疾病的症状让医师了解,即可以认为患者已提出要约,其内容为概括性地请求医师根据患者主诉的症状加以诊断和治疗。医方为患者挂号即是承诺。
2 医疗合同的主体
2.1医疗合同中的医方
一般情况下,作为医疗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医院和个体医师(个体诊所)。①医院。医院包括公共医院与诊所。通常而言,患者在医院的挂号窗口挂号之后,就已经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与患者相对的当事人是挂号工作人员和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即医院。②个体医师(个体诊所)。个体医师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与行医执照而自己从事医疗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开业医师。
2.2医疗合同中的患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患者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限。于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医疗合同当事人就成为必要。
①患者有行为能力的情形。患者有行为能力的情形又可分为三种:第一,患者有行为能力时,通常是自己前往医院就诊而与医院缔结医疗合同,此时患者本人为医疗合同的当事人。第二,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但在丧失意识的昏迷状态被其亲友护送前往就诊时,应以其亲友为合同当事人。这时的医疗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形。患者的代理人可以代理其与医方签订医疗合同。根据代理的法律规定,患者仍是合同当事人。
3 医疗合同的效力
医疗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医疗合同对于医患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医疗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即为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因此,通过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所履行的义务的阐述来说明医疗合同的效力。
3.1院方的义务
①说明义务:当医师准备对患者实施带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时,为取得患方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此种说明义务的对象是带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行为。②诊疗义务: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③转诊义务: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转诊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④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⑤保密义务:《执业医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方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患者的秘密及其不愿被他人知悉的情况,医方除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得不说的情形外,对患者的这些情况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⑥保护义务:医方对于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3.2患方的义务
①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疗合同是以有偿服务行为为标的合同关系。医疗费用包括诊疗、处方、检验、药品、手术、处置、住院等各种费用的总和。患者接受诊疗后,都应支付医疗费用,对于支付医疗费用的时间应根据相关的具体规定或约定俗成的习惯来决定。②诊疗协力配合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
随着合同理论的发展,合同制度的改进,相信有一天能用合同法上的办法来处理医疗诉讼,以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